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AT集團西南管理公司門店人事管理制度

2021-06-04 14:19:51 字數 4765 閱讀 1547

為促進下屬門店的人力資源工作的規範管理,西南管理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現將本制度予以公布,自2023年6月3日起施行。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員工的聘用、試用、轉正、異動、離職

第一節員工的聘用

第二節員工的試用、轉正

第三節員工的異動

第四節員工的離職

第三章休息休假

第四章工傷相關規定

第五章工作時間及考勤制度

第六章員工獎懲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獎勵

第三節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itat集團西南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門店人力資源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規,在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係為合同關係,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行政人事部負責公司下屬所有門店的人事計畫、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並辦理員工的聘用、異動、解聘、辭職等各項手續。

五、公司所有下屬門店,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所有下屬門店的人員職位設定、調整或撤銷,崗位工資的設定和調整,由董事總經理審核批准後實施。

七、因工作及業務發展需要,下屬門店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上報行政人事部申請,董事總經理審核批准後執行。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行政人事部審批。

第二章員工的聘用、試用、轉正、異動、離職

第一節員工的聘用

八、公司下屬門店聘(僱)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九、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十、下屬門店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式如下:

1.行政人事部按門店營業面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消費水平及同行業薪資水平等實際情況制定門店工資標準表及編制表;

2.新開店由公司拓展部負責根據門店工資標準表及編制表進行人員招聘,營業中門店由店長/總經理負責根據門店工資標準表及編制表進行人員招聘;

3. 負責招聘的拓展人員或門店店長/總經理負責對應聘人員初步面試,為面試合格者填製《員工履歷表(分店)》中的考評部分。對門店主管級以上人員的聘用,必須在初試合格後立即將《員工履歷表(分店)》傳真上報行政人事部複核審批;

4.門店主管級以上人員的聘用,必須在行政人事部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入職。基層員工在初試合格後即可辦理入職。

十一、入職人員需提交以下資料:

1.《員工履歷表(分店)》(必須寫明入職日期、職務、工資等);

2.身份證影印件,店長驗原件;

3.畢業證書、職稱證書等影印件,店長驗原件;

4.健康證明原件(市級以上人民醫院體檢表);

5.1張1寸免冠彩照;

6.門店商品管理責任書;

7.當地擔保人身份證影印件、擔保書及擔保人的有效房產證影印件(僅限於會員店:店長、主管、會計、收銀員、電腦管理員;俱樂部:

總經理、副總經理、樓層經理、財務經理、出納、人事主管、收貨主管、收銀組長、防損主管。分店店長、俱樂部總經理須面見擔保人,驗原件。為當地戶口的也須辦理擔保)。

注:以上資料均須與原件一起校核,核准無誤後將原件歸還於本人。(如發生與實際情況不符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十二、門店必須將員工入職資料交營運經理帶回或快遞至行政人事部存檔備案;

十三、凡有下列情形者,不予錄用:

1.經身體檢查,證實身體狀況不佳,或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的;

2.經正常程式離職但時間不滿半年的;

3.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4.應聘人提供虛假資料;

5.與本公司以外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吸食毒品的;

8.被公司解雇的;

9.有其它不良行為記錄的。

注:1.門店在招聘時不得輕易給應聘者或將要被試用的人員做出承諾;

2.對於新員工,尤其主管級以上(包括主管級),嚴禁先上班後傳入職表的現象出現;

3.若有以上兩者情況或由門店負責人造成的與公司不相符的工作情況出現時, 管理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全全由門店相關負責人擔當,薪資也由責任人自行負責.

第二節員工的試用、轉正

十四、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優秀者經考核可提前乙個月結束試用期。公司對試用期內未達到規定的錄用標準(崗位要求)的,可延長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或終止試用。

十五、在試用期內,公司與員工不滿意對方,均可提前終止試用。新員工在試用期內,因表現不佳或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分店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行政人事部(填製《員工離職審批表》,經核准後終止試用)。員工在辦理完相關離職手續後,公司將按其當月實際出勤天數結算工資,並在次月發薪日統一發放。

十六、新入職員工在試用期內請假的,其試用期根據請假時間相應延長。

十七、試用期滿的新員工可填寫《員工轉正審批表》、《轉正員工自我總結評估表》、《員工轉正彙總表》申請轉正;試用期未滿但表現突出者可填寫《員工提前轉正申請表》

十八、試用期的計算方法為:當月10日前(含10日)入職的,當月為試用期第乙個月;當月10日後入職的,次月為試用期第乙個月。

十九、董事總經理、行政人事部、主管部門及門店店長/總經理均有對新員工終止試用或延長試用期的權力,但應履行相關手續,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經考核不符合要求者,公司將終止試用或延長試用期、調整工作崗位。

