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妨礙排除制度之司法適用發展與協調

2021-05-11 09:14:00 字數 3279 閱讀 6587

公司訴訟理由是什麼?

證明妨礙排除制度之司法適用

劉鋒原、被告簽訂買賣合同,原告向被告**一台穀物色選機,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28.8萬元。原告按約向被告提供了機器,但被告尚有6.

8萬元的餘款未能按約支付。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餘額及違約金。審理中,被告辯稱並非故意拖欠貨款,而是原告提供的裝置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訴訟中,法院依被告提出的質量鑑定申請,委託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訴爭的色選機進行質量鑑定。由於此類機器須在正常運**況下才可參照相關標準判斷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需要原告先行對機器進行必要的維修、除錯。但在鑑定過程中,在法院發出協助通知後原告拒不履行維修除錯義務,導致後續鑑定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從而使被告陷入舉證不能的境地。

證明妨礙的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證明妨礙,又稱證明妨害,或舉證妨礙,其狹義上的含義是指不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通過作為或不作為,阻礙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對其事實主張的證明,導致負有證明責任的另一方當事人可能不能證明其主張之事實而承擔舉證不能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依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編的《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上述規定中的推定是一種有前提的法律推定,如果前提條件被推翻,結論也會被推翻,其推定的前提包括三個條件:1.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事實已經被證據證明,是依本條適用推定的必要條件,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官關於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猜測、臆斷不能成為適用推定的理由。

2.只有在對方當事人提出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條件下,法官才能作出這樣的推定。法官不能主動去猜測被隱瞞的證據的內容並據此作出不利於一方當事人的推定。

3.法官推定的內容是確定的,即對方當事人主張的該證據上載有的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內容,如果推定超出了這一範圍的內容,這個推定不能成立。因此,在證明妨礙問題的制裁上,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推定是一種十分嚴格的、謹慎的推定,是一種可以推翻的推定,歸根結底是對舉證責任一種公平的再分配。

《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為司法實踐處理證明妨礙問題提供了依據,但司法實踐又出現以下新問題:

1.證明妨礙的形式多樣化 《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的制裁其物件限定在當事人持有證據而拒絕提供證據,然而司法實踐中存在更多證明妨礙行為,如:前述案例中,造成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的原因不是負有證明責任的被告未盡舉證義務,而是不負有證明責任的原告通過實施證明妨礙行為,使被告陷於證據缺失的境地,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通過適用證明責任分配原則作出支援原告訴請的判決,顯然違背實質正義。

但如果基於對原告證明妨礙行為的處治而直接判令原告敗訴,又因為缺少法律依據而違背程式正義。

面對複雜多樣的實踐問題,法官在處治證明妨礙行為時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2.要求提供證據的主體問題 《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對要求提供證據的主體沒有明確規定是對方當事人或律師要求提供而不提供,還是法院要求提供而不提供,如果是後者,則涉及到程式上應當如何加以保障。而且,對於「正當理由」的界定不明導致審理時可能因法官不同而產生理解上的分歧。

如:原告認為鑑定申請由被告提出,因此相關的鑑定費用也應由被告負擔的理由,是否屬於其拒絕履行鑑定配合義務的正當理由,似乎難以從上述條文中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

3.法律後果問題實踐中會出現這種情況:有提出證據義務的當事人拒絕提出,但證明物件可依其他證據獲得證明。

筆者認為,如果在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的情形下,還是應當依其他證據對案件作出認定。只有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推定。如果未區分不同的妨礙行為對查明待證事實的不同影響,一律規定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會導致實體不公正。

關於處理證明妨礙的理論觀點

在訴訟法學界,關於證明妨礙行為制裁措施的主流觀點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三種:

1.證明責任轉換說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法院在訴訟實務中採取了證明責任轉換的做法。事實上,我國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也採此說。

依據條文規定,負有證明責任一方只要能證明對方持有證據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此時如果該證據不利於對方當事人則推定主張成立,也就是說在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認定上,由對方當事人(證據持有人)承擔事實真偽不明的法律後果。

2.自由心證說日本學者高橋巨集志認為,在因過失而使證據毀損的情形下,並不能說這種被毀損的證據對於證據持有者而言就是不利的,因此將對證明妨礙實施者不利的事實視為存在的經驗法則本身就不能成立。因此,作為合理的理論構成應當是:

