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上牆制度

2021-06-07 09:33:05 字數 5001 閱讀 7256

*****農貿市場商品准入制度

*****農貿市場重要商品備案制度

*****農貿市場商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

*****農貿市場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市場消費者申訴舉報制度

市場內經營者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農貿市場活禽宰殺管理制度

農貿市場肉類家禽複檢制度

市場開辦者職責

入市須知

商品市場內門(攤)前「三包」制度

市場管理規定

市場經理崗位職責

市場管理員崗位職責

保衛員崗位職責

農貿市場衛生管理制度

設施裝置檢修和維護制度

市場示意圖

市場簡介

*****農貿市場商品准入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杜絕假冒偽劣商品流入市場,提高商品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商品准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進入流通領域用於交易的商品採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條、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具備該標準。

(二)、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三)、商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1、有商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有商品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和名稱;

4、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商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 。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5、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6、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7、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商品的特點難以加標識的裸裝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標識。

(四)、國家規定需要通過強制認證的商品,必須經過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識。

(五)、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第四條、下列商品不得進入流通領域 :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

(二)、國家禁止**和收購的商品;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四)、失效、變質的商品;

(五)、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商品;

(六)、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的商品,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

(七)、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商品;

(八)、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商品的商品;

(十)、冒充註冊商標的商品;

(十一)、人用藥品和菸草製品等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而未標註註冊商標的商品;

(十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十三)、迷信品、違禁品、反動、荒誕、誨淫、誨盜的書刊、畫片、**、歌片和錄音帶、錄影帶等音像製品。

(十四)、其他法律、法規禁止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

第五條、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不准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製作成份、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管轄區內的商品質量實施監管,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商品及其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經營者應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商品進行查驗,嚴把商品質量關。

第八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以實施商品准入為由設定市場壁壘,限制商品的自由流通。

第九條、本制度由*****農貿市場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重要商品備案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突發或特殊消費安全的預警和監控,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消費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要商品備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監管中發現有可能或已經危及消費安全的商品,要求有關經營者將該商品的相關資料報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備案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縣(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人口保障轄區消費安全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應根據市場監管工作的需要,就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以及消費者申訴和有關組織反映比較集中的商品、農業生產資料等,向經營者發布商品備案目錄。

第四條、重要商品備案的時間、期間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並隨商品備案目錄通知書同時告知經營者。

第五條、經營者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布的重要商品備案目錄,對擬銷售或正在銷售的相關商品的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備案。

第六條、重要商品備案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經銷單位名稱(或姓名)、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聯絡**;

(二)、供貨單位或生產單位及產地 ;

(三)、商品名稱(品名);

(四)、商標;

(五)、規格、型號或批號;

(六)、進貨數量、進貨日期;

(七)、生產日期、保質期或有效期;

(八)、商品質量檢驗報告。

備案資料必須客觀真實。

第七條、重要商品備案採取屬地管轄的原則。備案一般由轄區工商所辦理;規模和影響較大的企業也可到縣(區)工商局辦理;市屬大型或影響面廣的企業,根據需要也可到市工商局辦理。

第八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重要商品備案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告知或責令經營者妥善處理。

第九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把重要商品備案作為商品質量監管的重要內容,認真分析研究商品質量動態,適時發布備案商品目錄,督促經營者做好備案工作。

第十條、要把重要商品備案納入企業信用體系。對積極主動進行備案的企業,要給予宣傳、表彰;對不按照本制度規定進行備案的企業,要給予批評、教育,並加強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章行為;對拒不執行本制度的企業,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特別是對消費者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要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農貿市場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商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經營者履行法定的商品質量責任和義務,強化企業自律,切實提高流通領域商品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商品質量查驗登記,是指經營者履行法律規定的商品質量責任和義務,在商品購進、倉儲、銷售等環節,查驗供貨單位和生產單位主體的合法性,查驗商品質量,建立商品購銷登記臺帳,以保障商品質量的制度。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導、督促和監督經營者執行商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

第三條、經營者應實施索證制度。經營者在進貨時,應主動索取並檢查供貨單位和生產單位的營業執照、生產(衛生)許可證、資質等級證書等相關資質證明,查驗其主體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四條、經營者應實施索票制度。經營者對要購進的商品,應向供貨單位索取進貨發票、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屬國家強制認證的商品,還應索取強制性認證證書,並對商品的包裝、生產日期、質量標誌等標識進行檢查,必要時應對商品抽樣送檢,查驗其商品的內外在質量。

第五條、經營者購進商品,應建立進貨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或批號、進貨數量、進貨日期、生產日期、有效期、供貨單位和生產單位等。

第六條、經營者在從事批發業務或銷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的重要商品時,應建立銷售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商品的名稱、商標、規格型號或批號、銷售日期、銷售數量、銷售去向等。

第七條、經營者應增強商品質量第一責任人的意識,認真執行商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把好商品質量關,確保商品質量。

第八條、經營者發現有不合格商品、假冒偽劣等商品時,應及時主動採取措施妥善處理,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對主動報告的經營者,應予以表揚和鼓勵。

第九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將經營者執行商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的情況,作為日常監督檢查和市場巡查的重要內容,對不作為的經營者,要及時提出警示,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條、對不執行本制度,又經銷不合格商品和假冒偽劣商品的經營者,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農貿市場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從起施行。

*****農貿市場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清除商品質量隱患,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流通領域不合格商品退市,是指商品因質量問題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的規定,需要立即停止交易,而採取的暫停銷售、撤櫃、召回、扣押封存、沒收、強制退出市場等措施。

上述商品包括商業性服務提供的商品。

第三條、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重質量、講誠信的商業道德,加強自律,抵制假冒偽劣和違法商品。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商品,必須退出流通領域:

(一)、假、冒、偽、劣商品;

(二)、過期、失效、變質商品;

(三)、侵權商品;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五)、國家禁止買賣的商品;

(六)、應當經國家強制認證、許可而未取得認證、許可的商品;

(七)、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的商品;

(八)、在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嚴重不合格的商品;

(九)、其它必須退出流通領域的商品。

第五條、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的商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被判定為嚴重不合格的商品,該批次或同型號、同規格商品退出流通領域;同一種商品,連續兩次在商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被判定為不合格的,該種商品必須退出流通領域。

前款所指商品,須經整改和複查合格後,方可再次進入流通領域。

第六條、經營者要經常對其經營的商品進行清理和查驗,發現有第四條所列的商品,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清除,並填寫《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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