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評價概述

2021-05-28 15:36:10 字數 4967 閱讀 5012

第一節土地分級與分類

一、土地型別劃分

(一)基本概念

1.土地型別

廣義:是指包括土地分級及在此基礎上的土地類群歸併,此外還包括研究土地型別的結構和動態演替機制和規律等。

狹義:土地型別是乙個綜合自然地理的概念。土地是由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植被以及人類經濟活動共同作用形成的自然地理綜合體,其基本特性是綜合性和整體性,具體表現為土地組成各部分之間由於聯絡的性質不同,即出現不同的土地型別。

在土地分級的基礎上,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指標,將景觀形態特徵和土地性質相對一致的一系列空間單元劃分為一種型別組合,即土地型別。

從土地的構成要素看,土地型別是氣候、地表物質、地形、土壤、水文、動植物等自然因素與人類活動長期作用的產物。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使土地形成具有一定分布及組合規律、綜合性質相對均一的單元地域。

地貌條件為土地型別的空間分布提供了框架。同一自然地理區域,由於地貌形態單元的不同,土地的水熱條件就不同,土地自然就出現地方性差異,因而也就形成不同的土地型別。氣候條件為土地型別的形成和發育提供了能量基礎和水分**。

不同的能量條件和水分條件及其它們的組合便會形成不同的土地型別。其組成直接影響到土型別的特性和功能。土壤和植被是土地型別形成的重要成份,同時又是反映土地型別差異的重要標誌。

人類活動作為一種自然力量參與了土地型別的形成,因而土地型別不僅是乙個由自然要素組成的自然綜合體,而且是乙個包括人類活動產物又深受人類活動干擾的自然歷史綜合體。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這種影響的程度將會愈來愈深刻。

同一種型別的土地單元應具有:

(1)相似的外貌形態,一般以其地貌、植被、土壤型別為代表;墚、塬、卯。

(2)相似的成因及可以比擬的、相近似的土地性質,如地形坡度、水文條件等大致相同的自然生產能力;

(3)相同的土地型別具有大致相同的自然生產能力,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相同的利用適宜性,要求相似的保護、改造措施;

(4)每乙個相對均一的土地單元,均在乙個上下等級的層階關係中占有乙個位置,與其它土地單元構成乙個土地分級系統,即大地型別的劃分系統。(尺度越大,自然因素的作用越強,尺度越小,人為因素的作用越強。)

關於土地型別概念的幾點說明:

(1)土地型別是一組具有共性的空間單元或土地單元,同一型別內的土地也許有差異,但比型別間差異要小。

(2)土地型別的劃分依據——自然屬性。但劃分土地型別時也要考慮土地利用型別。相同的土地型別應具有大致相同的生產力、農業適宜性、土地保護和改造和提高土地生產力的措施。

(3)自然屬性考察分兩方面:景觀形態特徵(地形地貌、植被型別等)和土地性質(土壤性質、氣候性質等)。它們在不同層次的土地型別劃分標準上的重要性不同。

(4)性質一致性是相對的——根據劃分尺度不同或劃分標準的詳細程度不同,同一型別的土地一致性不同。

2.土地型別、土地資源型別和土地利用型別的區別

(1)土地型別與土地資源型別。

土地資源型別主要是根據土地所具有的資源利用價值或功能(由自然性質和社會經濟特性共同決定的)的差異性而劃分的。即在考慮了土地自然屬性的基礎上,又進一步考慮土地的利用價值(如生產潛力、適宜性、地價等)或土地利用功能(如利用現狀型別)。因此,土地資源型別是指土地自然屬性相對均一,而且利用價值或利用功能一致的土地單元集合。

首先,土地型別的劃分是一種自然分類,劃分的依據主要是土地的自然屬性;而土地資源型別劃分的依據除了考慮土地的各種自然屬性外,更強調根據土地的社會經濟屬性集中體現在其利用價值或利用功能上的綜合差異性而進行分類。

