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懲罰制度

2021-06-11 03:16:04 字數 2726 閱讀 3049

古榆中學學生違紀懲罰制度

為了加強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設,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樹立良好的校風,維護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習慣,根據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學生違犯校紀,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處分,並將處分出布告或通報,通知家長,處分共分六級: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並在班級工作積分中扣分,點名批評扣4分,警告處分扣6分,嚴重警告扣7分,記過處分扣8分,留校察看扣10分,勒令退學扣12分。

違犯生能主動誠實地承認錯誤者,可降一級處分,否則加一級處分,二次以上違紀者加重處分。

第二條受處分一般時限為三個月,期滿如果表現不好。不能解除處分,可延至畢業前夕,如果表現不好,則處分不予解除,記錄檔案,不准予畢業。留校察看處分,如果六個月滿,仍不能解除,可視情況延長察看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如延長時間到期仍不能解除,則勒令退學。

第三條未經班主任批准,無故缺課者,按曠課處理,學期累計曠課達到:

1、曠課一節,班主任批評教育,報政務上備案

2、曠課四節,點名批評。

3、曠課1—2天,警告處分(每累計8課時記為一天)

4、3—4天,給嚴重警告處分。

5、5—6天,給留校察看處分。

6、7—8天勒令退學。

7、8天以上開除學籍。

第四條考試作弊:

1、初次作弊,情節輕者,點名批評。

2、考試作弊,並有頂撞監考老師等嚴重情節者,給予警告處分。

3、二次以上作弊者,給予記過處分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五條罵人打架者給予以下處分。

1、惡語謾罵他人,點名批評。

2、動手打人,情節較輕未造傷害,給予警告處分。

3、打人致傷,給予記過處分,打人致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賠償醫藥和營養費。

4、對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5、事先策劃打架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者,則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6、找同學或校外人打某一同學,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7、打架過程中,以「勸架」為保偏向一方,促使事態發展;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學處分。

第六條破壞公共財物或私人財物者,除按實際**在公物押金中扣除外:

1、造成損失額較少(10元以下),給予警告處分。

2、造成損失較大(10—100元),給予嚴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學處分。

3、損失在100元以上,情節惡劣,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偷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者,除追回贓物、贓款外:

1、作案價值在1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作案價值在10—5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3、作案價值在50元以上,給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作案未遂者,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學處分。

5、作案手段惡劣,如撬窗、破門,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6、輕微作案二次者,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八條吸菸者;

l、初次吸菸,給予警告處分,再次者給予記過處分,教育仍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在教室或其他場所吸菸者,一次便給予留校察看。

第九條不接受師長教育,態度蠻橫者:

1、課堂上違紀不聽教育者,情節較輕,給予警告處分。

2、情節較重,影響教師講課,給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頂撞老師給記過處分。

4、無理鬧課堂,頂撞老師給留校察看處分。

5、謾罵、毆打、威脅老師,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破壞學校衛生制度,隨地大小便者給予記過處分或罰款。

7、擾亂課堂、校園、會場等公共秩序的按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十條在校外哄鬧滋事、罵人打架、偷盜等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違犯國家法令和治安條例,受到公安局、司法部門審理或處罰者

1、被處以警告者,給留校察看處分。

2、被處以罰款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被處以逮捕或行政拘留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偽證和包庇者

l、目擊者故意為違法違犯校紀者作偽證或包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學處分。

2、給違法犯校紀的人出謀劃策,干擾調查處理者,給嚴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學處分。

3、給違法犯校紀者知情不報,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加重處罰加一級處分

1、違紀後認錯態度不好者。

2、同時犯有兩種以上錯誤。

3、隱瞞嚴重錯誤情節者。

4、對反映問題的同學進行報復者。

第十四條凡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辦法相近條款給予處分,凡觸國家法律的,要送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依法懲辦。

第十八條處分管理的報批程式

1、對學生違紀處分,先由班主任進行調查,弄清事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必要時,由政務處、學生會、團委參與調查。

2、情況查實後,由政務處、學生會、團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行政會審批,政務處起草布告,經校長批准公布。

3、違紀者如是團員,團委會根據學校處分給予違紀者相應團內處分。

4、處分公布之前,先請家長來校講明學生違紀情況,並將處分結果通知家長及學生本人。

5、凡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以下的學生,如果處分期滿,確實表現很好,可撤銷處分,如表現特別好的,半年後可提前撤銷處分。

6、撤銷處分的程式

①先由本人寫出思想表現總結,提出撤銷處分申請。

②全班同學討論通過,班主任、班委會、團支部研究同意,寫出鑑定,交政務處,由政務處審批。

本管理條例解釋權,屬學校政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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