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驗責任追究制度

2021-06-14 01:37:37 字數 1514 閱讀 6276

為加強食品安全技術監管工作,強化食品安全技術監管責任,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檢驗實行本檢驗所與檢驗員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加蓋食品藥品檢驗所業務專用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二、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分級負責,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處分與責任相適應等原則。

三、檢驗責任追究制度實行所長問責制。工作人員出現檢驗事故時,追究實驗室責任人、科室負責人和所領導的責任。

四、具體檢測工作人員應當追究過錯責任。如過錯行為係經審核、批准做出的,具體工作人員、審核人、批准人均為過錯責任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過錯責任追究分為如下三類:

(一)誡勉談話、限期整改;

(二)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三)建議給予處分。

六、責任追究與年度考評掛鉤:

(一)凡被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的,被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當年考核不能評為優秀;

(二)工作人員一年內被誡勉談話、限期整改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被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

(三)工作人員被建議給予處分的,當年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實驗室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並可對實驗室責任人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對實驗室責任人和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實驗室責任人和負責人應調離崗位,停職反省,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違反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出具虛假檢測結果,影響嚴重的;

(三)出現重大檢驗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超出實驗室能力範圍進行檢測,並對外出具證明結果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可對過錯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可予以停職處分。

(一)檢驗人員沒有按照實驗室相關規定開展檢測工作的;

(二)工作人員推脫,不按時出具檢測結果的;

(三)發現錯誤不及時糾正的;

(四)檢驗人員發現檢測工作異常,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 出具錯誤檢測資料的;

(六) 其他違反實驗室管理制度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

(二)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的;

(三)故意出具虛假檢測結果以獲得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四)其他應當從重或者應當加重處理的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

(一)過錯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因無法預見的不可抗拒客觀因素導致檢驗出現錯誤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的;

(四)主動糾正和及時更正,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理的情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檢驗責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為提高檢驗質量 強化責任意識,規範檢驗行為,根據衛生部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 的要求,制定檢驗責任追究制度。2 原則 檢驗責任追究制度應當堅持實事求是 客觀公正,有責必問 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處分與責任相適應等原則。通過實行檢驗責任追究制度發揮教育和警示作用。3 檢驗責任追究範...

中心檢驗責任追究制度

1 誡勉談話 限期整改 2 責令書面檢查 通報批評 3 給予警告 經濟處分。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1 打擊 報復 陷害投訴人 檢舉人 調查人 2 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的 3 其他應當從重或者應當加重處理的情形。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 減輕或免於處...

疾控中心檢驗責任追究制度

晉城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一條為維護檢測工作的公正性 嚴肅性,提高檢驗質量,增強檢驗人的責任心,根據中心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所有受聘在崗的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人。第三條檢驗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對中心檢驗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貽誤檢測工作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責任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