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2021-06-19 13:55:16 字數 5119 閱讀 6641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為實現公司的安全生產,實現管理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事前預防,達到消除減少危害、控制預防的目的,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 評價目的

1.1對本公司範圍內存在的危險源進行辨識與評價,制定風險控制措施,並對其實施控制。

1.2識別生產中的所有常規和非常規活動存在的危害,以及所有生產現場使用裝置設施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害,採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進行評價。

1.3加強管理和個體防護等措施,以減少或避免不期望的事件發生,遏止事故,避免人身傷害、死亡、職業病、財產損失和工作環境破壞,保證安全生產。

2. 評價範圍

本公司範圍內所有常規和非常規作業活動存在的危害,以及所有生產現場使用裝置設施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生產活動、服務過程中的風險進行評價、識別與控制。

3.職責

3.1分管安全副總經理負責本公司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組織領導工作,負責建立風險評價小組,負責批准重大的風險清單。

3.2 安全部門負責組織本公司範圍內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確定重大及巨大的風險,提出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方案,並對全公司的危險源的控制進行監督。

3.3 安全部門應確保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人員進行應有的培訓,以承擔指定範圍內的工作。

3.4各部門對所轄範圍內的危險源進行辨識評價,並實施控制。

4.風險評價工作程式

4.1總則

4.1.1本公司重大風險詳見《 重大風險清單》。

4.1.2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準則:

——國家、地方、行業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有關的設計規範、技術標準;

——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公司制定的安全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4.1.3危險因素的分級原則

危險因素按以下原則進行分類:

i級: 要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控制的危險因素;

ii級:近期要採取措施進行控制的危險因素;

iii級:將來要採取措施進行控制的危險因素;

iv級:不需要採取措施進行控制的危險因素;

4.2風險評價的組織和管理

4.2.1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工作在安全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4.2.2各部門應成立由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參加的評價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同時應鼓勵其他員工參與危害和影響的確定。

4.2.3公司應通過各種途徑使風險評價工作小組成員接受必要的培訓,使其具備熟悉工藝技術、安全健康管理知識、法律法規要求知識、常用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方法和技巧能力。

4.3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範圍應包括:

4.3.1常規活動和非常規活動

4.3.2作業場所內所有人員的活動(包括供方、合同方)

4.3.3作業場所內所有設施、裝置、車輛、安全防護用品和產品(包括外部提供的裝置和材料等)

4.3.4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執行等階段

4.3.5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3.6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4.3.7人為因素,包括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按全生產規章制度

4.3.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4.3.9氣候、**及其他自然災害

4.4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應考慮

4.4.1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

4.4.2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

a.正常狀態指正常生產時狀態

b.異常狀態指生產活動中開車、停車、檢修等情況下的危險因素與正常狀態有較大不同的狀態

c.緊急狀態指生產活動中出現意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狀態

4.4.3六種危險危害因素:物理性危險、危害因素;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心理性、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其他危險、危害因素

4.5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的方法

4.5.1 評價人員應根據所確定的評價物件的作業性質和危害複雜程度,選擇一種或結合多種危害識別方法,包括:

安全檢查表、工作危害分析、預先危害性分析、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hazop)等,各種識別方法的應用簡介參照附錄5。

4.5.2 在選擇識別方法時,應考慮:

——活動或操作性質;

——工藝過程或系統的發展階段;

——危害分析的目的;

——所分析的系統和危害的複雜程度及規模;

——潛在風險度大小;

——現有人力資源、專家成員及其他資源;

——資訊資料及資料的有效性;

——是否是法規或合同要求。

4.5.3 各部門應首先制定安全檢查表對作業環境、裝置、設施進行危害識別,對工作活動、工藝操作等採用工作危害性分析(jha),在此基礎上,對於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特別是以前經常發生事故的或其他類似裝置、部位發生過如火災、**、人身**等重大事故的,則採用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hazop)進行危害分析。

各單位也可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採用其他的識別方法。各種識別方法的應用簡介參照附錄5。

4.5.4危害識別、風險評價的步驟

按崗位劃分作業活動

作業活動的劃分可以按生產流程的階段、地理區域、裝置、作業任務、生產階段劃分,或者將以上方法結合起來進行劃分。如:開車、停車、裝置檢修、突然斷電、斷水、機幫浦跳閘、正常操作、物料搬運、藥劑配製、取樣分析、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儲罐內部清洗作業、吊裝、動火、承包商現場作業等。

識別裝置設施的危害可按下列順序;

廠址:地質、地形、周圍環境、氣象條件等;

廠區平面布局:功能分割槽、危險設施布置、安全距離等;

建構築物;

生產工藝流程;

生產裝置、裝置、化工、機械、電氣、特種裝置等;

作業場所:粉塵、毒物、雜訊、振動、輻射、高低溫;

工時制度、女工保護、體力勞動強度等;

