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制度講座各章概念及重難點知識 第十章

2021-06-12 03:00:32 字數 5174 閱讀 1550

第十章申訴、控告及法律責任

一、基本概念

1、公務員申訴:是指公務員對其所在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意見和要求的行為。

2、公務員控告:是指公務員認為所在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告發,請求獲得法律保護,並要求懲處違法、違紀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行為。

二、重點與難點問題解析

(一)公務員申訴具有哪些特點?

1、申訴必須由公務員本人提出;

2、申訴的物件侷限於涉及公務員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

3、申訴的原因是公務員認為人事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且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4、公務員申訴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公務員控告具有哪些特點?

1、控告必須由公務員本人提出。公務員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2、控告的原因是公務員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不法侵害,要求對責任人進行懲處;

3、控告的物件是特定的,即公務員所在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

4、受理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可以是上級機關,也可以是有關的專門機關,如行政監察機關。

(三)公務員申訴與控告制度具有哪些性質?

1、權利保障性。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為,公務員管理工作紛繁複雜,機關對公務員處分或者處理不當的情況容易發生,向公務員提供救濟的渠道是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必要條件,公務員申訴、控告,在客觀上有糾正機關錯誤或不當人事處理行為的作用。

2、事後監督性。公務員依法提出申訴後,有關機關必須依法予以受理和處理,而在這一系列活動中,焦點始終集中在機關或其領導人員的有關行為是否合法、合理和適當。被申訴、控告機關或者領導人員的行為如果合法、合理和適當,就應當予以維護,反之就應當予以糾正。

因此,公務員申訴制度是一種糾錯制度,是一種監督制度。申訴、控告基本上還是在機關的內部運作,我國沒有將之納入司法程式。

3、預防性。申訴控告制度的確立,可以促使機關對公務員進行謹慎調查後,再作出人事處理決定。同時,也可以起到一定威懾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由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蓄意打擊報復等行為,避免對公務員合法權益的侵害。

4、程式性。公務員的申訴、控告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申訴、控告制度主要是程式性規定,程式公正是申訴案件得以客觀、公正處理的重要保證。

沒有程式的公正性,實體的公正就得不到保障。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式的錯誤認識,致使很多案件缺少信服力和可操作性。因此,申訴制度的程式對於案件的處理至關重要,必須謹慎。

(四)公務員申訴與控告的異同有哪些?

公務員的申訴和控告雖然都是保護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手段,但二者之間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

1、相同點

(1)申訴、控告的主體是公務員法律確定的公務員,公務員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它享有一般公民沒有的法定公務員權利,並履行公務員的義務;

(2)申訴、控告的物件是公務員法規定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3)申訴、控告的客體是公務員所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務員特有的權利和利益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

2、區別

(1)起因不同。引起申訴的原因,是公務員對已發生效力的處理決定不服,要求重新審查處理結果。而公務員控告的起因是所在機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了違法亂紀的行為;

(2)前提條件不同。公務員的申訴必須以機關的人事處理決定的存在為前提條件;而公務員的控告則不以機關的人事處理決定的存在為前提條件;

(3)目的不同。申訴的目的是使處理機關改變或撤銷對自己的處理決定,以便恢復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使已經受到的損失得到補償;而控告的目的不僅是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補償,而且還要求有關機關追究實施不法侵害的機關或人員的法律責任;

(4)受理機關不同。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是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受理公務員控告的機關是上一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

(5)功能不同。申訴的重點是保護公務員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糾正機關的不當處理;而控告的重點則是公務員對機關及其領導人的監督,以保證其執行政策和法律的準確性、嚴肅性。

(五)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的意義是什麼?

1、保障了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的實現。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申訴、控告權利的具體化。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遭到非法或不當侵害時,公務員有權向公務員主管機關或其他法定受理機關提出申訴和控告,有權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處理決定,賠償損失,以及懲處責任人。對公務員的申訴控告,受理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切實保護公務員的正當權益。公務員申訴、控告,必須忠於事實,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我國公務員制度確定的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權利,不僅是公務員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有力**。

2、促進了機關體系內部監督機制的健全。相對於機關來說,公務員處於弱勢地位,機關可能在管理公務員的過程中行為不適當,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也可能濫用管理權力,侵犯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建立監督糾錯保障機制,確立對公務員的救濟渠道意義重大,而申訴、控告就屬於一種內部監督糾錯保障機制。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確立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權利,不僅是保證公務員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有力手段,而且是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管理實行監督的重要措施,有利於相關機關工作的法制化。

通過公務員的申訴與控告,及時查處機關的處理決定是否妥當以及揭露懲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和越權、濫用職權、懈怠職權、打擊報復、栽贓陷害和其他違法亂紀和侵犯公務員權利的行為,保證公務員管理機關的公正、廉潔。

