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管理辦法

2021-06-13 21:16:06 字數 1707 閱讀 2818

1.0 目的

為了確保各中心人員請假工作規範\高效執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0 適用範圍

總務處全體員工所假期的請假工作。

3.0 職責

3.1 人力資源部:負責《請假條》的監督、核實、存檔、考勤登記工作;本部門人員請假的審核工作;對本管理辦法的檢查\監督工作。

3.2 處領導:負責3天(含3天)以上的請假以及各部門負責人(含副主任)的請假審批工作。

3.3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請假的審核工作。

4.0 作業規範

4.1 全體員工的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法寶假、調休假八大類。

4.2 各類假期的定義、有薪天數、銷假期限、銷假證明及其他說明見《假期類別明細表》。

5.0 作業程式

5.1 請假3天以內(含3天)者,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請假3天以上(不含3天)7天以內(含7天)者,須提前2天提出申請;請假7天以上(不含7天)者,須提前5天提出申請(特殊情況除外);

5.2 請假人員請假必須向本部門文員/統計員或部門責任人領取人力資源部統一製作的《請假條》,按要求如實填寫(包括註明尚未完成事務);

5.3 請假人依據《請假審批許可權一覽表》審批次序將《請假條》逐級上報審批;

5.4 各級審批責任人接到《請假條》後,須對請假內容進行審核,若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工作不允許,可視情況不准假、縮短假期或責令改期請假,若請假理由充分,須在1個工作小時內完成核實,在《請假條》上簽字確認(請假人直接上級須安排請假人職務**人,請假人職務**人須在《請假條》上簽字確認);

5.5 請假人將審批完畢的《請假條》交人力資源部複核存檔;

5.6 請假人與職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將假期經辦事務交待清楚,確保請假期間相關工作正常執行。

5.7 補假與續假

5.7.1若為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不能依正常請假程式請假時,請假三天以內者,請假人可用**或委託他人(委託須有委託證明)向《請假審批許可權一覽表》中的最後審批責任人口頭請假,重複同意後方可生效.請假三天以上者必須依正常請假程式辦理請假手續;

5.7.2請假最後審批責任人須在接到口頭請假後30分鐘內,通知請假人直接上級安排職務**人,確保請假期間相關工作正常執行;

5.7.3假期期滿後請假人須在1個工作日內依正常請假程式補辦請假手續,並提供補假或續假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處理。

5.8 銷假

5.8.1假期期滿後,請假人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明(見《假期類別明細表》)到最後審批責任人處銷假,打卡上、下班。

5.9 請假期間如遇節假日或公休日,節假日或公休日不計入請假天數。

5.10 請假期間薪資核算見《假期類別明細表》。

6.0 獎懲規定

6.1 未按規定時間提前離開崗位或不按假期回歸又無續假者,按照曠工處理。

6.2 未按規定請假程式進行請假(越級)的,請假人處以10元/次的罰款(補假或續假除外),越權審批的責任人員處以50元/次罰款。

6.3 請假期滿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最後審批責任人進行銷假的,按照曠工處理。

6.4 員工捏造理由請假,經查明屬實後以曠工論處。

6.5 辦理完請假/續假手續當天,未打卡上、下班的,按照曠工處理。

7.0 相關表單

7.1 《請假條》

7.2 《假期類別明細表》

7.3 《請假審批許可權一覽表》

請假審批許可權一覽表

請假審批許可權:病假、事假、有薪假的審批(「√」表示須經該職務批准)

假期類別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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