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樣管理制度

2021-06-12 21:08:28 字數 623 閱讀 9098

1.目的為處理檢驗糾紛,檢驗差錯,檢驗事故而進行複驗裁決提供原始檢品。

2.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生產部、業務部、質檢部。

3.職責生產部和業務部對送檢品的量負責,質檢部對檢品的留樣負責。

4.程式

4.1 檢品檢驗完畢必須留樣,留樣數量應不少於一次檢驗量,且應保持檢品原包裝。

4.2 剩餘檢驗樣品由檢驗人員填寫留樣單,註明數量和留樣日期,簽封後隨檢驗記錄及檢驗卡交質檢辦公室,各檢驗室和個人均不得私自取用。

4.3 質管部審核報告書需啟封看樣時,應與有關人員或質檢室主任共同啟封,看樣後由啟封人立即重新簽封。

4.4 對毒、限、劇麻、精神藥材的剩餘檢品,其保管、呼叫、銷毀均應按國家特殊藥品管理規定辦理。

4.5 放射性藥品易腐敗、易霉變、易揮發及開封後無保留價值的藥品,可在檢驗卡上註明情況後不再留樣。

4.6 一般留樣檢品儲存1年,中藥材儲存半年。對註冊申報藥材質量標準檢品留樣儲存2年。留樣期內失效者不再繼續儲存。

4.7 留樣檢品應登記造冊,留存、留樣檢品按規定條件貯存,超過留樣期的及時處理。

4.8 留樣期滿的樣品,由保管員列出清單,經質檢部主任和質管部主任審查,批准後兩人以上處理消毀,並登記處理方法、日期、處理人簽字、處理清單存檔。

留樣觀察記錄

留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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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3留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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