麻醉前知情同意制度

2021-06-14 07:31:13 字數 854 閱讀 6648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對病情、診療手術、麻醉方案、風險益處、費用開支等真實情況有了解與被告知的權利,患者在知情的情況下有選擇、接受與拒絕的權利。

2. 麻醉前麻醉醫師必須向患者,近親屬或委託人交待麻醉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並就麻醉方式、術前注意事項和可能發生的併發症,術後鎮痛風險,益處和其他可供選擇的方案向患者,近親屬或委託人做詳細交待,決不能迴避可能存在或發生的危險性。爭取取得患者,近親屬或委託人理解,並簽署麻醉知情同意書。

3.麻醉知情同意書是指麻醉前,麻醉醫師向向患者,近親屬或委託人告知擬施麻醉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近親屬或委託人簽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見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科別、術前診斷、擬行手術方式、擬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礎疾病及可能對麻醉產生影響的特殊情況,麻醉中擬行的有創操作和監測,麻醉風險、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意外情況,患者,近親屬或委託人簽署意見並簽名、麻醉醫師簽名並填寫日期。

並將麻醉知情同意書存放在病歷中。

4. 由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委託**人行使知情同意權,對不能完全具備自主行為能力的患者,應由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人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

5. 對急診、危重患者,需實施搶救性手術、有創診療、輸血、血液製品、麻醉時,在患者無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續又無法與家屬聯絡或無法在短時間內到達,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時,應緊急請示報告科主任、醫務處院總值班批准。

6.有痛苦的或有一定危險的有創操作,在術前一定的時間內向患者,近親屬或委託人做好解釋交待,說明診療專案的必要性、所存在的痛苦和危險性,對需要患方術前簽字的,不能迴避可能會出現的危險情況,但也不能不切實際的誇大其危險性。

7.告知地點包括患者床旁、麻醉醫生辦公室或其它院內場所。告知次數和時間依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告知內容必須具備充分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並將有關告知內容記錄於病程錄中。

62麻醉前知情同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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