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崗替代制度

2021-06-05 08:28:24 字數 839 閱讀 9459

××單位同崗替代制度(ab崗位工作制度)

根據《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同崗替代制的設定原則

同崗替代制也稱ab崗制,即在同一工作部門a崗工作人員不在位時,明確由b崗工作人員自動頂替a崗工作人員承擔相關工作。

二、同崗替代制的要求

(一)機關各科室應對各工作崗位a、b崗的設立及a、b崗的職責、要求作出明確規定。

(二)機關某一崗位的工作人員因故離崗時,應指定相同或相似崗位的工作人員代行其職責,避免造成工作延誤。

(三)工作人員因特殊情況確需短時間離開崗位的,須事先報直接領導同意。公證律師科、法律援助中心、監獄**科、天緣律師事務所,直接領導應指定人員代辦其業務。

(四)機關工作人員因開會、出差、請假或其他原因需離崗一天以上的,應在離崗前向直接領導匯報正在辦理和待辦的事項,並與直接領導指定的代崗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五)機關主要領導不在崗時,應指定一名副職代行其職責。

(六)代崗人員應認真履行所代崗位職責,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業務,不得藉故推諉、留置、拖延。

(七) a崗工作人員和b 崗工作人員要互相學習,了解掌握對方的業務工作。

(八)代崗人員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一旦出現問題,一律由代崗人員負責承擔。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據《麥蓋提縣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暫行規定》第四章,實行誡勉教育和效能告誡。

1、部門、單位未實行同崗替代制的;

2、工作人員因特殊情況確需短時間離開的,其直接領導未指定人員代辦其業務的;

3、機關工作人員因開會、出差、請假或其他原因需離崗一天以上,直接領導未指定代崗人員與離崗人員辦理交接手續耽誤工作的;

4、代崗人員未能認真履行所代崗位職責,耽誤工作程序或造成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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