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式,根據《公司法》、《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罰的原則。
(三)賞罰有度原則。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四)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及各下屬單位全體員工。
第四條執行與監督
本制度由綜合事務部負責貫徹並監督實施情況。原則上應有員工直接上級負責其所屬員工的獎懲管理,特殊情況上報部門負責人或總經理,給予相應獎罰。
第五條獎懲分類
(一)公司對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書面嘉獎」、「記功」、 「晉級」、「公升職」。
(二)公司對員工的處罰分為「罰款」、「書面警告」、「記過」、 「降級」、「降職」、「辭退」。
(三)公司對表現傑出或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員工酌情給予授發獎金、書面嘉獎、記功、晉級、公升職等榮譽,並在公告欄公告。
(四)公司對工作欠佳或行為不當的員工酌情給予罰款、書面警告、記過、降級、降職、辭退等處罰,並在公告欄公告。
二、獎懲許可權
第六條綜合事務部的職責
公司綜合事務部負責制定並完善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提供員工獎懲的操作原則;負責公司員工獎懲管理工作的具體策劃與推動;對各單位員工獎懲管理工作進行日常的指導、服務、監督與檢查;對員工獎懲決定給予備案;接受員工對於獎懲決定的申訴,並給予合理解決。
第七條獎懲許可權及職責
(一)員工的直接上級負責做出對員工進行獎罰的基本決定。
(二)各級管理者負責許可權:
總經理負責公司部門正職的獎懲決定和對公司總部人員重大獎懲決定的審批;各部門正職負責本部門副職的獎懲決定和部門人員重大獎懲決定的審批;各部門副職負責部門員工的獎懲決定;班組長負責下屬的獎懲決定或申報。
三、獎勵細則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相應獎金獎勵:
(一)工作積極、忠於職守、遵紀守法、模範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政策者。
(二)月度、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優異者。
(三)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四)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五)在合理節省公司原材料、能源和資金方面用積極貢獻者。
(六)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七)享受書面嘉獎、記功獎勵者。
(八)其他可以給予獎金獎勵的情形。
(九)獎金發放金額:
第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書面嘉獎獎勵:
(一)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二)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三)研究改善生產裝置,有特殊功效者。
(四)維護公司規章制度,對於各種違紀行為敢於制止、批評、揭發者。
(五)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在防止事故發生和挽回經濟損失方面有功者。
(六)對社會做出貢獻者。
(七)享受記功獎勵者。
(八)其他可以給予書面嘉獎的情形。
第十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功獎勵:
(一)超額完成公司利潤計畫指標,經濟效益顯著者。
(二)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有效者。
(三)對於舞弊或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防止重大損失者。
(四)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對社會做出突出貢獻者。
(五)其他可以給予記功獎勵的情形。
第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晉級獎勵:
(一)一年內累計三次記功(自第一次記功日算起),但無記過(含)以上處罰者。
(二)在當年工作中(自然年份計算)給公司帶來重大利潤者。
(三)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者。
(四)其他可以給予晉級獎勵的情形。
第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升職獎勵:
(一)在完善管理體制、拓展經營渠道、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出現積極效果,且本人具有較強管理能力者。
(二)在經營管理中,以自己的能力顯著提高公司利潤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且本人非事故直接負責人者。
(三)其他可以給予公升級獎勵的情形。
四、處罰細則
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罰款處罰:
(一)在休假期滿未在第一時間向有關負責人銷假者。
(二)遲到早退者和曠工者。
(三)特殊崗位人員未按規定著裝或佩戴胸牌者。
(四)工作期間不按規定進行整理、整頓、清理、清掃責任區域者。
(五)工作期間吃東西、喧嘩、打鬧、聊天、戴耳塞者。
(六)未經同意在工作期間處理私人事務者。
(七)因工作疏忽,導致工作質量不合格者。
(八)所保管的公司財務缺失、損壞者。
(九)損壞公司公共財物者。
(十)其他可以給予罰款處罰的情形。
(十一)罰款處罰金額:
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書面警告處罰:
(一)因過失導致工作失誤,造成一定影響者。
(二)無合理理由不服從上級合理指揮者;
(三)蓄意破壞公司財物者。
(四)對公司或上級有期限的指令任務,無正當理由為按期完成者。
(五)未經倉管人員同意,擅自進入倉儲區域者。
(六)乙個月內遲到早退達三次或出現曠工情況者。
(七)檢查或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八)出現屬罰款處罰情形經處理再犯者。
(九)其他可以給予書面警告處罰的情形。
第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罰:
(一)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輕微損失者。
(二)工作期間擅自離崗或串崗影響工作者。
(三)未經允許,擅自盜打**者。
(四)對他人惡意攻擊,但為造成較大傷害者。
(五)乙個月內累計曠工三次或遲到早退達五次者。
(六)瞞報資料或事故,未造成重大損失者。
(七)因工作過失導致顧客投訴,給公司造成一定影響者。
(八)對事故負有操作或監管責任者。
(九)出現屬於書面警告處罰情形經處理再犯者。
(十)其他可以給予記過處罰的情形。
第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降級處罰:
(一)管理人員因督導不利,在經營和管理上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員工宣揚自身不良情緒,經警告不悔改者。
(三)工作不能勝任者。
(四)其他可以給予降級處罰的情形。
第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降職處罰:
(一)因工作過失導致顧客投訴,情節嚴重者。
(二)濫用職權,導致公司蒙受嚴重損失者。
(三)工作不能勝任者且不積極進取者。
(四)對重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
(五)不服從公司合理工作調動或無理取鬧者。
(六)其他可以給予降職處罰的情形。
第十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辭退處罰:
(一)在公司內酗酒、滋事、聚眾賭博者。
(二)聚眾**妨礙正常工作秩序者。
(三)蓄意違反安全規定,對他人造成傷害者。
(四)嚴重違法公司操作規定,造成重大事故者。
(五)應聘時虛報資料或瞞報個人資訊,給公司帶來損失者。
(六)擅自挪用公司資金者。
(七)工作期間與顧客發生重大衝突,損害公司形象者。
(八)填寫公司檔案時,虛報資料、蓄意瞞報、篡改記錄或偽造單據者。
(九)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七天者。
(十)盜竊公司或他人財務者。
(十一)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者。
(十二)利用職權**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十三)擅自翻閱、抄錄或影印公司機密資料或他人信函、檔案者。
(十四)蔑視公司規章制度,宣揚自身不良情緒並造成負面影響者。
(十五)一年內累計三次記過處分者。
(十六)降級、降職後仍不能勝任工作或出現不當行為者。
(十七)在任何場所做出對公司聲譽、利益不利的言行者。
(十八)惡意頂撞上司、侮辱謾罵他人者。
(十九)經公檢法部門予以拘留、**、判刑處理者。
(二十)虛報事假、病假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其他可以給予辭退處罰的情形。
五、獎懲執行程式
第十九條獎勵程式
(一)對平時工作成績突出或表現傑出的員工尤其直接上級或部門經理作出相關獎勵決定。
(二)特殊情況或重大貢獻者有部門負責人上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給予員工相應的獎勵。
(三)對員工的獎勵結果由其直接上級填寫《獎勵記錄表》,交綜合事務部備案。
第二十條處罰程式
(一)員工一旦被發現有違紀行為,首先由直接上級就違紀行為與員工交談,調查情況,或進行批評教育。
(二)若違紀行為確屬應給予處罰的情況,且員工無合理解釋,則視情節嚴重情況做出相應處罰決定。
(三)由直接上級填寫《違紀處罰通知單》,並上報部門經理或綜合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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