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迴避制度

2021-05-28 14:10:46 字數 1673 閱讀 9578

一、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四川省律師協會制定的《四川省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的規定,為規範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嚴格執行利益衝突迴避制度。本所成立律師執業利益衝突審查小組,組長由本所主任擔任。審查小組的職責是負責審查本所**的委託事項與本所其他委託事項的委託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衝突。

三、對於與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務關係的當事人,本所建立當事人資訊檔案。本所在與當事人辦理委託**手續時,應當謹慎嚴格審查。承辦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託之前,應當向本所行政辦公室檢索相關當事人的資訊檔案(包括諮詢檔案),查證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四、本所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發現有下列利益衝突情形的,應當立即向本所主任或者審查小組報告:

(一)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師同時擔任該案件中涉嫌共同犯罪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律師或者被告人的辯護人。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師同時擔任該案件中被害人的**人、犯罪嫌疑人的律師或者被告人的辯護人。

(三)在同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本所律師同時為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擔任**人或者提供法律服務。

(四)與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務關係的的兩個或者數個當事人之間發生訴訟、仲裁類案件,本所律師同時擔任兩方以上當事人的**人。

(五)本所律師在訴訟、仲裁類案件中與一方當事人依法解除委託**關係後,又在該案件中接受對方當事人委託擔任**人。

(六)本所律師及其近親屬同委託事項有利益衝突,或者訴訟相對方的律師是本所其他律師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

(七) 本所律師在前一法律事務中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委託**關係後,又接受與前任委託人具有利益衝突的相對方的委託,辦理相同法律事務。

(八)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與顧問單位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九)依據律師執業經驗能夠判斷的其他利益衝突情形。

五、律師在承辦案件過程中發現有本制度第四條所列情形,應當予以迴避。尚未接受委託的,不得建立委託**關係;在接受委託後知道訴訟相對方或者利益衝突方已委聘本所其他律師的,應當協商解除一方的委託**關係,協商不成的,應當與後簽訂委託**合同的一方或者沒有支付律師費的一方解除委託**關係,但雙方委託人簽發書面豁免函的除外。

六、,應當及時將這種關係明確告知委託人。委託人提出異議的,律師應當迴避;但雙方委託人簽發書面豁免函的除外。

七、專業組負責人對本組律師承辦案件是否存在利益衝突負有審查義務。在接受委託之前,應當進行利益衝突查證。只有在委託人之間沒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託**關係。

經查證,若存在利益衝突的情形,不得簽訂委託**合同,但雙方委託人簽發書面豁免函的除外。

八、與顧問單位簽訂顧問合同時,應當在顧問合同中明示本所利益衝突迴避制度,讓顧問單位知曉利益衝突迴避制度的基本原則及處理辦法。

九、在執業活動中,如承辦律師明知存在本制度第四條所列利益衝突情形而故意隱瞞事實並繼續進行委託**,致使委託人遭受損失的,除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外,視其情況予以記過處分,直至除名。

十、承辦律師對因存在利益衝突而被審查小組要求解除委託**關係有異議的,可向審查小組提出異議申請,由審查小組組長作出最終決定並書面告知承辦律師。

十一、因存在利益衝突與委託人協商終止委託**關係後,承辦律師應當書面報告本所主任或者本所合夥人會議,本所根據承辦律師已進行或者完成的委託事項向委託人退還全部或者部分律師費。

十二、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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