在發生證明妨礙的情形下,將其作為雙方當事人公平的問題來予以考慮,法院通過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在從其他證據獲得的心證基礎上綜合考慮妨礙的方式、可歸責的程度以及被妨礙證據的重要程度,最後依據自由裁量來對事實作出認定。這種學說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上述證明責任倒置說的不足。

3.證明標準降低說證據提出責任轉換系主觀證明責任的轉移,與證明標準在訴訟中的降低密切相關。訴訟中,客觀的證明責任原則上是靜態的,主觀證明責任則是動態的,後者在訴訟過程中能夠在當事人之間轉移。

在通常情形下,客觀證明責任在訴訟過程中不發生轉換,其證明度也基本上是固定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固定的證明標準在訴訟過程中也要發生變動,即作為原則的證明標準,在訴訟過程中有可能從「高度的蓋然性」或「真實性的確信」減輕至「蓋然性優越」的情形。證明標準的減輕可針對 「證明妨害」情況,此時降低證明標準的目的是作為對證明妨害的懲罰,就其妨害的事實予以認定的情形。

通過降低事實主張一方的證明標準,使其較為容易實現證明目的,從而使妨礙一方陷於不提出證據將會面臨不利益——事實被認定,最終達到對證明妨礙一方的懲罰。

相關問題的處理

結合上述的論證,筆者認為前述案例的審理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其一,應當明確妨礙行為的性質。本案所涉機器裝置的維護、除錯工作專業性極強,從效果來看,生產企業最了解機器效能,因此由其負責維修除錯最具針對性。而原告的妨礙行為阻礙了訴訟的程序,極大地浪費訴訟成本。

其二,應當明確妨礙方的主觀形態。原告在經過鑑定部門召開協調會,法院發出要求協助的通知後仍拒絕進行維修、除錯義務,是屬於明知而不為的故意拒絕,主觀惡意明顯。

其三,應當明確妨礙行為的可歸責程度。由於本案使機器裝置能夠達到正常執行狀態是開展後續鑑定工作的必備條件,在買方提起的質量鑑定過程中負有協助義務的應是作為生產企業的賣方,但若賣方拒絕履行協助義務,必然會引起無法開展後續鑑定工作,因此本案中鑑定工作無法完成的過錯責任應當由作為生產企業的原告承擔。

其四,應當明確與可證明待證事實的程度。本案中被告主張機器有質量問題,而質量鑑定是證明質量有問題的直接證據,除此以外沒有其他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機器的質量狀況。因此原告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直接導致了機器質量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從而使法官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餘款的訴請無從裁斷。

因此,筆者認為本案可以適用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推定機器確有質量問題這一不利於原告的主張成立。

論我國民事訴訟證明妨礙制度的完善

現代商貿工業 年第 期 論我國民事訴訟證明妨礙制度的完善 唐仕義 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湖南長沙 摘要 證明妨礙行為不僅是對公法秩序的違反,同時也是對私法權利的侵犯。若要充分發揮證明妨礙制度的機能,規範民事司法證明行為,抑制證明妨礙行為的發生,保障當事人的證明權,我國需盡快加強立法完善該制度。關鍵詞 ...

服裝搭配技巧之妨礙美麗的排斥色

chic吧 顏色與美麗的親疏關係 每個人都不同,每個人的美麗也不同,能夠為每個人打造出美麗的顏色也有所不同。在美麗之路上,一些顏色應該成為你生命背囊中的夥伴,一些顏色只是匆匆路途中的過客,更有一些顏色是萬萬不可上身的惡魔。這是每個人都需要弄清楚的事情。玫瑰色殘忍的一面 看著廣告中 迷人的塗著玫瑰色口...

網管心得之網路故障排除 上

發信人 tb cpf 藍鬱金香 整理人 tb cpf 2002 05 14 15 32 52 站內信件 當我們組建好了乙個小型網咖後,為了使網咖運轉正常,網路維護就顯得很重要了。由於網路協議和網路裝置的複雜性,許多故障解決起來絕非像解決單機故障那麼簡單。網路故障的定位和排除,既需要長期的知識和經驗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