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石國泰能源有限公司往來賬款管理制度 1

2021-06-08 10:32:34 字數 1948 閱讀 3183

為加強我公司各類往來賬款的管理,不斷優化資產質量,最大限度地降低經營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一章往來賬款管理

第一條往來賬款包括賬冊登記和賬銷案存的所有經營性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應收票據、應付票據及其他派生的往來賬款。

第二條市場部門負責銷售回款計畫的制訂與應收賬款的催收工作;財務部負責應收賬款的統計及相關賬務處理工作,並督促市場部門及時催收應收賬款。

第三條產品(商品)銷售業務要遵循「錢貨兩清」的原則;租賃服務業務應按「先付後租(服務)」的原則開展日常業務。

第四條對一些信用評級較高、信譽較好的長期客戶,確需實行賒賬銷售(服務)的,也應本著既不影響經營,又能防範風險的要求,從嚴控制,各公司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客戶信用台賬。賒賬銷售業務必須訂立經濟合同,明確經濟責任,並控制賒賬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五條存貨採購應堅持貨到付款的原則。對某些緊俏或批量優惠商品,必須預付貨款的,應簽訂購貨合同,明確經濟責任,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預付款期限不應超過二個月。以預付貨款方式採購的,經辦人要及時催貨並取得發票,財務部門應加強督促和管理。

第六條預付工程款應嚴格按照工程合同辦理,財務部門應加強對工程發票的管理,必要時應控制工程款的支付進度。

第七條公司員工個人借款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公司下列部門可以指定人員借支定額備用金:發展部10000元;綜合辦5000元;市場部門5000元;司機1000元;各單位職工食堂可以根據需要借支一定數額的備用金。其他員工不得借支定額備用金。

2、其他員工暫支款項一般僅限於預支差旅費、業務需要的臨時借款,並且在業務辦理完畢1個月內及時結算或收回。

3、對於借款未清又無特殊原因的個人,財務部門要按照「前賬不清、後賬不借」的原則,停止今後其所有借支款項,報銷時必須先衝欠款。

4、對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沖銷借款和歸還借款,財務部門要催討還款。如不能說明原因,也不能及時歸還的,財務部門要每月從借款人的工資中扣款歸還其所欠款項,直至還清所有借款為止。

第八條公司每年6月、12月定期集中清理個人備用金,對借款金額較大、掛賬時間較長的款項,借款人必須寫出書面報告,經單位領導審批後,上報集團公司。

第二章往來賬款責任設定

第九條對確已發生商品交易、產品發出及履約服務的業務,應及時在財務賬面反映,並實行歸口管理。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反映的,業務部門應如實向財務部門反映。財務部門應加強實物盤存及合同履約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建立相關台賬,防止企業資產流失。

第十條財務部門對各項往來賬款(除差旅費、備用金外),應按月編制明細表,作為會計報表的附表報送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及集團公司。年終決算前,應對所有往來賬款進行全面核對確認,嚴防往來賬款超過訴訟時效。

第三章逾期往來賬款管理

第十一條財務部門負責編制企業往來賬款明細表,並進行往來賬款賬齡分析,督促市場部門及時催收應收賬款。應收款超過合同規定**期或三個月以上的,即應列入逾期應收款範圍進行重點催收。

第十二條公司財務部負責牽頭公司及下屬各單位逾期往來賬款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二次在公司範圍內開展沉澱資金的清理工作。

第十三條公司下屬各單位對往來賬款要定期地進行清理,在清理過程中必須落實專人負責催討,必要時要成立清欠工作小組,列出清單,逐筆分析,防止久拖不決,形成懸賬壞賬。需通過法律途徑催收的應收款,各礦應及時與公司法律顧問聯絡,以便及時做出催收方案。

第四章壞賬審批許可權及程式

第十四條對確已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各礦應辦理報損手續,報損的應收款必須由經辦人做出書面匯報,寫明應收款的成因、催討措施及未能收回的原因,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五條各礦單筆報損金額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須經公司相關領導審批後,才能予以核銷;單筆報損金額超過5000元以上的,必須上報集團公司計畫財務部、企業管理部、法律部聯合簽署意見,經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報集團公司總裁審批。

第十六條因經營不善造成壞賬損失的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按不低於損失金額2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違反有關賒賬銷售審批、預付款審批制度以及超越授權審批許可權造成壞賬的,有關責任人要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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