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職業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2021-06-04 12:19:26 字數 2982 閱讀 2583

1 總則

1.1為了規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維護勞動者權利,加強職業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公司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勞動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設定的可以使勞動者產生警覺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訊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警示標識。

1.3公司應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勞動者,並按《附件》設定警示標識。

1.4公司應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並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1.5在工作場所中勞動者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2 告知

2.1存在粉塵、化學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場所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後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通過勞動合同、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2.2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應當依照前條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2.3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的培訓,了解其設定和使用方法,並組織勞動者進行相關知識培訓。

2.4公司應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培訓,使勞動者了解和掌握應當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應列入在崗職業衛生培訓範圍。

2.5職業危害公告欄:

1.公司應將職業危害公告欄設定在單位門口或者工作場所入口處,醒目;

2.公告欄應使用堅固材料製成,大小、高度應適合勞動者閱讀,有照明裝置;

3.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內容;

4.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應及時更新。

3 警示

3.1存在粉塵、化學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訊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3.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1.禁止標識:阻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元號;

2.警告標識:提示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元號;

3.指令標識:提示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元號;

4.提示標識:提供某種資訊(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元號;

5.警示線:提示工作場所控制區、監督區或者事故現場救援分隔的線帶。

3.3警示標識的基本形式:

1.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槓;

2.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3.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4.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5.警示線的基本圖形是有標識色和對比色相間的帶狀圖形。

3.4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規定設定警示標識:

1.可能引起塵肺的粉塵工作場所,設定「注意防塵」警示標識;

2.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定「當心中毒」 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示標識;

3.能引起職業性灼傷和酸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定「當心腐蝕」 警示標識;

4.產生雜訊的工作場所,設定「雜訊有害」 警示標識;

5.溫工作場所設定「當心中暑」 警示標識;

6.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弧光」警示標識;

7.生物因素可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感染」警示標識;

8.能引起其它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定「注意危害」警示標識。

3.5接觸有毒化學品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作業崗位有毒物質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3.6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定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工作場所應當設定紅色區域警示線。

3.7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設定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

1.紅色警示線設定在緊鄰事故汙染源,作用是將汙染源與其外的區域分隔開來,僅特殊專業人員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具進入此區域;

2.黃色警示線設定在汙染範圍的四周,其內外分別是汙染區和潔淨區,此區域內的人員要穿戴適當的防護用具。此線也稱為洗消線,出此區域的人員必須進行洗消處理;

3.綠色警示線設定在救援區域的四周,將救援人員與公眾隔離開來。患者的搶救**、支援指揮機構設在此區內。

3.9在工作場所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上、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上,應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識。

3.10 有毒、有害物質的原材料或產品包裝必須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3.11中文警示說明應參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16483-2000)編寫,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3.12貯存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的材料場所,應當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識。

3.13高毒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和洩險區應設定相應的提示標識或者禁止標識。

3.14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發生故障時,應設相應的禁止標識。

3.15維護和檢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時,應在工作區域設定相應的禁止標識。

3.16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訊號、報警裝置場所,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設定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訊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4 防護

4.1存在粉塵、化學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指令標識。

4.2存在粉塵的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4.3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按其毒物性質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4.4能引起**、眼灼傷及牙酸蝕的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4.5產生雜訊及弧光的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4.6生物因素可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5 附則

本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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