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裝置管理制度

2021-06-10 18:28:14 字數 4669 閱讀 4946

一、凡屬井下使用的機電裝置必須符合煤礦防爆要求。購買時應認真核對其有無"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三者不齊者一律不得購買和使用。

二、所有機電裝置應建立購置、使用、維修檔案,裝置說明書、安全合格證等資料要妥善儲存。

三、所有機電裝置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保護罩或遮攔等防護設施。

四、煤礦用電必須設定過流保護、接地保護和漏電保護裝置。

五、機電裝置必須定期進行維護保養,重點檢查絕緣、接地電阻和防爆效能,禁止機電裝置疲勞執行

第一節:管理制度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我礦機電裝置管理,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和裝置正常運轉,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訂鮑店煤礦機電裝置管理規定。

第二條:我礦裝置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全礦機電裝置進行綜合管理堅持做到全面規劃、合理選購、及時安裝、精心維護、正確使用、科學檢修、適時改造和更新,以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裝置的效能和投資效益。

第三條:健全組織機構,礦設有分管機電工作的礦長,機電總工程師,機電科有分管裝置的部長,技術員和專職裝置管理人員;採、掘、運等單位有分管機電的隊長,兼職裝置管理網員,在機電礦長和機電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全礦形成專管成線群管成網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機電科是機電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全礦的機電業務實行統一領導,建立正常的機電工作秩序。

機電科必須健全機電裝置、配件管路臺帳卡片、圖、牌、板、裝置手冊和特種裝置的單列分帳和裝置固定臺帳。

二、裝置選型,保管和使用

第七條:機電科應根據礦井機電裝置的技術效能和生產發展,編制年度裝置維簡更新改造計畫和月度裝置購置計畫報機電礦長和總工審核,礦長批准。裝置選型應堅持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原則,禁止選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大型固定裝置選型、設計應經公司審查、批准租入。

第八條:新購裝置到貨後,**部負責通知機電科、經營部共同驗收,並填寫驗收報告單入庫。防爆裝置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安全標誌」。

機電科負責登帳、編號和圖紙資料保管;財務部負責辦理固定資產入帳手續;**部負責裝置和隨機部件的妥善保管。驗收中如發現質量問題,由**部負責退貸或向對方提出索賠。

第九條:裝置必須入庫保管,大型裝置必須下有襯墊,上有遮蓋,嚴禁露天存放,日曬雨淋,庫存裝置應定期對庫存裝置進行檢查保養,嚴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十條:機電裝置、電纜,配件等由機電科統一檢查試驗領發,裝置的領用必須由各單位維護員到機電科辦理領用手續。

重大機電裝置、預防性緊急備用裝置或配件須經機電礦長、機電副總簽字同意,對於特殊情況下,礦值班簽發的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在兩天內到裝置組辦理領用手續,交倉庫保管人員。

三、裝置的安裝與使用

第十一條:裝置安裝前,必須檢查,保養和試驗,裝置下井必須持有「裝置下井合格證」否則井口把鉤工不得准許下井。

第十二條:採掘運等移動裝置的安裝,生產技術部門必須一日前提出設計和安裝計畫,安裝單位必須按設計安裝,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與《機電裝置安裝質量標準》,嚴禁未經檢修的裝置安裝,及裝置倒裝。

第十三條:安裝機電裝置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須經過機電、安監、技術部聯合驗收。符合安裝要求,方能進行機電裝置安裝施工。

機電裝置安裝竣工後,應由機電礦長、機電副總、技術部、機電科以及工程施工單位、使用單位、裝置管理員共同驗收並進行試運轉,合格後辦理裝置移交手續,交付使用。否則,不得移交生產,並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如遇特殊情況或因生產急需,經礦領導同意,裝置急需投入執行,但又有客觀條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時達不到規定標準要求,而又不影響安全生產的裝置可先交付使用,辦理臨時交接手續,接收單位不得推諉,由裝置管理人員記好所存在的問題,由安裝單位承擔裝置不完好的責任,並待條件具備後繼續處理,直到合格辦理正式手續移交為止。特殊情況下,由機電科進行裁決,裝置投入執行後,使用單位要加強管理,安裝單位要催促**部門落實材料、配件,不得無限期的拖延時間,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機電事故的發生。

第十五條:在用中的裝置應實行包機制,包機組可按單台裝置、系統或機組為單位承包,並由各班司機、維護員組成,一般的裝置管理、維護、保養、檢查、維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單位負責,重要檢修與故障排除由機電科配合解決,包機人員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方可承擔。

四、裝置後期管理

第十六條:裝置的使用、管理、維護、更換。

1、管理範圍:原則上是誰使用誰管理,誰保養、誰維修,包括檢查排除故障,更換等。

3、裝置的更換由使用單位負責,特殊情況下由使用單位向機電科提出報告,機電科匯同生產部門研究解決。新型裝置使用後,機電科必須及時對使用單位維護員進行專項技術培訓。

第十七條:各單位對裝置的管理和使用必須有專人負責,嚴禁裝置頻繁起動、帶病和超負荷執行。要經常保持裝置和工作地點、場所的清潔、整齊,搞好安全生產。

第十八條:各單位對使用的裝置不得損壞、埋沒、丟失、否則按裝置的**及損壞程度折價賠償。

各單位不得擅自調換、拆套裝置,確因生產需要需拆除和移交裝置的,提前通知機電科,並到裝置組辦理拆除手續、移交手續,否則按裝置管理獎罰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各工區要加強裝置的潤滑管理,建立潤滑「五定」(定人、定質、定點、定量、定期)制度,嚴格執行加油、換油制度,並有記錄。確因裝置潤滑不到位,造成裝置損壞者,按裝置管理獎罰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裝置發生事故,機電科應匯同安監部等有關部門和礦領導,認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業企業機電運轉事故管理辦法》嚴肅處理,並吸取教訓,採取措施防止事故重**生。對該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責任,並提出處理的建議或意見,對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要加重處罰,嚴格按裝置管理獎罰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裝置的檢修分為日常檢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種。

