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事故追究制度

2021-06-07 18:44:37 字數 1847 閱讀 1329

學校安全事故追究制度(討論稿)

為加強學校管理,增強防範意識和責任意識,抑制事故發生,保障師生人身安全、學校財產安全和教學安全,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規範教學行為,保證教學安全,落實事故責任,特制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追究責任的範圍主要為工作失職、操作不當等人為責任。

一教學安全事故責任

1、教師須準時上課和下課,不得無故曠課、遲到或早退,並承擔管理職責期間的教學安全。有事或公差須事先按正常程式請假,否則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後果,應承擔全部責任。

2、任何老師不能擅自調課。如因擅自調課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如空堂或教師遲到等),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後果,調課教師應承擔全部責任。

3、任課教師上課(含自習和晚自習)時必須落實點名制度,發現有曠課學生必須及時與班主任聯絡。

4、值周組長必須安排到位,不留隱患,值周人員必須服從值周組的安排並完成任務,帶班領導檢查督促,所有值周人員在值周期間,堅持天天在校,否則,出現事故,責任有失職者負責。

5、門衛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沙一中2005《規章制度彙編》中的門衛職責和門衛制度,否則,出現安全事故,門衛人員負主要責任。

6、 如因部門工作失誤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由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7、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如教學實驗、社會實踐、研究性學習、體育課等)時,應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8、對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組織活動的教師應阻止其參加相關活動,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9、任何教師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否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教師的事故責任。

二、用電安全、火災事故責任

1、如屬電路或電器裝置維護處理不正常,發現隱患未及時排除所造成的事故,將追究電工的責任。

2、如屬電器使用不當,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事故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若是實驗室學生操作不當引起的火災,如果教師事先沒有提醒學生,或發生火災後教師處理不及時釀成重大後果,首先追究教師責任。

三、人身安全事故責任

1、如屬於學校設施陳舊,在體育課或其它活動中造成對學生的傷害,追究總務主任的責任。

2、如果在體育課或其它活動中,教師沒有盡到對學生的管理責任造成了對學生的傷害,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在組織**電影、參觀、社會考察等活動中如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屬於工作組織中疏忽留下了事故隱患造成的事故,將追究組織者的責任;如果是負責班級管理的老師沒有盡到對學生的管理責任,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對食堂提供的食物,發生師生中毒事故,追究總務主任和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5、學校內部堅決不准設立小賣部,任何人私自**食品、商品出現安全事故責任由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6、校內宿舍管理人員,按學校《宿舍管理人員職責》要求管理好學生,若因失職造成學生傷害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7、校外食宿檢查小組成員必須按照《校外食宿學生安全檢查制度》履行職責,因工作失誤造成學生傷害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四、財產安全事故責任

1、對部門和個人負責保管的學校財產,每學期負責清點一次,對因保管或使用不當等人為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或損壞,將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2、對學校財產失竊,將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和校門衛值班人的責任。

五、責任追究方案

1、學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學校校長首先負責事故調查,並及時將情況如實上報區教育局,接受上級的處理。

2、校內責任追究,將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區別情況,分清責任,並根據事故所造成的後果和損失程度追究相關人的責任,並作出相應的處理。由校務會研究提出處理意見,經校教代會審議後執行。視其責任大小可採用「警示談話、點名批評、公開檢討、年終考核不定等次、評為不合格」或報「區局申請處理」等措施。

處理分經濟處罰、行政處理,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處理。

沙一中200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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