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灣水電廠規章制度

2021-06-10 18:52:38 字數 5206 閱讀 4382

江西三和電力股份****

200 年第號

《江西三和羅灣水電廠大壩安全管理標準》已經於200 年月日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廠長二〇〇 年月日

規章制度控制表

大壩安全管理標準

1 範圍

11.1 本標準規定了我廠大壩安全管理的管理機構和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監督檢查與獎懲或責任等內容。

11.2 本標準適用於我廠大壩安全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水電站大壩執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委,2023年12月1日)

《水電站大壩安全檢查施行細則》(原能源部,2023年8月)

《水電廠防汛管理辦法》(原能源部,2023年5月24日)

3 管理機構和職責

13.1 大壩安全分三和公司、廠部和車間**管理。大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水工車間負責,日常工作以外的工作由安全生產部代表廠部負責,大壩補強加固、更新改造則由三和公司下達計畫要求,廠部執行。

13.2 大壩安全職責:

13.2.1 江西三和電力股份****應當履行下列大壩安全職責。

13.2.1.1 負責審定大壩補強加固、更新改造方案。

13.2.1.2 負責審核安排大壩補強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資金。

13.2.2 廠長應當履行下列大壩安全職責。

13.2.2.1 負責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上級部門對大壩安全管理的指示和決議,對大壩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決定,發布命令。

13.2.3 副廠長應當履行下列大壩安全職責。

13.2.3.1 組織編制大壩安全管理年度計畫和長遠規劃、建立健全大壩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3.2.3.2 審核大壩安全管理相關的水庫執行和洪水排程方案、防汛組織、措施計畫、科研規劃、執行分析、安全管理制度。

13.2.3.3 組織大壩年度詳查、汛前、汛後檢查、水工建築物評級、大壩定期檢查。

13.2.3.4 組織大壩的補強加固工程、更新改造、隱患治理、除險加固工作。

13.2.4 安全生產部應當履行下列大壩安全職責。

13.2.4.1 安全生產部是大壩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大壩安全管理工作。

13.2.4.2 組織實施大壩年度詳查、汛前、汛後檢查、水工建築物評級、大壩定期檢查、大壩安全註冊。

13.2.4.3 編制大壩補強加固工程、更新改造方案、大壩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畫、建立健全大壩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3.2.4.4 審查大壩安全管理制度、規程、水庫控制執行方案、防汛措施。

13.2.5 水工車間應當履行下列大壩安全職責。

13.2.5.1 水工車間是大壩安全管理的執行部門,具體負責大壩安全日常工作。

13.2.5.2 負責大壩日常安全執行的觀測、檢查,並建立相應檔案。

13.2.5.3 負責按批准的設計防洪標準和水庫控制執行原則編制水庫控制執行和洪水排程方案。

13.2.5.4 參加大壩年度詳查、汛前、汛後檢查、水工建築物評級、大壩定期檢查、補強加固工程、更新改造等工作。

13.2.5.5 整理和分析觀測資料,建立健全大壩安全管理的技術檔案和規章制度。

13.2.5.6 負責觀測、遙測、防汛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操作,確保裝置處於良好工作狀態並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

13.2.5.7 負責壩區的安全保衛工作,防止暴力和故意破壞以及擅自操作各種裝置所造成的破壞。

13.2.6 江西靖源實業****負責按照大壩檢查、維護規定,負責大壩水工建築物及系統電源的日常消缺維護工作。

13.2.7 江西水電檢修安裝工程****羅灣分公司負責大壩機電裝置及通訊設施的大、小修及搶修工作。

13.2.8 計畫與市場營銷部、財務產權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大壩維護費用,補強加固工程及更新改造的資金應列入計畫,專款專用。

13.2.9 人事勞動部負責有計畫的安排大壩安全管理人員參加技術業務培訓。

13.2.10 廠長工作部負責存檔的大壩安全管理的技術檔案和規章制度儲存工作。

4 管理內容和方法

14.1 管理目標

加強和規範大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資產免遭損失,確保水電站大壩的安全執行。

14.2 管理要求

14.2.1 大壩安全涉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財產和國民經濟建設安全,必須高度重視。

14.2.2 大壩安全應貫徹「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

14.2.3 大壩安全管理應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加強與設計、施工單位的協作和聯絡,遵守有關技術規程和規範,採用先進而成熟的技術,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14.2.4 加強大壩的安全監測、檢查和維修,分析大壩執行狀態,保證大壩安全執行。

14.2.5 水庫排程,應與大壩安全為前提,充分發揮水庫的綜合效益。

14.3 管理條件

14.3.1 大壩安全管理實行各級各部門行政領導負責制。

大壩安全的責任由各部門的正職領導來承擔,並在規定的管轄許可權內指定或設立相應的機構來負責實施本標準中對大壩安全所規定的各項要求,組織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大壩安全規章、措施和技術活動計畫並督促其實施;配備具有熟練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的專責工程師作為大壩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大壩安全工作。

14.3.2 為了加強大項安全監察工作,也可視需要聘任高階技術諮詢人員,在技術上支援和負責大壩的安全管理工作。

14.3.3 做好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水電站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14.4 管理方法

