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裝置管理制度

2021-06-06 08:05:55 字數 1422 閱讀 434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加經濟有效地利用通訊裝置,保證管理系統的聯絡暢通和指揮的不間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企業各公司。

第二章通訊裝置的配備

第三條:公司不再配備員工手機與bp機,根據工作需要,由自己購買,公司按以下範圍報銷手機與bp機通訊費。

1、 公司主管級以上幹部(含主管)

2、 總監秘書、總經理秘書、行政秘書可報銷bp機通訊費。

3、 小車司機、採購業務員、打假人員、接待員、出納可報銷bp機通訊費。

第四條:公司總經理室計算機配備上網(internet)裝置。

第三章通訊裝置使用費用報銷

第五條:手機、住宅**、辦公**費用實行限額實報制度,按照公司規定的話費標準執行,超出自負。尋呼機費用實報實銷。

第六條:話費費用報銷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簽報,超支部分自付。

第四章通訊裝置管理

第七條:公司配備的手機、尋呼機及其配件以及所有辦公用直撥**分機、傳真機、上網計算機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八條:部門主管級別以上幹部的手機、尋呼機、住宅**號碼在總經理辦公室和保衛部備案。

第九條:尋呼機必須24小時開通,手機在規定時間內必須開機及時復機,隨時待命。

第十條:通訊裝置使用人必須對通訊裝置認真保管。如發生損失或丟失,當事人應及時(四小時之內)向總經辦主任匯報並填寫通訊裝置報修(失)單、總經辦主任負責在接到報修(失)單之日(不含)三天之內將裝置修復交還當事人,丟失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尋呼機電池自配。

第十二條:公司傳真機設專人管理,直撥**、分機誰使用誰管理。建立使用登記制度,凡撥打長途**、收發傳真必須認真填寫登記表。

撥打長途**應事先擬好提綱,時間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宜。不准因私撥打長途**、收發傳真(總經辦主任特批除外)。每月初第乙個工作日總經辦主任負責檢查核對登記表。

第十三條:上網微機操作人員未經總經辦主任允許,不得擅自使用internet各種服務。

第十四條:員工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時,員工職務變更不享受公司配發通訊裝置待遇時,應將通訊裝置及配件及時(24小時之內)交還到總經理辦公室,總經辦主任負責驗收,如發生損壞或丟失視情況酌情處理或賠償。

第五章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第十條之規定,如發生損壞、經專業人員鑑定為非正常損耗,則當事人承擔維修費用的70%,發生丟失(不論何種原因)當事人承擔另購機費用的100%。以上當事人承擔費用均按一定比例在工資中逐月扣除。

第十六條: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未設專人管理,則使用費用自總經辦主任工資中扣除;未及時登記,則使用費用自**、傳真機負責人工資扣除;因私撥打長途**、收發傳真(總經辦主任特批除外)、聲訊**,則使用費用自當事人工資中雙倍扣除。

第十七條: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罰款50元/次。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總經理辦公室制定,報總經理辦公例會批准後由總經理辦公室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通訊裝置管理制度

經理 孫先生 人盡其才 才盡其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更加經濟有效地利用通訊裝置,保證管理系統的聯絡暢通和指揮的不間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企業各公司。第二章通訊裝置的配備 第三條 公司不再配備員工手機與bp機,根據工作需要由自己購買,公司按以下範圍報銷手機與bp機通訊費。1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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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或傳真出現故障時部門經理或其指定人員應馬上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專業人員進行維修。部門非專業人員維修導致機器報廢或主要部件人為損壞的,由當事人與該部門經理共同承擔責任。4.3 各部門長途 或傳真需要報停時,應由部門經理或其指定人員提前3天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指定人員處理。5.費 5.1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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