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裝置管理制度

2021-06-14 15:33:21 字數 4364 閱讀 5817

大黃山豫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二零一零年

豫新公司機電部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

1、機電裝置維修制度1

2、機電裝置事故分析追查制度3

3、機電裝置安全執行和保養制度4

4、機電裝置驗收保管制度5

5、安全停送電制度7

6、冬季用電制度8

7、安全教育培訓制度9

8、機電裝置試驗、切換制度9

9、提公升裝置、鋼絲繩定期檢查制度10

10、機電裝置互檢制度10

11、電纜安全管理制度10

12、單迴路供電應急預案11

13、全礦井停電應急預案16

為了便於機電裝置管理科學化、秩序化、制度化,以便獎懲有據可依,有章可循,特在原來的各項規章制度上進行補充修改,從202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原用規章制度同時廢止。

一、機電裝置維修制度

1、每月必須保證有不少於8小時的全公司停產檢修時間,全年停產檢修時間不得少於12-15天。

2、月停產檢修的各單位,在20號前要將檢修專案、所需備件、材料報送機電部。

3、重要裝置的檢修要有檢修標準、措施,檢修後要驗收總結。檢修結果要填入裝置檢修記錄報送機電部,存入裝置技術檔案。

4、對三班運轉的裝置,除月檢外,必須堅持班檢制度,每班保證1-1.5小時的檢修時間。

5、每次檢修超出計畫檢修時間要提前報機電部,經公司領導批准後進行。

6、裝置實行定期、輪流公升井檢修制度,工作面結束後,裝置必須公升井檢修,井下不用的裝置或待修裝置必須在一周內公升井檢修或入庫,不按規定執行的遲公升井一天罰單位100元。

7、各礦所用執行裝置必須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維修,保證裝置執行良好穩定;待修裝置每月必須根據情況按照維修計畫予以維修,若不按計畫完成者,每欠一台罰主管領導50元,罰分管領導100元,罰單位500元。如果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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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不及時而導致安全生產不能正常進行者,則對各礦設管理人員從嚴從重懲處並在當月機電裝置考核中按項每欠一台扣5分。

8、各礦所維修的裝置必須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為任務而滿混過關,各機電科必須予以監督好,公司機電部將不定期的予以抽查(根據維修臺帳),若在抽查中發現類似情況者,視為沒有維修,按第四條款處罰並在當月機電裝置考核中按項扣分;

9、每月各礦所維修的裝置必須如實記錄並予以編號,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在考核過程中出現的維修裝置已經投入使用為藉口,若有這種情況,那麼必須將更換的裝置予以記錄編號,並註明更換時間、更換地點、更換人員等以備查,否則在當月機電裝置考核中扣除該項得分;

10、各礦裝置無論在用還是備用或待修,均必須保證裝置的完整性,否則視為待修或失修,如果在考核中還沒有予以恢復,將視為裝置事故進行處理;

11 、各礦無權私自報廢裝置,如果裝置必須報廢,則必須通過公司機電部和相關領導鑑定批准後方可報廢。

12、在安全月、機電大會戰、百日安全等活動中,處罰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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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電裝置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各類機電裝置管理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對其機電裝置加強管理,嚴防裝置事故的發生,必須將現有的事故後處理變為事故前的預防;

2、機電裝置發生事故後,各單位要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對其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追查,並做好調查筆錄備查,以便於事故處理;

3、各連隊發生機電裝置一般事故(裝置損失價值在500元—2000元)後,由各礦機電礦長組織機電科、各連隊進行追查分析,並將事故分析及處理報告在三天內上報機電部,逾期不報者,對機電科罰款100元/天,事故單位500元/天;

4、發生重大機電事故由機電部、安檢部參加追查。發生特大機電事故,由主管公司機電的機電副總、機電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分析追查提出整改和處理意見以及事故分析報告。

5、因其它災害事故造成的機電裝置損壞,不得作為機電事故處理。

6、機電事故報告必須按照《裝置管理規程》如實上報。

7、做到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

(1)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

(3)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8、必須按規定對各種保護進行定期試驗,並將試驗結果報到排程室備案,保護失靈者必須立即予以修復,一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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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者在機電裝置考核中扣5分/次,因此而在抽檢中發現保護不起作用者,罰單位200元/次。

9、事故處理:

(1)、電機燒毀事故:100kw以上電機燒毀事故,對單位罰款按40元/kw;100kw以下對單位罰款按50元/kw。

(2)、裝置丟失事故:使用及看管單位一旦發生裝置丟失事故,不論大小,按裝置價值的30%對單位罰款。

(3)、因責任原因造成電纜等裝置著火、摔壞等事故:按裝置價值的40%對單位罰款。

(4)、不按電工操作規程造成的觸電、跳閘等事故:按損失價值的5—15%對單位進行處罰(5000元以下15%,5000—10000元10%,10000元以上5%)。