㈠日常檢修由使用單位維護員在生產間隙或盡量不影響生產的情況下,隨時進行,主要提公升裝置執行每天兩小時強制性檢修。如因裝置日檢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嚴格按裝置管理獎罰條例執行。

㈡裝置的中修、大修要按計畫進行,此計畫由使用單位提前兩個月向機電科申請,經礦長鑑定意見後報公司審批,計畫審批後納入礦年、季、月生產計畫統一安排,並提前七天將計畫下達到施工班組,確保裝置修理順利完成。

第二十二條:本礦裝置的大,中修及停產檢修,各修理部門必須按機電科及生產部門的計畫安排進行。對**上井能在地面,車間檢修的裝置,檢修單位要與機電科聯絡,開票領取,不得擅自與使用單位聯絡修理。

電器裝置大中修由大修廠負責;運輸裝置由運輸各隊負責;其它機械裝置由機電科負責。

第二十三條:移動裝置大、中修理應在地面進行,使用單位**的裝置必須交大修廠,由機電科簽字同意後,大修廠方可檢修。使用單位維護班長負責到裝置組具體辦理送修的驗收手續。

裝置其零部件損壞,嚴格按裝置獎罰條例執行。固定裝置的大中修必須有檢修報告和開工報告。內容包括檢修專案、施工時間地點、材料、備件需用情況,經批准後由檢修單位技術員編制檢修施工措施、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施工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勞動組織,報機電科、安監、機電副總、機電礦長審批,施工前必須傳達到每個施工人員,施工負責人嚴格按施工措施組織施工。

第二十四條:嚴格執行開、竣工報告制,堅持一工程兩報告,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負責編送礦長、公司審批;工程竣工後,由施工單位及時向機電科送交竣工報告,機電科再按一定的程式辦理送交手續,否則不得開工。

第二十五條:裝置大修後的驗收

(一)裝置大修後,檢修單位要及時通知機電科負責技術的工程師、技術員牽頭,匯同裝置管理人員、檢修單位負責人或技術員,使用單位的技術員、維護員要按檢修質量標準嚴格驗收、試運轉和效能測定,堅持以儀器、儀表測定資料為標準,嚴把質量關。因技術、儀器、儀表所致無法測定的以安全執行三天為合格。

(二)驗收後,機電科技術人員要將檢修內容詳細記入裝置檔案,並將裝置檢修記錄、試驗記錄及驗收單一併收入歸檔,妥善保管。

(三)參加裝置驗收的人員秉公辦事,認真驗收嚴禁不合格的裝置入庫或投入使用,否則追究驗收人的責任,對造成裝置事故嚴肅處理。

(四)大型固定裝置大修後,施工負責人提出竣工申請,由機電礦長組織,機電副總、分管裝置的工程師、施工負責人、經營部按照質量檢修標準和開工報告編制的檢修專案進行全面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竣工。

裝置大修後,經實際審核所用費用(包括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由大修理專項資金支出。

對檢修中,採用新工藝,提出合理建議,修舊利廢,降低消耗,將觀其效果和節資情況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裝置的出礦修理

(一)本單位無能力檢修的裝置(包括五小裝置)由裝置組匯同機電科技術員、經營部管理人員和使用單位技術員共同對所修裝置做出簽定。然後由裝置組提出申請,經分管礦長同意後,再聯絡處委,凡出礦修理的裝置及外調、外借、**等需出礦的裝置、電纜等必須經分管礦長批准到機電科備帳並簽發機電裝置出門證明,機電科科審批後方可出礦。

對修好回礦的裝置,仍有裝置組匯同原簽定人員共同簽定,合格者簽發驗收合格證入庫保管。如外委修理的機電裝置未經機電科驗收,而入庫使用的,造成後果,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對外委檢修的裝置,驗收人員要堅持標準秉公辦事,不准假公濟私,營私舞弊。

(三)財務部門應見到驗收合格證方可付款。

第二十七條:裝置的報廢

在每年一次裝置大清查後,由機電礦長組織機電科、財務科、經營部組成鑑定小組共同鑑定,提出確鑿的技術資料填寫裝置報廢申請單。屬於非固定資產的由機電礦長批准,屬於固定資產的報礦長及公司批審。各單位不經批准都不得將所用裝置隨便列入報廢之列。

對報廢的裝置統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於利用備件等。

裝置的封存:暫不需用和連續停用六個月以上的裝置進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裝置必須登記造冊,按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檢修後封存,封存裝置要妥善保管,定期檢查不經裝置組同意任何人不得啟封和拆卸封存裝置。

裝置的更新改造:裝置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機電副總同機電科根據裝置實際執行狀態和長遠規劃編制年度計畫,報礦研究批准後實施。

更新改造要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保證更新改造後,裝置安全、可靠、先進、節耗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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