3、保障了公務員的基本權利的實現。公務員申訴、控告的直接意義在於,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後,能夠依法要求糾正並得到補償。當公務員受到不當處理或合法權益遭到不法或不當侵害時,可以通過行使申訴、控告權利,依法要求糾正錯誤決定並得到與其損失相適應的賠償,從而保障公務員權利的實現和不受不法侵害。

公務員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如果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在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沒有有效救濟手段,則必然影響公共管理的質量。所以,只有切實保障公務員的權益不受侵犯,並且在受到侵犯後能依照一定的程式得到糾正和處理,才能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

4、保證了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公務員制度是個完整的體系,它的各項制度的實**況直接關係到管理效率和公務員的切身利益,需要有力的保障和嚴格的監督,這正是申訴控告制度的作用所在。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有利於公正、及時地處理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案件,使公務員申訴控告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從而也促使公務員所在機關嚴格執行公務員制度。

(六)公務員申訴的範圍是什麼?

1、行政處分。公務員不服受到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可以提出申訴;

2、辭退。公務員不服所在機關作出的解除其與公務員全部職務關係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以提出申訴;

3、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及降職。公務員不服所在機關對其年度考核不稱職結果及給予的降職處理決定,也可以提出申訴;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包括機關作出的取消錄用、免職、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等處理決定,以及其他不能一一枚舉的情況。

(七)公務員申訴的條件有哪些?

1、主體條件。提出申訴的主體必須是具有申訴權的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其近親屬可以提出申訴。

2、物件條件。申訴必須是針對已經生效的人事處理決定提起的;

3、時間條件。一是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另一種是不經過複核直接申訴的情形,這種情形規定為自知道該人事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4、管轄條件。申訴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起。

(八)我國有權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有哪些?

1、原處理機關。指最初作出公務員不服的人事行政處理決定的機關;

2、同級公務員管理機關。指原處理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3、上一級機關。指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4、行政監察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僅受理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申訴。

(九)公務員控告的條件有哪些?

1、主體條件。提出控告的主體必須具有公務員身份,提起控告的公務員還必須是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違法亂紀行為侵害的公務員本人。近親屬代為提出的不受此限;

2、物件條件。公務員控告的物件只能是違法亂紀的行為,而且是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違紀行為;

3、有明確的控告人。被告人可以是某人,也可以是某個機關;

4、被控告的機關和人員屬於受理控告的機關管轄;

5、控告的事實必須是與公務員管理制度有關的事實,控告人不得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誣陷他人;

6、控告一般也要以法定書面形式提出。

(十)設定公務員法的法律責任的必要性是什麼?

1、是完整的公務員法律規範的一般要求。就一般意義而言,法律責任是法律、行政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通常都包括法律責任部分,這是因為,乙個完整的法律規範,應當包括適用條件、行為模式以及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三個要素,其中法律責任的規定是體現法律規範的國家強制力的核心部分,也是國家強制力的最集中表現。

如果一部法律的缺乏法律責任的規定,就難以有效的保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的實現,使之形同虛設。因此,在法律、法規中根據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特點,正確合理的選擇、規定法律責任的條款,對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與社會意義。

2、是公務員法律制度得以正確全面落實的保證。應當承認,某些違反公務員法的行為本來無需公務員法規定也可以依據其他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譬如各種嚴重違反公務員法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就可以直接依據刑法追究法律責任。但是,就公務員法本身而言,它設定了一整套值得和規則體系,這些制度和規則大多是其他法律規範所沒有的。

因而,違反公務員法的行為表現形式自由其獨特的特徵,將這些行為依其內在特徵進行歸納總結,明確規定違反公務員法的行為型別,既可以彰顯公務員法的法律威嚴,也能促進執行法律的準確性,從而增進法律的信任程度。

3、是實現公務員權利義務的保障。公務員權利義務是國家同公務員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貫穿於公務員管理的各個環節之中,是公務員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制定出台公務員法的法律責任,有利於明確公務員權利義務的保障措施,提高權利義務實現的可行性和透明度,取信於民。

4、是加大公務員制度執行力度的保障。原先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雖然規定的法律責任的一些內容,但從實施的情況看,條例規定的內容與形式對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的追究尚缺乏措施與力度:一是許多管理的重大環節沒有納入監督責任範圍,如獎懲、迴避、申訴控告等;二是權威性不夠,條例對違反公務員制度的相關責任人員僅規定了批評教育或處分,執法制度不配套和強制力不夠的問題比較突出;三是缺乏救濟措施,對因錯誤人事處理而侵犯公務員權益的行為缺乏救濟渠道及措施。

而現行公務員制度在以上幾方面都有較大增強。

公務員制度講座各章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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