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影印與封存制度

2021-05-27 04:40:43 字數 1620 閱讀 6744

一、病歷的影印與封存按《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根據該規定第十二條,患者本人及其**人、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人、公安司法機關以及保險機構可以申請影印第十五條所規定的病歷資料,患者或其**人可以申請封存第十九條所規定的病歷資料。

1、影印本人病歷資料,須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等);

2、影印他人病歷資料,須出具患者的身份證和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

家長影印其小於18歲子女的病歷資料,須出具家長身份證和戶口薄。

死亡患者近親屬影印病歷資料,須出具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身份證、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如戶口薄、結婚證等);

死亡患者近親屬**人影印病歷資料,須出具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人的身份證,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如戶口薄、結婚證等),**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3、商業保險機構影印病歷資料,須出具患者的身份證和委託書、保險合同影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死亡的,須提供保險合同影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

4、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須憑公安、司法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立案證號、兩位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並經醫務科蓋章確認後予以影印。

5、律師使用病案資料,須出具患者的身份證和委託書,法院立案證明、單位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

6、基本醫療保險機構需影印病案資料,通過醫保科聯絡。

7、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影印病歷資料的,應請示醫務科同意,由本院醫護人員攜帶病案,到病案室按照有關規定影印。

三、查閱、諮詢、影印病案按規定收取病案資料查詢費和影印工本費。影印的病案資料加蓋。

四、當患方要求封存病歷時,由主管醫師報科主任、醫務科和病案室,醫護人員帶病歷原件和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同時到病案室,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按以下程式進行封存。

1、封存前,複製乙份完整病歷。若患方要求影印者,影印其病歷中的客觀病歷,並按規定收費。

2、用醫院大號信封,封存原始病歷。

病案管理人員在信封正頁註明住院號、病人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處蓋章。病房醫護人員在下面簽字認可封存內容,病人或其近親屬在封口處簽字或做標記。

3、封存病歷由病案室保管。

4、非正常工作時間封存病歷時,需醫務科人員在場並簽字。封存的病歷由醫務科暫時保管,正常上班時交由病案室負責保管。

5、封存病歷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需要時在醫患雙方同時在場的情況下拆封。

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部分條款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報括:門(急)診病曆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影印件。

病歷影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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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影印制度

一 醫院應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影印或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 1 患者本人或其 人 2 死者近親屬或其 人 3 保險機構 4 公安 司法機關 二 受理影印或複製病歷資料申請時,申請人應按如下要求提有關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 申請人為患者 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 人的有效...

病案 病歷 影印制度

一 由病案室全面負責全院病歷的影印 複製工作,其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影印 複製患者的病案 病歷 資料。二 病案室有專人負責受理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 1 患者本人或其 人 2 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 人 3 保險機構等人員和機構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有關證明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