(5)、不按電工操作規程施工的割電纜等等事故:按裝置進價的50%對單位進行處罰,對責任人按30%進行處罰。

10、在安全月、機電大會戰、百日安全等活動中,處罰加倍。

三、裝置安全執行和保養制度

1、各礦井需入井的電氣裝置必須經由各礦機電科檢查驗收防爆效能,驗收合格由各單位機電科貼上合格證後方可入井。

2、所有裝置必須嚴格按照裝置操作規程和完好標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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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與維護。

3、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制度,並按維護週期表維護,確保裝置經常保持清潔、整齊、潤滑,安全經濟執行,在檢查中發現開關等裝置擺放不整齊者,每處考核扣2分。

4、嚴禁裝置超負荷或帶病運轉。

5、公司所屬裝置必須保證各種保護齊全,並保證安全可靠的執行;

6、礦山井下所用電氣裝置嚴禁失爆,各礦必須設立專門的防爆檢查員,不定期對井下電氣裝置進行防爆檢查。

7、對於井下電氣裝置失爆,每處罰責任單位3000元;三大保護不合格,每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每出現一處,並在當月的機電裝置考核中扣5分。

8、對地面裝置保護不齊全或不起作用,一處罰款2000元。

9、每發現一處裝置沒有定期維修保養者,對單位罰款200元;整定電流值一處不合格者罰單位200元,按月(季)考核,並在月考核中一處扣1分,因此而造成的裝置事故按裝置事故進行處理。

10、在安全月、機電大會戰、百日安全等活動中,處罰加倍。

四、裝置驗收保管制度

1、新裝置的到貨驗收,由機電部組織,企管部及使用單位參加共同進行驗收,在驗收中如發現裝置缺少零部件、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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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資料等,應及時聯絡補齊,,由機電部通知廠家立即整改,否則不予驗收,裝置驗收合格後,由驗收人員簽字後,進入機電部庫房入庫。

2、經驗收入庫的裝置,裝置管理員應及時分類、建賬、登卡、掛牌,分別配套存放。

3、全公司所有機電裝置由機電部根據全公司生產計畫的需要,統一管理,計畫,分配,任何人不准以任何藉口私自動用。裝置未經機電部批准,不准亂拆亂卸,否則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4、機電部建立全公司裝置臺帳和板牌,公司所屬各分礦由機電科建立裝置臺帳,機電科配合機電部對各分礦的裝置做到賬、卡、物、牌四對照。

5、為及時掌握裝置的數量和狀態,機電部和機電科的裝置管理員每月檢查核對一次裝置,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做到賬物一致。

6、對裝置的調撥,必須有公司機電部統一進行,並以裝置調撥單為準,調撥後,在裝置臺帳上必須及時登記。

7、凡是調出裝置,經使用單位確認後簽字生效,在管、用上均由使用單位負責。

8、各單位在每月的材料、裝置計畫中,必須在15日前上報機電部,由機電部統一購置。沒有特殊情況,計畫外的申請一律不予辦理。特殊情況下,也須由公司主管機電裝置的領導和總經理或董事長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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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方可辦理。

9、對機電裝置臺帳,公司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一次賬物不相符者,對裝置管理員罰款100元。

10、裝置使用採取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公司機電部調撥到各單位的裝置由各單位負責管理驗收,交接的雙方簽字生效。

五、安全停送電制度

1、凡需停電時,由申請單位填寫停電申請單,提前報請排程室批准,按批准時間作業,超過計畫時間或因停送電造成事故者,應嚴格追查。

2、停電工作必須有專人進行,停電開關應掛白底紅字的「有人工作,禁止送電」指示牌,必須堅持「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

3、嚴禁帶電作業。特殊情況必須帶電作業時,須經機電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准,並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措施且必須要有監護人共同執行。

4、無停電工作牌,而用其他方式表示停電者均認為無效,由此而造成的事故由停電人負責,並嚴格追查處理,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5、停電工作完畢後,必須進行試送電,保證安全可靠,操作人員方可離開現場。多人操作的線路,必須待最後一塊停電牌收回後,方准送電。

6、停電工作的操作程式:

①停電:斷開電源及有可能來電的所有開關。

②驗電:用合格的驗電筆驗電。

③裝設接地線:在該線路可能來電的所有開關電源側裝設三相短路接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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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閉鎖:打好閉鎖,懸掛停電牌,無人值班的開關處設專人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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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屬井下使用的機電裝置必須符合煤礦防爆要求。購買時應認真核對其有無 產品合格證 防爆合格證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三者不齊者一律不得購買和使用。二 所有機電裝置應建立購置 使用 維修檔案,裝置說明書 安全合格證等資料要妥善儲存。三 所有機電裝置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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