第三節員工的異動

二十、調整員工的崗位和工作地點必須依照本節之規定履行手續,嚴禁任何不經正常程式的調整。

二十一、公司根據下列情況調整員工的崗位或工作地點:①部門工作量的增減;②為員工職業生涯發展的需要進行的職位輪換;③新店開業需要;④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崗位;⑤其他工作需要;⑥晉公升;⑦降級。

二十二、對門店員工崗位和工作地點的調整必須履行員工異動手續,異動後的工作地點屬於西南管理公司管轄的由申請調整的部門填寫《分店人事異動審批表(區域內)》,異動後的工作地點屬於其他管理公司管轄的由申請調整的部門填寫《員工異動審批表(跨區域)》。

員工異動以每月的10日為界限,10日前(含10日)簽批的,異動當月生效;10月後簽批的,異動次月生效。

二十三、如果門店人員臨時緊缺,經西南管理公司營運經理同意後,可以從其他門店借調人員,同時上報行政人事部備案。被借調人員執行原崗位的薪資標準。借調期最長不得超過乙個月。

二十四、異動生效後,員工必須遵照執行,否則以嚴重違紀論處。

二十五、公司鼓勵員工努力工作,為工作勤奮、表現出色、能力出眾的員工提供晉公升和發展的機會。如符合下列至少六項條件,可以由主管推薦或自薦,經分店店長審核,上報行政人事部批准後,予以晉公升:

1.申請晉公升前半年內無曠工、被顧客投訴、工作失誤的記錄;

2. 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服務意識;

3. 有強烈的責任感、進取心及敬業精神;

4. 工作勤奮,表現優秀,業績突出;

5. 對相關職務的工作內容充分了解;

6. 有較強的分析、解決問題和圓滿達成目標任務的能力;

7. 有良好的協作、溝通能力;

8. 具備其他與職務要求相關的綜合能力;

9. 已參加過晉公升職務須接受的系列培訓,成績合格;

10. 達到擬晉公升職務所規定的工作閱歷要求等。

二十六、員工異動後設定適崗評估期。適崗評估期一般為3個月,優秀者可提前結束適崗評估期。公司對期滿未達到規定的錄用標準(崗位要求)的,可延長適崗評估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或終止適崗評估期並調整為原崗位。

二十七、員工適崗評估期滿可申請定崗,定崗申請程式與轉正申請程式相同。

第四節員工的離職

二十八、已轉正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試用期員工應提前7天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並按公司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獲批准前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十九、仍有需要員工本人親自處理的工作或尚未處理完的工作(如賬目尚未結算或別人難以替代的工作),員工不得離崗。須待工作處理完畢,完成交接手續後方可離職;

員工辭職時如與公司賬務未結清的,不得離崗;

員工提出辭職未經批准擅自離崗的,以曠工論,做自動離職處理,不計髮當月工資及其它任何經濟補償。如果造成商業秘密、技術資訊流失,或經濟手續未清等致使公司利益損失,或有其它經濟問題,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力。

二十九、解聘程式:

1.公司依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程式,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以公司意願為原則;

2.員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予以解聘,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崗位要求)的;

②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③受到公司一次行政處分再次違反的;

④違反本制度第七章勞動紀律有關規定的;

⑤連續三個月未完成銷售指標的;

⑥門店管理混亂的管理人員;

⑦員工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⑧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解雇員工,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呈報事實要清楚,理由要充分。解雇主管級員工須店長提出意見後報行政人事部批准;

4.被解雇員工即刻辦理移交工作和財物清還手續。

5.被解雇員工如有涉及法律、經濟等問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除辭退並追回損失外,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三十、離職員工上完最後一天班後,持已審批過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和《員工離職交接清單》與所在分店店長、電腦管理員、會計等其它相關人員進行工作交接或核實手續,最後由行政人事部審核無誤後,方給予辦理結算工資手續,工資在下月的發薪日統一發放;

第三章休息休假

四十、員工假期分以下七種基本情況:

1.工傷假:員工因工作而致殘、傷害或疾病(包括職業災害),經保險機構認可之醫院或特約醫院診斷,確不能出勤者,按醫療證明核給工傷假。

工傷假待遇依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辦理(但違反公司工作流程致使受傷者,以事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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