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講證明及其構成要素

2021-05-02 03:03:17 字數 5027 閱讀 9815

ⅰ、教學目的和要求

(1)掌握證明的概念和特徵

(2)掌握證明制度的構成要素

(3)了解證明的種類和證明方法的進化

ⅱ、教學內容

一、證明的概念和特徵

二、證明的種類和功能

三、證明制度的構成要素

四、司法證明方法的進化

ⅲ、複習思考題

1、什麼是證明?它有哪些特徵?

2、證明制度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3、簡述司法證明方法的進化階段?

ⅳ、課外閱讀資料

1、樊崇義主編:《證據法學》(第三版),第十章,法律出版社,2023年9月版。

2、畢玉謙主編:《證據法要義》,第十五章,法律出版社,2023年8月版。

第三講證明及其構成要素

一、證明的概念和特徵

(一)證明的概念

1、日常生活中「證明」概念的使用。

證明是乙個含義豐富、用途多樣的詞,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運用。證明的一般含義是指「用可靠的材料來表明或者斷定人或事物的真實性」或者「證明書或者證明信」。從動詞的含義來看,凡是應用已經掌握的材料、經驗或者事實表明或者斷定人或事物真實性的行為,都是證明。

從名詞的含義來看,凡是用來表明某個人的身份、**、能力或者目的的書面材料,如介紹信、證明信、身份證、工作證、授權委託書等,或者表明某個物品的產地、構成、品名、功能等情況的書面材料,如說明書、標籤、質量保證書等,都是證明。

2、法律領域「證明」概念的使用。

在法律領域,證明也具有不同的含義和用途。例如,在諸如契約等文書上見證人的附和簽名就是「證明」。然而,這種證明只是案外人了解、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某種事實關係,它無論是從主體還是從內容來看,都不是證據法學上的證明。

在證據法學上,關於證明的定義,存在著不同的說法:

(1)廣狹義說。這種觀點認為,證明具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狹義的證明是指「司法機關和當事人依法運用證據對案情中未知的或者有爭議的事實查明的訴訟活動」;而廣義的證明「包括:

證明過程,證明程式,證明物件,證明責任,證明標準。證明過程是發現、收集、固定、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情的活動方式」。

(2)主觀思維說。該觀點認為,證明「在近、現代的訴訟制度中,指證明主體在證明責任的作用和支配下,運用證據這個證明方法求證或探知證明客體的抽象思維活動和具體訴訟行為,簡單地說,證明就是認知案件事實的理念運動和具體過程的統一」。這種觀點的特點是揭示了證明的主觀思維層面的要素,從思維過程和訴訟行為統一的角度界定證明的含義。

(3)法律目的說。這種觀點認為,具有法律意義的證明「是指在法律程式中特定的機關、組織和人員,本著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目的,依法運用證據確定和闡明未知案件事實的活動」。該觀點強調了證明的目的和法律意義。

(4)訴訟活動說。這種觀點將證明視為訴訟活動的組成部分,從訴訟的角度界定證明的含義,認為:證明「是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訴訟中的證明具有自己的特點,它是指司法機關或當事人依法運用證據闡明或者確定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

3、證據法學上「證明」概念的確立。

證據法學上(法律事務中)的證明是指執法人員、律師和當事人,按照法定的物件、程式和標準,運用已知的證據和事實查明、闡明和認定未知或者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的活動,是主觀思維活動和具體法律行為的統一。

由於司法活動中的證明是各種法律事務中證明的起源而且至今仍然具有代表性,所以有些學者習慣使用「司法證明」的概念。

(二)證明的特徵

1、證明的主體是執法人員、律師和當事人。

這是證明的主體方面的特徵。這裡所說的「執法人員」,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公證機構等有關機構中的行政執法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公安人員、仲裁人員、公證人員。

2、證明的目的是明確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這是證明的目的方面的特徵。明確案件事實是證明的直接目的。案件事實是指法律規定有關專門機構為了正確作出裁判或者決定而必須查明的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必不可少的事實基礎,又稱為要件事實。

例如刑事訴訟中的被指控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的事實、民事訴訟中民事法律關係構成要素的事實、行政訴訟中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事實等等。

與本案無關

全案事實法律未規定必須查明

與本案有關 = 案情事實

法律規定必須查明的要件事實 = 案件事實

正確適用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證明的最終目的。

3、證明是一種法律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的範圍、程式和標準進行。

這是證明的表現形式方面的特徵,是指證明的法律性。證據法學上的證明是一種法律活動。法律決定了證據法學上證明的時空範圍。證明的法律性表現在:

(1)證明的主體由法律規定。

(2)證明的物件由法律規定。

(3)證明的標準由法律規定。

(4)證明的主要程式由法律規定。

(5)證明的方法和手段由法律規定。

(6)證明行為會產生法律後果。

4、證明是主觀思維活動和具體法律行為的統一。

這是證明的內容方面的特徵,也就是證明的主觀性。證明活動外觀上表現為執法人員、律師、當事人的具體法律行為,如調查取證、審查判斷證據、舉證、質證和認證等活動;但內容上則表現為執法人員、律師和當事人的主觀思維活動,也就是執法人員、律師、當事人發揮其主觀能動性,運用已知事實判斷或者推斷未知事實的活動。

證明的主觀性表現在:

