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園集團員工利益衝突管理規定

2021-03-04 07:51:05 字數 1223 閱讀 7415

碧桂園集團檔案

第一條目的

為防範公司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利益衝突,促進公司業務的規範發展,防止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行為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

第三條員工利益衝突的定義及事項

(一) 員工利益衝突的定義

員工利益衝突是指當公司員工在履行公司職務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個人利益之間存在衝突,可能損害公司及公司股東利益的情形。

(二) 員工利益衝突事項

1、員工及其近親屬(配偶及雙方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下同)設立的企業與公司發生業務關係的;

2、員工及其近親屬在與公司存在業務關係的企業中投資入股比例超過1%的;

3、除另有規定外,員工在其他企業、機構、組織中兼職、任職的(公益性質的除外);

4、與離開公司未滿5年的前員工「所在」單位開展業務且前員工為該單位的創始人、股東、高階管理層的;

5、員工的近親屬在公司入職的。

第四條員工利益衝突的申報

(一)對任何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員工利益衝突事項,員工應如實、全面的通過bip向其上兩級主管領導和所屬人力資源第一負責人進行申報;對已經發生的員工利益衝突事項,應在本規定施行後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申報;對即將發生的員工利益衝突事項,應在利益衝突發生前申報。

(二)員工對實際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利益衝突事項申報後,員工所屬部門應向集團風控審計監察中心和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備案。

第五條審批人的處理及責任

員工按照規定將利益衝突事項申報後,其上兩級主管領導和所屬人力資源第一負責人應作出「同意,進行業務迴避」或「不同意,退出利益衝突」的批覆,如同意,則應採取業務迴避的方式控制風險並對該事項的後果承擔責任,如不同意,則應解除利益衝突事項。

所屬人力資源第一負責人定期彙總利益衝突申報及審批情況向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匯報;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應及時主動掌握本單位利益衝突相關資訊,確保風險管控到位。

第六條未按規定申報的責任

員工未按照規定全面、如實對利益衝突事項通過bip申報的,公司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處分。

第七條附則

(一)本規定由集團風控審計監察中心和集團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利益衝突管理規定

抄呈:各董事、副總裁、主席顧問

聯絡人:風控審計監察中心魏曉璇聯絡**:138********

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嚴雪儀聯絡**: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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