14.4.1 大壩執行必須執行批准的執行、維護、操作規程,以及防洪排程原則和設計規定的閘門執行方式和開啟程式。

14.4.2 水電廠必須建立健全大壩防汛制度。

每年汛期,應對洩洪設施進行全面詳細的檢查,對洩洪閘門、啟閉裝置、備用電源進行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應確保通訊暢通、照明可靠,並及時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設施的準備。每年汛前、汛後,應對水庫上、下游進行巡視與現場檢查,對影響大壩安全的事件必須及時處理。

14.4.3 各有關部門必須建立大壩安全檢查制度,開展安全檢查工作,檢查大壩及其執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時發現大壩的異常現象或存在的隱患和缺陷,提出補救措施和改進意見。

14.4.3.1 按規定和要求進行大壩等水工建築物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定期檢查以及特種檢查等工作,作好現場記錄並編寫相關報告。

14.4.4 加強水電廠大壩安全監測的全過程管理,設計、施工單位和水電廠都應按職責分工做好各階段的監測工作。

14.4.4.1 監測系統應全面、合理、切實有效:監測設施的選型、埋設、安裝應符合規範要求;監測設施應有必要的保護措施。

14.4.4.2 每年汛期應事先提出專門的監控要求和計畫,當出現**、非常洪水和其他異常情況徵兆時,應在加強巡視檢查的同時,加密觀測的次數,必要時還應增加觀測的專案。

14.4.4.

3 當發現監測系統缺少必要的監測專案,或監測設施受損失效,無法滿足安全監測要求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監測設施的更新改造。條件具備時,應採用成熟的先進技術,逐步實現安全監測的自動化。

14.4.4.4 大壩觀測是了解大壩執行狀態的重要手段,所以必須定期對大壩等水工建築物進行,觀測專案及週期按《水工觀測規程》執行。

14.4.4.5 當大壩在非常運用時期,如:高水位、**、洩洪等,應對有關專案進行加測,具體規定如下:

1) 高水位時的大壩位移、壩基揚壓力。

2) 洩洪時的大壩位移、壩基揚壓力。

3) 壩區道受到大於或等於**烈度為六度的**後的大壩位移及壩基壓力。

4) 發生重大事故後,應根據情況,臨時確定加測專案。

14.4.5 大壩等水工建築物觀測資料整理和大壩安全鑑定。

14.4.5.

1 每次各觀測專案之觀測成果必須及時整理,發現異常資料必須立即查明原因並立即上報。觀測成果報表必須在3日內上報。每年年終應對全年觀測資料進行整編,並對觀測工作進行技術總結,次年元月底完成,並及時上報主管單位。

14.4.5.2 經常性地開展觀測資料分析工作,掌握大壩執行狀態。定期進行長期觀測資料的分析整理,定期進行大壩安全鑑定,及時上報有關報表及安全鑑定報告。

14.4.6 做好大壩設計、施工和執行檔案,包括監測儀器埋設記錄、執行、維護和歷次檢查記錄,鑑定報告,加固設計和施工檔案、險情處理記錄,觀測資料和保管工作。

14.4.7 為了使各級大壩安全管理人員熟悉大壩安全監察業務,具備發現和處理問題的能力,並得到知識上的更新和提高,必須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

14.4.8 水庫防洪

14.4.8.1 按照批准的防洪標準和水庫排程原則,編制水庫調洪方案,上報審批。

14.4.8.2 認真執行批准的年度水庫調洪方案,在具體的調洪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大壩安全第一的方針,合理排程洪水,確保大壩安全。

14.5 管理程式

14.5.1 大壩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必須按編制好的年度計畫和預算進行。大壩執行中,必須嚴格執行大壩規章制度,按要求進行日常觀測、巡查、維護和年度詳查,並將年度詳查資料上報。

14.5.2 在觀測檢查中,發現異常現象和險情,應及時處理並報告有關部門和主管單位。

14.5.3 建立健全大壩安全管理的技術檔案和規章制度。

14.5.4 按規定向大壩監察中心進行大壩安全註冊申報工作。

5 監督檢查和責任

15.1 責任和許可權

15.1.1 責任

15.1.1.1 廠部對大壩安全管理負有全面的領導責任;

15.1.1.2 廠部應掌握大壩執行狀態,督促檢查大壩安全管理法規和法令的貫徹執**況;

15.1.1.3 廠部應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廠大壩實際情況,安排大壩的加固、鑑定及觀測設施的改造;

15.1.1.

4 水工車間應加強大壩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切實做好大壩的日常檢查、觀測和維護,以及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大壩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掌握大壩狀態的第一手資料,發現異常現象立即上報。

15.1.2 許可權

15.1.2.1 根據上級有關大壩管理的法規、法令,有權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並上報廠部;

15.1.2.2 車間根據實際情況,對觀測設施的改造,大壩加固及觀測方法和裝置及週期的改變有建議權;

15.1.2.3 廠部有權批准大壩安全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的施行;

15.1.2.4 發生垮壩的破壞性事故,廠部在立即上報主管單位的同時有權採取緊急措施。

15.2 檢查與考核

15.2.1 本標準由安全生產部負責檢查。

15.2.2 本標準按廠《經濟責任制考核管理標準》的有關部分進行考核。

6 附則

16.1 本標準由廠安全生產部和水工車間負責解釋。

16.2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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