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輸變電工程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公示版

2021-05-23 15:22:06 字數 4592 閱讀 876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企業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落實用制度治理企業的要求,提公升公司管理的執行力和控制力,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所屬行業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建立規範標準的規章制度體系(立項體系、制定體系、共享體系和動態管理體系)。參照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湖北省輸變電工程公司規章制度的立項、起草、審議、修改、公告、備案、廢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遵循合法、合理,便於實施的原則。

第四條規章制度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科學、合理地規定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及公司內部的管理秩序。

第五條規章制度管理委員會是公司制度管理的責任機構,在公司規章制度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訂公司制定規章制度的規劃;

(二)負責審查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廢止的流程;

(三)負責對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規範性的審議;

(四)負責監督及評價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

第六條公司企業策劃部是公司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在公司規章制度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訂公司規章制度制定的規劃;

(二)督促、協助公司各職能部門實施規章制度的起草;

(三)組織對公司規章制度的論證並徵集修改意見;

(四)組織對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規範性審查,並向公司領導報告審查意見;

(五)督促對公司規章制度的執**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組織對公司規章制度的專項核查,並向公司領導提交執**況和責任部門監督檢查情況分析報告。

第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制定的,用於推動、引導、規範和保障公司管理、生產、經營等活動的規範性檔案,包括 「章程」、「規程」、「辦法」、「規定」、「實施細則」等。

「章程」是指對公司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式等事項的規定;

「規程」是指對公司的政策、生產經營管理等所做的分章分條的規定;

「辦法」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體規定;

「規定」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式性的規定;

「實施細則」是指為實施法規、規章、規程而作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下列事項可以制定規章制度:

(一)為建立電力現代企業制度,對公司宗旨、公司負責人及其職權、公司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生產經營方式以及對公司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所作出的根本性規定;

(二)根據公司生產的特點,分級管理,統一指揮,對公司安全生產作出原則與具體的規定;

(三)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實現公司商業化運營,對公司經營決策、綜合計畫、勞動工資、財務審計、物資**、工程管理、質量安全、技術創新等管理作出的原則與具體規定;

(四)為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對公司政治工作和法治工作作出的原則與具體規定;

(五)其他涉及公司整體性問題作出的專項規定和為貫徹實施地方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

第三章規章制度的立項、起草

第一節立項

第九條各職能部門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規劃,擬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專案計畫,確定具體規章制度申報專案,將下一年度《公司規章制度制訂計畫登記表》報企業策劃部彙總審核備案。

第十條各部門申報的規章制度草案專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章制度的名稱;

(二)制訂規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訂規章制度的依據、宗旨;

(四)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五)起草部門和起草責任人;

(六)起草進度計畫;

(七)規章制度草案說明書。

第十一條企業策劃部對各部門報送的《公司規章制度制訂計畫登記表》和申報的草案專案進行彙總協調後,進行相應調研並擬出部門意見,填寫公司規章制度年度制訂計畫建議書,報請分管領導審閱,並經公司制度管理委員會討論後,報請總經理批准,作為公司規章制度年度制訂計畫。

第十二條對因情況變化已列入年度計畫而無制定必要的,由企業策劃部與起草部門協商,經總經理(或黨委書記)批准後撤消;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計畫的,由相關部門按「第十條」規定,向策劃部申報補充立項。

第二節起草

第十三條規章制度草案由其內容所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小組)負責組織起草。內容涵蓋交叉時,由企業策劃部報分管領導確認職能部門。制度起草的職能部門即為責任部門。

第十四條公司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小組)應對其起草專案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程、標準、定額以及國內外有關資料,結合行業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和公司現狀,應對其所擬訂規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

第十五條規章制度草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條(一)、(三)、(四)項內容;

(二)規章制度的適用範圍;

(三)負責規章制度實施的部門;

(四)實施日期;

(五)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完畢後應送交企業策劃部組織審查,起草部門(小組)應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 規章制度草案及其說明;

