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業五項管理制度

2021-06-08 18:11:47 字數 1711 閱讀 2939

一、承印驗證制度

第一條:本單位設立驗證員,負責承印驗證工作。

第二條:接受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蓋章的《商標註冊證》,收存其影印件,並核查委託人提供的註冊商標圖樣。

第三條:接受註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第四條: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五條: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寧波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六條: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必須驗證委託印刷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驗證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的準印手續,並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要儲存委託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

並且不得再委拖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七條: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委託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並收存委託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第八條: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有無事先向市、縣、區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二、承印登記制度

第一條:單位設立登記員,負責對承印的出版物等進行登簿記錄工作。

第二條:接受委託印刷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品時,登記員要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印刷品的名稱、印刷數量、印刷合同、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有關批准檔案、介紹信或證明等進行登記,以便備查。

第三條:印刷任務完成後,還要對成品數量、交付情況、半成品和廢次品的處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況等進行登記。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條:印刷品的保管和發放等工作,由企業倉庫保管員負責。

第二條:印刷品印刷完畢後,要全部交由倉庫保管,倉管員要根據各工序的交接單進行核對,確保所有產品都進倉。

第三條:倉管員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遺失,並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第四條:印刷品的出倉,要嚴格按財務部門開具的出倉單發貨。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一條: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須將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廢品等)連同印版、底片、原稿等交付印刷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二條: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應按規定將印刷品全部交付委託單位或個人,對有規定不能留存樣本、樣張的,若企業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並在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後,可留存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散發。

五、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

第一條:在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出版物殘次品、廢品,不得隨意丟棄,由車間負責收集交給倉庫,由倉管員負責銷毀。

第二條:在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包裝裝潢印刷產品的殘次品、廢品也不得隨意丟棄,由車間收集並交給倉庫。再交給委託印單位,或經委印單位同意後銷毀。

第三條:在印刷其他印刷品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及廢品,也須按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四條:屬於國家秘密載體或特種印刷品,或者使用電子方法排版印製或列印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印刷企業五項制度 範本

承印驗證制度 為嚴格執行國家 印刷業管理條例 保證雙方合法經營,杜絕假冒商標 製版事件,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 營業員必須驗證客戶的營業執照和簽定雙方加蓋公章的承印委託書。2 涉及商標印刷,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商標印刷的有關規定,要求委託方出示 註冊商標證 方可承印。3 禁止承接和印刷含有反動 迷信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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