其次,土地型別分類的結果往往是土地資源型別劃分的基礎,也就是說,土地資源型別劃分是在土地型別劃分的基礎上,進一步根據對其利用價值或利用功能的評價結果而重新分類。

(2)土地型別與土地利用型別

土地利用型別:一定土地型別經過長期開發改造而形成的具有特定土地用途、利用方式的地域單位,即土地利用相同的單元土地或土地資源。

土地型別強調的是土地的自然屬性;土地利用型別一方面反應出土地的自然屬性,另一方面也反應出社會屬性,即人類活動所賦予土地的屬性。因此在劃分土地型別時也應適當考慮到土地利用型別。

3.土地型別與土地評價關係

土地型別研究是指在劃分各級土地單位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原則,對這些土地單位進行型別歸併,即分類。

土地型別研究也是綜合自然區劃的一項必要補充,通過劃分土地型別並對其迸行自下而上的逐級歸併,可與自上而下逐級劃分的自然區劃相結合,使人們更深刻地認識到地理環境的分異規律和區域自然地理特徵。

土地評價主要是根據土地的自然生產能力或其它方面利用潛力的高低對土地的質量作出評估。土地評價研究的重要任務,是深入分析各種因素對作物、牧草、林本的生長發育或其它非農業土地利用的影響,力求獲得數量化的指標,擬定符合客觀實際和切實可行的評價方案,並對土地的質量(潛力、適宜性等)作出科學評估。

士地型別與土地評價的研究是士地科學研究的重要內容。而且,在土地型別與士地評價之間存在著極為密切的聯絡,首先.在大多數情況下,土地型別可以作為土地評價的基礎。在士地評價之前,往往先劃分出土地型別,然後以這些土地型別為基礎去開展土地評價;其次,土地型別的劃分儘管主要應該依據土地的綜合自然屬性,並適當考慮到人為因素的影響。

二、土地分級

(一)土地分級的涵義

土地分級是指在對土地組成要素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通過自下而上合併或自上而下劃分,產生出一些等級有高低、複雜程度有差異的土地單位。簡單的說,就是不同尺度上的土地型別。

乙個具體的梁蓋地、緩粱坡地和陡梁坡地可組合成為乙個更大的土地單位——黃土梁地。由此可見,陸地表面的這類具體的不同土地地段之間具有一定的地域聯絡,可將它們組合成為具有一定的綜合自然特點、內部結構稍複雜的較大土地地段。類似地,還可以將這些較大的土地地段組合成為範圍更大,內部更複雜的土地地段。

這種自下而上逐級組合,或自上而下逐級劃分,結果是一樣的,即實現了乙個地區士地的分級。

土地分級也是土地個體的尺度區分,因而也與土地調查製圖的詳細程度和製圖比例尺有關。一般而言,高階的土地個體包含若干低階的土地個體,因此有比低階土地個體更大的面積。但尺度與面積並不完全對應,同一級的各個土地個體的面積可能有很大差別。

尺度的意義實質上是指內部的複雜程度,從高階土地單位到低階土地單位,內部差異性減少而一致性增大,反之亦然。從這個意義說,土地分級也是一種型別劃分,即尺度型別劃分。

(二)土地分級的要求

土地分級的理論基礎是自然綜合體地域分異規律,尤其是地方尺度和局地尺度的自然綜合體地域分異規律。土地分級應具有科學性和簡明性,其具體要求是:

土地個體單位內部相對一致,而與相鄰個體之間有明顯差別;劃分出的土地單位要利於識別(包括在野外和圖件上);分級系統應力求簡明。

(三)土地分級目的

土地分級的目的,主要是為土地分類服務。土地分級是指大地地段的個體研究,即採用地域系統研究法劃分不同級別的具體土地地段.或逐級合併為更高一級的土地單位。而土地分類則是採用系統分類研究法,對同一等級土地單位進行分類,得出級別高低不同的各種土地型別。