(二) 相關條款制定依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行業及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公司規章制度執**況或事實等)的索引目錄和相關文號;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在起草過程中,起草部門(小組)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基層單位和職工代表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徵詢意見表等多種形式。

第四章規章制度的審議、公告及備案

第一節審議

第十八條企業策劃部對上報的規章制度草案及說明書就下列主要方面進行初步審查:

(一)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是否符合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規章制度草案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如果要改變現行規章制度,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三)規章制度草案的體系結構、條款、文字等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第十九條規章制度草案初審沒有通過,由企業策劃部根據初審情況負責出具初審意見,並將與規章制度草案及說明書一起送回原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小組)修改完善。

第二十條草案初步審查通過後,由企業策劃部組織進行集中評審會或採用會簽的形式對制度草案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集中評審會是由企業策劃部負責組織召集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委員會成員進行,分管領導擔任評審會組長,就規章制度草案中的有關內容進行以下評審:

(一)規章制度草案是否符合現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規章制度草案是否符合現行地方及行業的規範、規程、規定、標準的要求;

(三)規章制度草案是否與上級單位的相關制度相衝突;

(四)規章制度草案是否與本公司其它制度相適應;

(五)規章制度草案內容所涉及的部門是否有不同意見;

(六)對規章制度草案可預見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見;

(七)對規章制度草案的可行性作出結論。

第二十二條企業策劃部根據集中評審會和會簽的評審意見,負責出具評審結論和彙總修改意見,並與規章制度草案及草案說明書送回原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小組)修改。

第二十三條對需二次評審的規章制度草案,由企業策劃部對照一次評審結論和彙總的修改意見,逐條檢查報送的規章制度修改情況,然後採用會簽的形式,由企業策劃部出具終審報告。

第二十四條經評審通過的規章制度草案,匯同企業策劃部出具的終審報告,報公司分管經理審閱。經公示後,無異議,由總經理(或黨委書記)閱示或批准簽發。

第二十五條凡按規定需經公司職代會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必須經公司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執行。

第二節頒布及備案

第二十六條經批准簽發的規章制度由企業策劃部頒布。

第二十七條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實施前,採用公告和檔案等方式告之。

第二十八條規章制度印刷成文後,應由經理工作部、企業策劃部分別登記存檔備案。

第二十九條凡由上級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檔案要求, 屬於具體針對性的,需在企業策劃部備案。

第三十條根據公司實際,凡需將上級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檔案要求轉變成公司規章制度時,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第十條」規定,向企業策劃部申報補充立項。

第五章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企業策劃部負責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執**況進行監督檢查,各責任部門應將監督檢查情況報送企業策劃部備案;必要時,經分管領導同意後,企業策劃部可直接組織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企業策劃部根據各責任部門報送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分析;必要時,可組織有關的專項核查,並向公司相關領導提交執**況和責任部門的監督檢查情況分析報告。

第三十三條公司制度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對規章制度執**況、監督檢查情況以及相應的分析報告進行討論,對制度執行不力或執行不當的有關單位/部門,或監督檢查貫徹不利的相關責任部門,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考核,並進行公告,相關單位/部門作出整改計畫;對執行較好的單位/部門給予表彰。

第三十四條企業策劃部負責組織對制度執**況進行評估,對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做出評價,擬定評估報告,作為規章制度修改和廢止的依據。

第六章規章制度的修改、廢止

第三十五條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草案,企業策劃部立項,並出具評估報告,報送企劃部主管經理審閱,由總經理批准修改和廢止。

第三十六條經企業策劃部立項審核後,對沒有修改(廢止)依據及基礎的

規章制度草案,出具評估理由報告,由企業策劃部退回申請部門。

第三十七條副總師辦、企業策劃部經過調研、評估後,可以對需要修改或廢止的規章制度,提請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進行修改和廢止。

第三十八條需修改(廢止)的規章制度經立項後,草案送交企業策劃部審核,起草小組應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規章制度修改(廢止)草案及其說明;

(二)條款修改(廢止)的依據及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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