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班子及成員執行民主集中制及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2021-05-27 22:47:06 字數 857 閱讀 6095

一、鄉決定重大事項,實行黨委書記負責制。嚴格遵守「集體討論、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的程式,實行集體議事,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定。重大事項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涉及鄉工作發展目標的重大事項;

(二)鄉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

(三)鄉政策措施;

(四)規模和費用較大的開資專案;

(五)對工作開展指導性強的規範性檔案制發;

(六)其他人事工作重大事項。

二、凡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會議,須有半數以上領導成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分管此項工作的領導成員必須到會。

三、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式:

(一)諮詢論證。職能科室對重大事項要在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議題,並報分管領導同意,方可提請上會。

(二)會前協調。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會議不得搞臨時動議。議題應在相關領導成員之間進行會前協調,然後由黨委書記決定是否上會。

(三)準備材料。按規定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科室準備規範化的上會材料。

(四)提前通知。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資料)須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書面送達應到會人員,並履行簽收手續。確實無法書面送達的,用**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充分討論。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先由分管領導或有關科室負責人向會議說明有關情況,然後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中班子成員應表明贊同或不贊同意見。

(六)做出決定。黨委書記在聽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決定。

(七)形成紀要。會議須形成「重大事項會議紀要」。按照有關規定,重大事項決定在機關進行通報。

(八)重大事項(除保密外)決定後進行本機關內部公示。

四、遇到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事及會議決定的,領導成員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領導班子及黨委書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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