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留樣管理制度

2021-06-18 16:57:52 字數 1029 閱讀 1122

編號:dmc-pg-008(a/0)

4.2.1每批成品均需要取樣留樣,外包車間在包夠生產任務的同時應留取化驗室檢測用的樣品以及留樣樣品。

4.2.2留樣樣品做好標識,標識內容填寫樣品名稱、批號、數量、留樣時間、留樣人。由留樣人放入指定的留樣區域,擺放整齊。

4.2.3留樣結束後將所留產品進行記錄,寫明存放位置、批號、留樣時間和留樣數量。

4.2.4送檢技術監督局的產品,要求取樣前檢查成品檢驗報告各項指標是否合格,合格後方可取樣送檢,禁止取剛生產下線的產品送檢。

4.3留樣數量

4.3.1正常檢驗後的每批產品的留樣量不應少於1次全項檢測用量;

4.3.2返工後留樣產品,留樣量不應少於1次全項檢測用量;

4.3.3送檢技術監督局的產品,各品項產品的留樣量不應少於1次全項檢測用量。

4.4留樣條件

4.4.1留樣區域要保持通風良好,保持清潔、溫度波動不大,避免受振動或陽光直射;

4.4.2留樣產品應採用乾淨、清潔、無汙染的專用袋子或紙箱內;

4.4.3定期對樣品進行檢查,發現有滲漏或較大異味時,應及時查詢原因,並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4.5留樣的儲存使用

4.5.1留樣產品由留樣人負責保管,有固定的存放區域,未經品保部允許任何人不允許私自亂用或使用產品;

4.5.2當需要使用留樣時,使用人需要向品保經理提出申請,說明使用目的以及所需數量,對留樣是使用應慎重,禁止隨意亂用,取用樣品需品保經理同意,由保管人員負責取樣並在留樣記錄上登記,寫明取樣人、日期、數量以及使用用途。

4.6儲存時間

4.6.1用於觀察的樣品:儲存到檢驗結果或觀察期結束判定無質量隱患;

4.6.2技術監督局送檢的樣品:產品儲存到此批送檢產品出具官方檢驗報告;

4.6.3正常產品的留樣:儲存到保質期結束;

4.7留樣樣品的到期報廢處理,按樣品的不同種類每年集中處理一次,並在留樣記錄上備註處理結果。

4.8所取留樣的取樣記錄、檢驗原始記錄均應真實、清晰、規範、妥善保管。

適用範圍:品保部、運營部

執行時間:此制度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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