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六大系統的建設標準及管理制度

2021-03-04 01:03:10 字數 2894 閱讀 7587

1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裝置)。

16.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均應設定分站,並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巷道分支處應設定分站,並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礦緊急避險設施入口和出口應分別設定人員定位系統分站,對出、入緊急避險設施的人員進行實時監測。

18.礦井排程室應設人員定位系統地面中心站,配備顯示裝置,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

三、緊急避險系統基本要求

19.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5號)建設完善緊急避險系統。

20.緊急避險系統應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訊聯絡等系統相互連線,在緊急避險系統安全防護功能基礎上,依靠其他避險系統的支援,提公升緊急避險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

21.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援的條件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96小時。

22.緊急避險設施的容量應滿足服務區域所有人員緊急避險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並按規定留有一定的備用係數。

23.緊急避險設施的設定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

24.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採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緊急避險設施、配套系統、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

25.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裝置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四、壓風自救系統基本要求

26.煤礦企業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必須滿足在災變期間能夠向所有採掘作業地點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系統。

27.空氣壓縮機應設定在地面。對深部多水平開採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2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但不得選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

28.壓風自救系統的管路規格應按礦井需風量、供風距離、阻力損失等引數計算確定,但主管路直徑不小於100公釐,採掘工作面管路直徑不小於50公釐。

29.所有礦井採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並設定供氣閥門,間隔不大於200公尺。有條件的礦井可設定壓風自救裝置。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應在各水平、採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敷設壓風管路,並設定供氣閥門。

30.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在距採掘工作面25~40公尺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定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定組數。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人使用。

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應敷壓風管路,並設定供氣閥門。

31.主送氣管路應裝集水放水器。在供氣管路與自救裝置連線處,要加裝開關和汽水分離器。壓風自救系統閥門應安裝齊全,閥門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證系統正常使用。

32.壓風自救裝置應符合《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mt390-1995)的要求,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33.壓風自救裝置應具有減壓、節流、消雜訊、過濾和開關等功能,零部件的連線應牢固、可靠,不得存在無風、漏風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公釐的現象。

34.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避災人員在使用壓風自救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

壓風自救系統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兆帕;在0.

3兆帕壓力時,壓風自救裝置的供氣量應在100~150公升/分鐘範圍內。壓風自救裝置工作時的雜訊應小於85 分貝。

35.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採掘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設定在寬敞、支護良好、水溝蓋板齊全、沒有雜物堆的行人路側,行人路寬度應保持在0.5公尺以上,管路敷設高度應便於現場人員自救應用。

36.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並設定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

3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於0.3公尺3/分人,連續雜訊不大於70分貝。

37.井下壓風管路應敷設牢固平直,採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進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20公尺的管路應採取保護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採用高壓軟管等)。

五、供水施救系統基本要求

38.煤礦企業必須結合自身安全避險的需求,建設完善供水施救系統。

39.供水水源應引自消防水池或專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應與地面供水管網形成系統。地面水池應採取防凍和防護措施。

40.所有礦井採區避災路線上應敷設供水管路,壓風自救裝置處和供壓氣閥門附近應安裝供水閥門。

41.礦井供水管路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並設定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應滿足額定數量人員避險時的需要,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的20公尺供水管路要採取保護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輸送營養液提供條件。

六、通訊聯絡系統基本要求

43.煤礦必須按照安全避險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訊聯絡系統。

44.煤礦應安裝有線排程**系統。井下**機應使用本質安全型。宜安裝應急廣播系統和無線通訊系統,安裝的無線通訊系統應與排程**互聯互通。

45.在礦井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排程室、採區變電所、水幫浦房等主要機電裝置硐室以及採掘工作面和採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緊急避險設施內、井下主要水幫浦房、井下**變電所和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地方,必須設有直通礦井排程室的**。

46.距掘進工作面30~50公尺範圍內,應安設**;距採煤工作面兩端10~20公尺範圍內,應分別安設**;採掘工作面的巷道長度大於1000公尺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

47.機房及入井通訊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接地裝置及設施。

48.井下基站、基站電源、**、廣播音箱應設定在便於觀察、除錯、檢驗和圍岩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地點。

49.煤礦井下通訊聯絡系統的配套裝置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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