(1)推斷和判斷、查明和闡明、斷定和認定本身就是主觀思維活動,是在人的大腦中借助語言手段進行的。從這一點來看,證明都是在內心中進行的,凡證明都是心證。

(2)在運用已知的案件事實闡明或者查明未知的案件事實時,需要運用邏輯和經驗等主觀方法。

(3)證明主體主觀能動性的發揮直接影響證明的效果。

(三)證明的相對性原理

1、證明相對性的含義。

受自然條件、經濟條件和科學技術等客觀因素和人的主觀能動性、認識水平等主觀因素的限制,證明的結果總是與案件的事實真相存在著差距,也就是說,證明的案件事實與實際上發生的事實不可能完全吻合。這就是部分證據法學者所說的證明的相對性原理。

2、證明相對性存在的原因。

(1)在證明和案件的事實真相之間存在著妨礙認識的主觀和客觀環節。

(2)法律價值的衝突和協調造成了證明的相對性。司法活動以秩序、效率、公正等多元化的價值為其內在的目標。在證明問題上不能為求公正而犧牲效率,「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3)執法、司法活動與科學研究不同。科學研究可以不惜代價,不計成本。但法律事務的終極目標是解決糾紛,它的證明是為了還原業已成為過去的事實。

這種還原肯定不可能完全復現已經發生的事實。

科學研究→探知未知的未來事實;不受時空限制。

法律事務→探知未知的或爭議的過去事實;受法律規定的時空限制。

證明的相對性是客觀存在的,揭示證明的相對性有助於我們冷靜認識證明過程中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實事求是地設計證明的手段、方法和程式,推動我國證明制度的科學化。

二、證明的種類和功能

(一)證明的種類

證明的種類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對證明進行的各種分類。

1、行為意義上的證明和結果意義上的證明。

這是以證明的表現形態為標準所作的分類。行為意義上的證明是證明行為(prove),指證明主體根據已知事實查明或者闡明未知案件事實的活動。結果意義上的證明是嚴格意義上的證明(proof),指運用已知事實闡明或者查明未知案件事實的結果,特別是執法人員對案件事實的形成確信的心態。

行為意義上的證明可以進一步分為取證、舉證、質證和認證等行為,這些行為表現為連續的證明過程。結果意義上的證明可以進一步分為證明和釋明。所謂證明,又稱為嚴格證明,是指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相當高的程度,需要較高的證明標準,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懷疑」。

這種嚴格的證明適用於要件事實。所謂釋明,又稱為「稀明」,是指根據一定的證據認定某種事實大致可能成立,僅需要微弱的心證和較低的確信,就可以了。釋明適用於程式法事實。

2、刑事訴訟證明、民事訴訟證明、行政訴訟證明和其他法律事務中的證明等。

這是以證明所在的程式為標準所作的分類。刑事訴訟證明是指公安司法人員和當事人調查收集和審查判斷證據,確定是否發生了犯罪行為、誰是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的輕重和其他有關事實的活動。民事訴訟證明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通過取證、舉證、質證和認證等活動,查明或者闡明民事糾紛產生和發展的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係構成要素的事實的訴訟活動。

行政訴訟證明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查明或者闡明與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有關的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

3、執法人員的證明、律師的證明和當事人的證明。

這是以證明主體為標準所作的分類。不同的證明主體,其證明的程式規則有較大的差異。

4、實體法事實的證明和程式法事實的證明。

這是以證明物件為標準所作的分類。實體法事實的證明是指對要件事實的證明;程式法事實的證明是指對法律程式特別是訴訟程式進展狀況事實的證明。

實體法事實的證明和程式法事實的證明,其標準不一樣。另外,程式法事實在行政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5、巨集觀意義上的證明和微觀意義上的證明。

巨集觀意義上的證明是指證明的全部過程和環節構成的系統,針對的是整體的證明制度;微觀意義上的證明是指證明主體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進行的證明活動,針對的是具體的證明行為。

通常所說的證明是指微觀意義上的證明。所謂證明制度則是指乙個國家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由證明的構成要素按照法律規定構成的有序的、具有特定風格和模式的體系。證明制度和證據制度是相互包容並且經常被替換使用的概念,沒有區別的必要。

(二)證明的功能

1、證明是正確辦理案件的必要條件。

2、證明是完善訴訟程式、推動審判方式改革的關鍵環節。

3、證明是制定統一證據法典的核心課題。

(三)同一認定方法

1、同一認定的概念和物件。

作為偵查學和物證技術學的專門術語,同一認定是指依據客體特徵判斷兩次或多次出現的客體是否同乙個客體的認識活動。同一從哲學上講是表示事物或現象同其自身相等同的範疇,其物件只能是客體自身。同一認定的客體必須在人們的認識過程中出現過兩次或兩次以上。

司法證明活動中同一認定的物件包括人、物、場所和事件。司法證明的核心內容是人身同一認定和事件同一認定,簡稱「人——事同一認定」。同一認定貫穿於每一次證明過程之中,案件中的大同一認定往往由多個小同一認定和種類認定組成。

2、同一認定的依據和科學基礎。

對於具體的小同一認定而言,其依據是客體特徵,主要有五大類:客體的形象特徵、物質成分特徵、運動習慣特徵、時空位置特徵和氣味特徵等。而以事件為核心內容的大同一認定或者「人——事同一認定」則具有特殊性,其依據是案件的事實特徵及其反映這些特徵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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