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2021-06-09 01:34:01 字數 1859 閱讀 8781

第一條企業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直接負責風險評價工作,組織制定風險評價程式或指導書,明確風險評價的目的、範圍,選擇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準則,成立評價組織,進行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企業的各級管理人員應負責組織、參與風險評價工作,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第二條風險評價的範圍應包括:

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執行等階段;

2、常規和異常活動;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裝置、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人為因素,包括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9、氣候、**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第三條公司根據需要選擇以下風險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價:安全檢查表分析(scl)、預危險性分析(pha)、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樹分析(fta)及事件樹分析(eta)方法。

第四條在制定評價準則時,應依據:

1、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要求;

2、行業的設計規範、技術標準;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合同規定;

5、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第五條各部門依據已確定的評價方法、評價準則,每年進行一次風險評價。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1、火災和**;

2、衝擊和撞擊;

3、中毒、窒息和觸電;

4、有毒有害物料、氣體的洩漏;

5、其他化學、物理性危害因素;

6、人機工程因素;

7、裝置的腐蝕、缺陷;

8、對環境的可能影響等。

第六條依據危險、危害因素的辨識結果,確定危險源點並進行分類,編寫危險源點統計表,已確定為a類危險源或重大風險的報安全部備案。在確定重大風險時,應考慮:

1、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

2、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嚴重性;

3、企業的聲譽和社會關注程度等。

第七條企業應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及經營運**況等,確定優先控制的順序,採取措施消減風險,編制《安全作業指導書》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預防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

1、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2、控制措施的先進性和安全性;

3、控制措施的經濟合理性及企業的經營運**況;

4、可靠的技術保證和服務。

第九條選擇的控制措施應包括:

1、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

2、管理措施,規範安全管理;

3、教育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

4、個體防護措施,減少職業傷害。

第十條各部門須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落實所選定的風險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十一條對確定為重大隱患的專案,應建立檔案,包括:

1、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

2、評審意見;

3、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4、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

5、竣工驗收報告;

6、整改結果跟蹤驗證。

第十二條各部門應將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採取的控制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的風險及所應採取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應不間斷地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安全部每年組織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一次。

第十四條當下列情形發生時,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

3、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專案;

4、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資訊的新認識;

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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