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安監局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1-06-13 05:01:34 字數 3749 閱讀 3266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和排查事故隱患,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安全、穩定、高效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條制度所稱安全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因素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安全缺陷。

第四條事故隱患的分類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本單位對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分管負責人)負責重大及以上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與整改措施的編制;各個車間負責分管範圍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事故隱患的排查與管理;安全生產部門和公司工會組織負責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負責每季度、每年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負責公司重大事故隱患的上報工作。各級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各級技術負責人負責安全隱患的排查與整改措施的編制。

第六條本單位成立由 (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由組成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科。各下屬單位也要成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機構。

二、事故隱患排查、建檔監控及報告

第七條公司每月日有分管負責人帶領由總工、或技術人員、安全科等組成的檢查組對公司進行全面安全隱患排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事故隱患分類進行登記建檔,建立起公司事故隱患資訊檔案,並按職責分工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確定治理和監控責任。各被排查單位(部門)針對的事故隱患,應盡快落實治理和監控責任人,並迅速制定及落實隱患治理方案。

第八條公司各車間、分廠、各部門每週由主要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班組長對本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並進行分類建檔,建立起各單位的事故隱患資訊檔案。對自身能及時消除的隱患,立即確定責任人和監控人進行治理,並由主要負責人和技術人員時行驗收。對自身不能消除的要及時上報。

在隱患排除前要制定監控執行和應急防範措施(預案),落實監控責任人,並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應急措施。同時安排人員迅速制定出整改措施。

第九條每名職工要在班前和工作過程中,對崗位範圍內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排查,發現問題要迅速妥善處理,保證安全,並及時上抒負責人。

第十條對於重大事故隱患,隱患發生單位應立即報送有關部門,報送內容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1、方法和措施:隱患治理所採取的方法及治理過程中所採取的防護措施。

2、經費和物資:概算此隱患治理所需經費及物資需求。

3、人員需求:針對需治理的事故隱患情況,確定相應人員的落實需求。

4、治理時限:根據事故隱患情況,確定相應人員的落實需求。

5、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在隱患未得到治理前及在治理過程中所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及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負責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區、鎮(辦)安監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

第十二條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

1、應設定而未設定勞動安全設施的情況,如:通風、照明、防塵、防毒、防輻射、噴淋沖洗、防寒保暖、防暑降溫、空氣淨化等設施。

2、系統裝置中未實施勞動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如安全防護裝置、保險裝置、聯鎖裝置、報警裝置、切斷裝置、洩壓防爆裝置、限位自動裝置、滅火裝置、防雷擊、防靜電、防觸電設施等。

3、系統裝置中未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如搶險救災的工程設施及器具、警示標誌、檢測報警儀器、通訊聯絡器材、**裝置等式。

4、機電裝置、電氣執行與檢修不符合有關規程及規範的情況。

5、鍋、容、管、特種裝置不符合有關規程、規範等相關規定的情況。

6、物資儲存達不到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情況。如倉庫管理、儲罐區管理、氣(液)瓶儲存管理等。

7、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過程不符合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情況。

8、系統設計、安裝不規範,不符合化工建築安裝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情況。

9、防火與防爆、動火與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要未求的情況。

10、生產、工藝操作不符合相關規程、規定、標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情況。

11、特殊作業未達到相關規程要求的情況。如:焊接作業、裝置內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空作業、起重吊裝、斷路作業、動土作業等。

12、對重大危險源監控不力,對重大危險源未做到檢查、辨識、登記建檔,對重大危險源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實施有效監控的情況。

13、未編制本單位相關事故應急預案、未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等式和情況。

14、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而上崗作業、未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

15、其它有可能導致人員**及財產損失的潛在問題和情況。

三、隱患的治理

第十三條一般事故隱患,由隱患發生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第十四條公司每月日召開由分管負責人主持,各車間行政一把手參加的事故隱患排查會,會議主要聽取各單位隱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況並進行相應的考核,對所排查收集到的整改隱患按照本制度規定進行隱患分級,制定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五條公司每月日召開由主要負責人主持,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成員參加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會,對排查收集到的重大事故隱患按隱患分級責任範圍制定編制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資金,落實整改時間,落實整改負責單位負責人,落實督促檢查單位。難以立即整改的安全隱患要按照分級責任制定防範、監控措施。安全生產部按照排相會要求編寫會議紀要。

第十六條對會議研究確定和領導指示的整改隱患治理所需資金,財務部門要及時列支,實行專款專用,不得延誤。

第十七條各單位(部門)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離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的其他人員,設定警示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裝置,應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一般事故隱患整改完畢後,要有隱患所在單位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確認後,從隱患資訊檔案中核銷。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後,要有公司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驗收後,從隱患資訊中核銷。

第十九條對公司發包、出租的生產經營場所專案、場所、裝置等,由負責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 負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

四、獎懲

第二十條公司內全體員工發現事故隱患者,均有權向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成員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查並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於發現、排除和報告事故隱患有功的人員,予以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二十二條對於事故隱患不按期治理或治理不徹底的單位(部門),按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行。

年月日公司

隱患整改通知單

部門)注:整改結果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後交回安全部。

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存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登記臺帳

登記單位名稱第頁

注:本台帳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登記。「隱患類別」按一般、重大填寫;「隱患等級」分為一般、一級重大、二級重大、**重大

填表人:

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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