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沒物品管理制度

2021-06-12 22:25:45 字數 2065 閱讀 8304

第一條為加強對罰沒物品的管理,依法處置罰沒物品,根據《廣東省罰沒財物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罰沒物品是指在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中,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作出先行登記儲存和查封扣押(以下稱暫扣),及予以沒收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原料、裝置及其它物品。

第三條依法予以暫扣和沒收的物品(以下稱罰沒物品)的管理、處置,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調換、私分罰沒物品;不得在部門內部變相處理罰沒物品;不得自行拍賣罰沒物品。

第五條設立罰沒物品保管倉庫,設定保管理員,對罰沒物品實行統一保管。

第六條執法中作出暫扣或沒收處理決定後,案件承辦人必須及時憑暫扣或沒收物品清單將物品交給保管員入庫保管。

第七條保管員在核實罰沒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批號等與暫扣或沒收物品清單的記錄一致後,應當在罰沒物品清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罰沒物品與記錄不一致的,保管員應當在案件承辦人員註明情況後接收。

第八條保管員對接管的沒收物品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妥善保管。貴重物品要設專櫃,並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保證物品質量。其它有毒、易燃等危險罰沒物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第九條庫存沒收物品實行定期對賬制度,每季度由分局派員和保管員對賬一次,保證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第十條對暫扣的物品,執法部門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暫扣的物品入庫後,執法部門結案後需將暫扣物品返還當事人的,保管理員憑《行政處罰決定書》與案件承辦人辦理暫扣物品出庫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對於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涉及罰沒物品,應當在6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式審核同意後統一處理。

第十三條經審核同意進行處理的罰沒物品,由保管員憑經分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的《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與處理人員辦理出庫交接手續,並將暫扣或沒收物品清單歸檔備查。

第十四條罰沒物品的處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罰沒物品的不同情況採取銷毀、拍賣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罰沒物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監督銷毀;

(一)用非食品原料製作加工的食品、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製作加工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九)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有關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十一)其它應當銷毀的罰沒物品。

第十六條對應當監督銷毀的罰沒物品,應由市局統一銷毀。集中銷毀前,由執法人員製作銷毀罰沒物品清單,經分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市局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罰沒物品的監督銷毀應當視罰沒物品的不同特性,採取碾壓粉碎、火燒、切割肢解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監督銷毀罰沒物品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製作銷毀筆錄,記明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銷毀罰沒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執行人,並拍照或攝像存檔。

第十九條罰沒物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需進行拍賣的,報市局進行拍賣,拍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

(一)單一品種、同一批號、貨值5000元以上、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及原料;

(二)有一定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的其它罰沒物品;

第十九條對應作拍賣處理的罰沒物品,由分局執法人員填《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經分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市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分局要加強罰沒物品的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條違反本制度第四條規定的,責令返還挪用、調換、私分的罰沒物品,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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