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 儲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2021-05-25 00:05:41 字數 2977 閱讀 3356

23.1本制度涵蓋倉庫和儲罐區內安全管理。

23.2本制度由倉庫部門、安環部和生產車間承擔。倉庫管理部門負責原料、產品等出入庫登記;安環部負責消防設施、動火管理;生產車間負責已接受的儲罐、原料的管理。

23.3 倉庫安全管理

23.3.1倉庫建設管理

23.3.1.1新建、擴建、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應當符合《建築

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的審核。倉庫建成後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驗收。

23.3.1.2倉庫區域應當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設定消防安全通道。

23.3.1.3庫房內不准設辦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閣層。

23.3.1.4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應當根據防雷需要,裝置避雷裝置。

23.3.1.5儲存各類化學易燃物品、燃燒物品等專業倉庫,不准建在車間或人口比較聚集的地區。

23.3.1.6庫區庫房內要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

庫區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布、汽油工作服、手套等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

23.3.2庫存物品管理

23.3.2.1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對

可能帶有火險隱患的物品,應當存放在觀察區,經檢查確無危險後,方准入庫。

23.3.2.2 原料和成品必須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貯存,同時還應

按先進先出原則發放原料和成品,並對貯存過久而影響質量超期原料和成品進行及時檢查和及時處理。原料及成品貯存期以包裝罐上標識為準。

23.3.2.3原料和成品不宜露天存放、貯存。應貯存於乾燥、陰

涼、通風、隔熱、無陽光直射、鄰近無火源的倉庫內。倉庫內溫度應控制在35℃以下,超過應採取降溫措施。

23.3.2.4各類物必須存放於指定地點,不准亂擺亂放,且各類

物品必須根據不同的特性分類、分割槽專儲。易燃物品或性質相牴觸的物品必須分開儲存,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區域內存放。嚴禁混存,嚴防跑、冒、滴、漏現象的發生。

23.3.2.5庫內貯存應按不同型號、品名、批號等分類、分垛貯

存。要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柱距、梁距,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公尺,每個庫房必須規定儲存限額。

23.3.2.6原料和成品在裝卸、堆垛過程中,應輕拿輕放,保持

容器的密封和包裝完整,切忌撞擊、亂拋亂擲和超高堆碼。夏季炎熱高溫天氣(35℃以上),十點至十七點不准裝卸易燃溶劑。

23.3.2.7原料和成品如有破損、洩露應立即更換包裝,更換包

裝時應佩戴防毒(或防塵)口罩和護目鏡並穿著純棉衣物以及其它需要的勞保用品。

23.3.2.8提運、轉運、裝卸易燃、可燃物品的機動車輛必須安

裝阻火器,叉車、電瓶車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3.3.3 倉庫電器裝置管理

23.3.3.1 庫存化學物品的倉庫,應當根據物品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裝置。

23.3.3.2庫房內不准使用典鎢燈、日光燈、電爐等電器裝置,

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使用60w以上的燈泡。

23.3.3.3所有電源開關、插座附近不准堆放物品,不得私自改

動所有電器、裝置位置及用途。臨時使用的電器裝置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23.3.3.4庫房內不准安裝取暖裝置,若物品防凍必須取暖,可

用暖氣。散熱器與可燃物品堆垛應當保持安全距離。

23.3.4 倉庫消防管理

23.3.4.1 庫外應有「禁止吸菸」「嚴禁火種」等警示標誌。倉庫

必須嚴格執行嚴禁明火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嚴禁煙火。

23.3.4.2庫房、貨場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

量的消防器材、裝置、設施,並布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地點,消防器材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23.3.4.3保持消防通道暢通,嚴禁在消防通道上擺放物品。愛

護消防器材、裝置,不得以任何藉口將消防器材挪作其它用途。

23.3.4.4消防器材應當有專人管理,定期檢修,保持完整好用。

寒冷季節要有消防儲水池。消火栓、滅火機等裝置採取防凍措施。

23.3.4.5倉庫一旦發生洩露或火災事故,除立即組織撲救外,還應及進時切斷電源並報警。

23.3.5 倉庫人員管理

23.3.5.1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本公司原料和成品的性

能、貯存方式、注意事項、安全守則等。每日工作結束後,應進行安全檢查並作好記錄,然後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23.3.5.2實行每日巡迴檢查制度,各級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必

須檢查各所屬區域的安全情況及所有電器裝置的開關是否關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倉庫安全。

23.3.5.3 倉庫重地屬受管制區,非倉庫人員,如非工作所需,未經批准,不得進入倉庫。

23.3.5.4部門安全負責人應定期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不

斷提高員工的消防意識。並督導屬下員工嚴格遵守各項消防規章制度,共同查處及消除火險隱患,確保公司安全生產。

23.4 罐區安全管理

罐區除執行倉庫安全管理的適宜規定外,還應按下列要求執行。

23.4.1應保持儲罐液面計、壓力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23.4.2 易燃、可燃液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23.4.3 儲罐上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天降溫的上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應設定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准將電器開關高在防火(護)堤內。

23.4.4 易燃、可燃液體的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應採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23.4.5 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定隔油池或水封井,並在出口管上設定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23.4.6 未經許可,嚴禁任何人進入罐區,工程維修人員在罐區維修中嚴禁亂敲亂打,並應使用銅質工具。

23.4.7 管理人員和罐區工作人員應經常對罐區進行安全檢查及工作檢查,防止跑、冒、滴、漏現象,發現問題有及時處理。

23.5在落實本制度過程中,還必須遵守《倉庫防火安全規程》等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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