因此,土地分級是土地分類的基礎,在多數情況下,只有完成了土地分級才能開展土地分類研究。

(四)各國的土地分級系統

1.英澳學派的土地分級系統

1)澳大利亞分級系統分為**,即土地系統、土地單元、土地點。

土地系統是乙個地區或幾個地區的組合,它的地形土壤出現重複的組合型。也就是說土地系統內包含了不同型別的土地,它們按一定的規律重複出現。

土地單元是一組相聯絡的土地,他們在一定系統內和某一特定的地形有關。乙個土地單元是一組相關的土地點這一組土地點在主要的內部特徵上對土地利用來說是相似的,即從實際應用目的來說,在它分布的地方在地形植被和土壤上是一致的。

土地點是在內部特點上更為一致的區域,也是理論上最低階的土地等級單位。

2)英國c.w.公尺切爾(mitchell)是該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在2023年發表的《土地評價》一書中提出了乙個七級土地分級系統。隨後在2023年發表的《資源與規劃》一書中,他又進一步提出了乙個十級土地分級系統,並對各級土地單位所對應的土壤、植被的分類單位和適宜的製圖比例尺作了說明。

這個系統也是自然地理區域單位與土地分級單位共同組成的等級系統。不同的是,在土地分級單位部分,在保留土地系統、土地刻面和土地素三個基本級別的同時,增加了土地鏈(land catena)、土地叢(land clump)和土地亞刻面(1and sub—facet)三個級別,作為過渡性的土地單位。

2.前蘇聯和德國景觀學派的土地分級系統

該學派把土地分級建立在景觀學研究的基礎上,將景觀作為在地帶性和非地帶性因素共同作用下所形成的、具有最大一致性的自然區劃單位。前蘇聯所劃分的景觀形態單位有「地方」、「限區」和「相」**。

相:是最小的景觀形態單位,即最低階的土地單位。乙個相在地貌上相當於乙個地貌面,具有相同的處境(指地形部位,相對高度,坡度和坡向),同一基質(岩性),同一小氣候和水文狀況,同一植被群叢和同一土壤變種,在生產利用上可採用幾乎相同的措施。

比例尺大於1比1萬。

限區:相的有規律的結合體。因水的運動,固體物質的搬運和化學元素的遷移,具有共同方向而聯結起來的,不同相的有規律組合(如流域):比例尺介於1比1萬至1比20萬。

地方:限區有規律組合而成的高階土地單位:比例尺介於1比20萬至1比100萬。

綜上所述,在相、限區和地方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絡。由相構成限區。由限區構成地方,其間還包括一些過渡單位即環節、複雜限區和地方組合,它們均屬土地分級單位。

若干個地方的進~步組合構成自然地理區(景硯),但它已不屬土地分級單位。

3.我國的土地分級

我國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基本沿用前蘇聯景觀學派的土地分級方法。採用地方﹑限區和相作為基本的土地分級單位。

從20世紀70年代後期起,我國的大、中比例尺土地型別製圖中的土地分級逐漸趨向於採用蘇聯景觀學派和英澳學派相結合的**分級系統,主要傾向於用土地類﹑土地亞類和土地單元或土地型的**劃分系統。

儘管各國或各種學派的土地分級有所不同,但仔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幾點認識:

(1)各國學者在進行土地分級時,無論其出發點如何,都始終一致認為土地是乙個綜合的整體,是在各種要素的綜合作用下形成的客體。

(2)土地分級系統的建立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自上而下把高階單位劃分為低階單位;另一種是自下而上把低階單位合併成高階單位。

(3)現有的各種土地分級系統,儘管它們在劃分的土地級別數目和名稱上不完全一致,但不同的土地分級方案之間還是可以比照。在眾多的土地級別中,採用最多的基本土地級別有**,即土地系統(地方或其它)﹑土地單元(土地刻面﹑限區或其它)和土地點(土地素﹑相或其它)。

第二章土地評價要素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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