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檢驗責任追究制度

2021-06-15 05:12:47 字數 699 閱讀 1178

(1) 誡勉談話、限期整改;

(2) 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3) 給予警告、經濟處分。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1) 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

(2) 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的;

(3) 其他應當從重或者應當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

(1) 過錯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2) 因無法預見的不可抗拒客觀因素導致檢驗出現錯誤的;

(3) 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的;

(4) 主動糾正和及時更正,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 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理的情形。

第十條中心的工作人員出現檢驗事故時,應當追究實驗室責任人甚至中心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責任追究與年度考評掛鉤,凡被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的、被給予行政處分的,當年考核不能評為優秀。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觸犯法律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對舉報、調查處理人員打擊報復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警告或下崗處分。

第十四條中心綜合管理科具體負責檢驗責任追究制工作,落實情況,按規定要求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本制度適用於本中心全體人員。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年月日

疾控中心檢驗責任追究制度

晉城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一條為維護檢測工作的公正性 嚴肅性,提高檢驗質量,增強檢驗人的責任心,根據中心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所有受聘在崗的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人。第三條檢驗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對中心檢驗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貽誤檢測工作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責任追...

檢驗責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為提高檢驗質量 強化責任意識,規範檢驗行為,根據衛生部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 的要求,制定檢驗責任追究制度。2 原則 檢驗責任追究制度應當堅持實事求是 客觀公正,有責必問 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處分與責任相適應等原則。通過實行檢驗責任追究制度發揮教育和警示作用。3 檢驗責任追究範...

食品檢驗責任追究制度

為加強食品安全技術監管工作,強化食品安全技術監管責任,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一 食品檢驗實行本檢驗所與檢驗員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加蓋食品藥品檢驗所業務專用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二 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 客觀公正,分級負責,有責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