管理設施、急救設施、輔助設施等。

識別危害之前可先列出擬分析的裝置設施清單。

4.6 識別危害根源和性質

4.6.1 在進行危害識別時要考慮以下問題:

——存在什麼危害(傷害源)

——誰(什麼)會受到危害

——傷害怎樣發生

4.6.2 評價人員應通過現場觀察及所收集的資料,對所確定的評估物件,識別盡可能多的實際的和潛在的危害,包括:

1)設施的不安全狀態,包括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裝置缺陷、保護措施和安全裝置的缺陷;

2)人的不安全行為,包括不採取安全措施、錯誤動作、不按規定的方法操作,某些不安全行為(製造危險狀態);

3)可能造成職業病、中毒的環境與條件,包括物理的(噪音、振動、濕度、輻射),化學的(易燃易爆、有毒、危險氣體、氧化物等)以及生物因素;

4)管理缺陷,包括安全監督、檢查、事故防範、應急管理、作業人員安排、防護用品缺少、工藝過程和操作方法的管理。

4.6.3 在進行危害識別時,要充分考慮發生危害的根源及性質:

1)火災和**;

2)衝擊和撞擊;

3)中毒、窒息、觸電及輻射;

4)暴露於化學性危害因素和物理危害因素的工作環境;

5)人機工程因素(比如工作環境條件或位置的適宜度、重複性工作等);

6)裝置的腐蝕、缺陷;

7)有毒有害物料、氣體的洩露;

8)對環境的可能影響等。

4.6.4 危害識別應考慮由於過去或將來的運作、產品或服務可能造成職業安全健康及環境影響,包括以往生產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丟失、廢棄與處理活動等。

同時也應考慮異常(包括啟動、關閉、維修、停機、工程開始/結束及其他非預期執行的情況)以及事故和潛在的緊急情況(如火災、**、洩露、**及其他自然災害而造成的緊急疏散、人員**或重大環境汙染)。

4.7 評價風險和影響

評價小組應對所識別的危害事故、事件加以科學評價,確定最大危害程度和可能影響的最大範圍,以便採取有效或適當的控制措施,從而把風險降低或控制在可以容忍的程度,具體步驟包括:

4.7.1 決定所識別的危害及影響發生的後果有多嚴重,重點考慮法律法規要求、**程度、經濟損失、環境影響的程度大小、持續時間以及對本公司形象的影響(參考附錄1),如同時涉及到兩個方面,以高分為準;

4.7.2 評價發生危害事故事件的可能性有多大,重點考慮危害發生的條件(比如正常、異常或緊急狀態發生)、現場有否控制措施(包括個人防護品、應急措施、監測系統、作業指導書、員工培訓)、事件或事故一旦發生,是否發現或察覺,同類事故以前是否發生過以及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參考附錄2);

4.7.3 評價風險。結合所辨別的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後果的嚴重性,並決定其風險的大小以及是否可以容忍的風險(參考附錄3),風險評價的結果可分為以下幾種:

——輕微或可忽略的風險(l×s=1~3)

——可容忍的(r=4~8)

——中等的 (r=9~12)

——重大風險(r=15~16)

——巨大風險 (r=20~25)

注:r=l×s—危險性或風險度(危險性分值)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發生事故的頻率)

s——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後果。

4.7.4 各部門對本部門的生產過程中所識別的危險因素進行統計,對中等以上的風險進行彙總,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安全部門。

4.7.5 安全部門組織公司評價小組對各部門上交的危險源進行綜合分析,確定本公司範圍內的重大及巨大的風險,編制重大風險清單下發至各部門。

4.7.6各部門建立各部門的風險清單。

4.8 風險控制

4.8.1 風險程度的大小是制定何種控制措施的依據,各部門應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見附錄4)

4.8.2 重大或巨大的風險是公司制定目標及隱患治理的基礎及依據,安全部門應組織制定控制目標和制定控制計畫(參考附錄4),採取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消除、減少危害和影響,防止潛在事故的發生。

4.8.3各部門對評價的中等及以下的風險進行討論並制定出風險控制措施,並檢查落實。

4.8.4風險控制措施,一般採取以下四種對策:技術對策、教育對策、管理對策、個體防護。

4.9重大及巨大的風險作為制定公司安全目標的基礎和依據。

4.10常規性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應每年一次,在每年底前進行;非常規活動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應在活動開始之前進行(如拆除、新改擴建專案、建維修專案、開停車、較重要的隱患治理專案和較重要的公益變更、裝置變更專案等)。

4.11 安全部每年一次對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應用效果進行檢查和評審。

4.12參與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的主要人員應受過專業培訓,具有一定的知識和經驗。

4.13當產生下列情況時各部門應及時進行辨識與評價,將風險評價結果及風險清單報安全部。

a.新工藝、新裝置技改、技措專案

b.法律、法規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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