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借款審批制度

2021-06-04 12:42:42 字數 1217 閱讀 5348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規範企業財務行為,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職工借款的監督管理和核算,規範公司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工因公出差及零星採購業務需要借款的,均可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事宜。

第三條出差人員借款,必須先到財務處領取「出差借款專用借據」,填寫好出差地點、出差事項、出差人數、預計住勤天數、預計借款金額後,先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超過500元的經財務處處長審核同意。借款審批權力部門負責人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工作崗位的,則由其指定的**人行使相應的審批權。500元以下的借款由財務處出納崗審核,予以支付現金。

大額的特殊事項借款需經分管副總、財務處處長簽字批示後方可付款。

第四條職工借款金額的確定須桉如下原則:

1、預計出差的往返車船票、飛機票費用(職工因公出差需乘座飛機的需經分管廠長批准)。

2、食宿費用、市內交通費、小件寄存費等。

3、其他需零星開支的費用。

第五條職工零星採購、支付市內外大額運雜費用、車站寄存費、短途運輸費用等所需現金,一律填製《購貨借據》,通過銀行或現金支付,且開支必須有計畫。

第六條原則上不使行備用金制度,職工借款500元以內,財務不予借款,由職工個人出差回來後直接報銷付款。特殊情況用備用金的,須報董事長批准。

第七條試用人員或新分配來廠的大、中專畢業生借支差旅費或其他借款,須有部門負責人或公司正式職工簽認擔保,方能辦理借款,若借款人未能償還借款,擔保人應負連帶責任。

第八條借款人出差返回及零星採購結束後,三日內或按出差人最後一天住宿日期(車票日期,購貨發票日期)五日內必須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及還款事宜。報帳後結欠部分或三日內不辦理報銷手續的人員欠款,財務處有權在當月工資中扣回,大額借款超過乙個月未歸還清,又無確切理由的,財務處按同期銀行借款利率加收利息。

第九條出差借款回廠後費用報銷標準,按照公司下達的費用定額和開支標準執行。

第十條職工借款的還款實行逐筆結算的辦法,凡職工借款,原借款尚未還清前,一律不再予以借款,即「前賬不結,後賬不借」。

第十一條特殊情況實行備用金制度的單位或職工,報銷時由財務部門付訖現金,借款滾動使用。每半年結清一次。借款人調離原崗位後,應立即歸還所借備用金或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歸還借款的職工,要在還款期內寫出書面報告,確定歸還期限,經本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財務處按有關規定監督執行。

第十三條外單位、個人原則上不允許因私借款,確屬特殊情況私人借款的,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董事長、財務處處長審核批准後,方予借支。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財務處負責修訂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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