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六大系統」的建設標準及管理制度

2021-06-14 05:07:03 字數 4637 閱讀 7176

煤礦建設完善 「六大系統」的目標要求

(一)建設完善礦井監測監控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安全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為煤礦安全管理提供決策依據。要加強系統裝置維護,定期進行除錯、校正,及時公升級、拓展系統功能和監控範圍,確保裝置效能完好,系統靈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明確值班、帶班人員責任,礦井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當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資訊時,能夠迅速採取斷電、撤人、停工等應急處置措施,充分發揮其安全避險的預警作用。2023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二)建設完善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規範》(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並做好系統維護和公升級改造工作,保障系統安全可靠執行。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裝置),確保能夠實時掌握井下各個作業區域人員的動態分布及變化情況。

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制度,發揮人員定位系統在定員管理和應急救援中的作用。2023年底前,**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的所有煤礦要完成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23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三)建設完善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30分鐘的自救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採區避難硐室,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採煤工作面走向長度超過500公尺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500公尺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定救生艙。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外的其他礦井,從採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須在距離採掘工作面1000公尺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救生艙。2023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2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四)建設完善礦井壓風自救系統。煤礦企業必須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採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系統。空氣壓縮機應設定在地面;深部多水平開採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兩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

井下壓風管路要採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突出礦井的採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監管總局令第19號)要求設定壓風自救裝置。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要安設壓風管路,並設定供氣閥門。

2023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壓風自救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五)建設完善礦井供水施救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設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除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設定三通及閥門外,還要在所有採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員較集中的地點設定供水閥門,保證各採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實現提**急供水的要求。要加強供水管路維護,不得出現跑、冒、滴、漏現象,保證閥門開關靈活。

2023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六)建設完善礦井通訊聯絡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設井下通訊系統,並按照在災變期間能夠及時通知人員撤離和實現與避險人員通話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訊聯絡系統。在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排程室、採區變電所、水幫浦房等主要機電裝置硐室和採掘工作面以及採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

井下避難硐室(救生艙)、井下主要水幫浦房、井下**變電所和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必須設有直通礦排程室的**。要積極推廣使用井下無線通訊系統、井下廣播系統。發生險情時,要及時通知井下人員撤離。

2023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通訊聯絡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相關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

一、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二、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執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感測器應符合aq6201-2006規定,穩定性不小於15天。

三、 排程監控中心維護員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採掘工作面監測裝置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現場施工的採掘隊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裝置由排程監控中心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

五、對需要經常移設的感測器、電纜,須有採掘班組長按規定移設,瓦檢員監督執行,嚴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設各類監測裝置及電纜等均由所施工單位的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排程匯報,礦排程和要做好記錄並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於裝置、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為造成監測感測器監測資料失真,按《公司三違處罰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六、 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罰款100-300元。移設感測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感測器的損壞。

人為因素造成感測器誤報警,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七、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裝置保護。施工過程中造成監測纜線、感測器等損壞的,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造成感測器等監測裝置報廢的,由施工單位按原價賠償,並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八、各生產單位在編制採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感測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安全監測裝置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九、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上報礦總工程師批准。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線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排程監控中心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除錯和日常的校驗設定工作。

十、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裝置、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排程監控中心聯絡,並共同處理。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裝置,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暫停執行時,必須經安監股和礦排程室同意,並制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十一、所有安全監測系統裝置入井前必須在地面經過48小時聯機運轉,除錯、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後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安裝完畢後,在開工檢查時現場進行交接,屆時機電股、安監股、施工單位負責人一併進行驗收,並簽字交接。使用單位不接收者對主管隊長罰款500元,並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處罰。接收後,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單位負責。

一旦出現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電纜、接線盒、感測器)的損壞、丟失,不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的,按電氣裝置質量標準化及相關規定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

十三、安裝、拆除監測裝置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有關部門提交《監測裝置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裝置拆除申請單》,並經有關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准後,排程監控中心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裝置。施工單位無批准的安裝或拆除申請單不予開、停工,若擅自開停工,對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感測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使用單位通知排程監控中心,排程監控中心維修員與使用單位電工共同進行,使用單位不得私自處理,以防將線接錯,損壞儀器。如發現感測器移設不到位、不及時,均按「三違」處理。

並納入施工單位電氣裝置質量標準化考核範圍。採煤工作面自橫川口以里,掘進工作面自開口位置至掘進迎頭,監測裝置均由施工單位按機電裝置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管理、使用、維護。

十五、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範圍內感測器的資料進行校對和記錄,並向排程匯報。使用單位每班對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及電纜的完好嚴格按照電氣裝置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礦排程。

十六、監測感測器出現故障時(資料超差、通訊失敗、感測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系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對維護人員給予500元罰款。

十七、監測系統裝置必須定期進行除錯、校正,每週對重點瓦斯管理區域的裝置進行兩次除錯,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每週必須除錯、校正一次。

十八、每七天必須對監測系統斷電功能進行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章監測系統除錯管理制度

一、 安全監測系統除錯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測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定》(aq1029)的有關規定。

二、 甲烷感測器的除錯必須根據aq1029標準8.3條執行。其它感測器的除錯必須按廠家說明書要求進行除錯。

除錯人員不得隨意更改除錯程式。如不按除錯程式進行除錯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三、 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的感測器必須一周除錯兩次,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感測器每週必須除錯一次,如未按要求對各類感測器進行按時調校的給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罰款。每週必須對斷電功能做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未按要求進行測試或測試存在問題未及時處理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四、 除錯感測器時必須與地面微機室聯絡,確認通氣結果與斷電功能準確可靠時,除錯方可結束。對於除錯不準確、除錯無法完成的和感測器出現故障的必須及時進行更換。

五、 每次除錯感測器完畢後必須按要求和實際情況認真填寫除錯記錄,記錄手冊與巡檢臺帳必須填寫準確、字跡清楚。

六、感測器投入使用時必須聯機執行48小時以上,執行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七、 更換後的感測器必須認真及時進行檢修,確保監測感測器的備用量。

第三章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一、安全監控分站處應設定安全監控管理牌版。監控分站要指定人員看管,保證裝置正常運轉。各地點使用的感測器必須明確隊組、人員看管、吊掛和移動。造成損壞或丟失的,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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