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發放管理制度

2021-06-07 17:47:10 字數 966 閱讀 8417

第一條為了規範物質發放管理,確保物資發放秩序和授權審批流程的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醫院倉庫物資的發放管理。

第三條根據物資消耗定額,由有關負責人員簽發領料憑證,倉庫人員接到發放憑證時,經核實無誤後方可發放。

第四條實行限額發放制和先進先出的原則。

第五條對以壞換新的物資,應即時**,回修回用,以利於充分利用和節約物資。

第六條凡是工廢料廢以及超額補發時,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補發。

第七條物資發放出庫時,必須嚴格檢查有關單據和審批手續。

第八條物資發放後,應即時登記入帳,並整理有關憑證資料。

第九條領料單應填明材料名稱、規格、型號、領料數量、零件名稱或材料用途,核算員和領料人簽字。

第十條倉庫接獲領料單或發貨單時,應檢查其內容是否填寫齊全以及是否有其部門主管或指定的專人簽章。手續不全不予發放,如遇特殊情況,則需經有關負責人同意後方可發放,發放後需補辦手續。

第十一條

倉庫接獲已核准的領料單或發貨單後,應按單所列專案和數量準備貨物,並放於備料備貨區,等待發放。

第十一條

發放操作

(一)物資發放須按質按量準確及時發放,應做到「三早」、「四注意」即:發料早準備、缺貨早反映、檢驗早申請;注意先進先出、注意限額發放、注意料品質量、注意規格型號;

(二)倉庫人員在根據發放憑證發放時,應填寫實發數量,並及時登記帳卡;所有發料憑證,保管員應妥善保管,不可丟失;

(三)凡超過限額或計畫外的發放,應履行審批手續;

(四)出庫憑證不准塗改,若有變更時需由使用部門主管簽章證明,更不允許倉庫人員代開出庫憑證;

(五)領發貨品時,雙方必須同時在場當面點清;

(六)對於已檢查的庫存已久的物資發放時,需要進行質量的重新檢驗;

(七)為了防止錯發、重發和漏發,要求做到:「三核對」、「**發」即:出庫單與實物相核對、出庫單與物卡相核對、物卡與實物相核對;無計畫不發、手續不齊不發、塗改不清不發、規格型號不對不發、未驗收入庫不發。

物資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 為了強化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物資管理,發揮物資管理在物資 全過程中的計畫 組織 經營 核算 監督和調節作用,使其程式化 標準化和系統化,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二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屬各基層單位 各專案部 機關各部室。第二章機構設定與職責 一 公司物資採購委員會組織機構與職責 1 物資...

物資管理制度

一 總則 1.為健全和完善公司的物資管理工作,規範物資管理工作程式,在降低公司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確保物資管理的規範性和準確性,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2.物資管理的目的 在保障物資 及質量的前提下,通過一切經濟 行政 技術手段降低生產成本,促進整體效益的提公升。3.物資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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