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王清豔

2021-04-24 20:41:35 字數 2358 閱讀 5787

第八條每週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全面排查安全隱患。檢查要覆蓋全井下,深入每個生產崗位、每個生產環節,從嚴從細,不留死角。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作業場所,必須立即進行停產整頓。

對不能現場解決的問題,按「五定」原則,限期整改,跟蹤落實。

第九條堅持系統安全自查;每週由系統礦長帶隊,組織系統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隱患分類後於當日下午18時前報安監科資訊中心,以便督促落實解決。

按安全隱患的種類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十類。

生產科負責採掘工作面、巷道維修方面頂板隱患的排查;通風科負責通風、瓦斯、煤塵、放炮、井下內因火災等方面安全隱患的排查;機電運輸科負責機電、運輸以及業務保安範圍內火災隱患的排查;地測科負責水害等安全隱患的排查;安監科負責組織各類安全隱患的排查。

第三章隱患登記

第十條安監科安全資訊中心對通過各種渠道獲取的隱患資訊,經篩選後建立綜合安全隱患資訊臺帳,並監督其整改情況,對按期整改的,按程式消號,對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實處罰並繼續監督整改。

第十一條安全隱患分為a、b、c**,a級為需要上報鄭新四公司和鄭新公司;b級上報鄭新四公司;c為本礦直接解決的問題並實施監控。礦井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按照a、b、c三類進行管理,安全科對b類以上隱患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各系統、各級排查出的各類隱患,要在每月召開的重點隱患排查會議和每週的安全辦公會議之前報安監科,建立隱患整改台賬;各業務部門科長要對每週排查情況全面負責,按時送交安全隱患排查報表,不按時送交的,每次罰業務部門科長50元。

第四章隱患治理

第十三條能夠現場處理的,檢查人員盯在現場處理:

第十四條危及安全生產的,檢查人員責成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或施工人員)立即停工(或停止作業)、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不能現場立即處理的,安全資訊中心負責登記、分類、建立隱患臺帳、上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對上報安全隱患資訊進行分級處理。a、b類由安全礦長負責向分公司匯報,並有匯報記錄。

安全隱患c類由領導小組負責下發安全隱患處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各乙份。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處理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單位負責隱患處理,監管部門負責對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監督。處理完後,施工單位負責向安

全資訊中心匯報,監督部門確認隱患處理後安全資訊中心方可把隱患登出。隱患達到登出條件前,仍按隱患進行管理,直到整改銷號為止。

責任單位接到安監科資訊中心下達的停產整頓隱患整改指令書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制定專項措施和整改方案進行整改。停產整頓期間,單位要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六條對停產整頓的採掘工作面和施工地點,由相關業務部門監督落實。

第十七條鄭新四公司以上單位下達指令停產整頓的,經整改,由業務部門初次驗收合格後形成驗收報告,上報上級部門,申請驗收恢復生產。

第五章領導掛牌督辦

第十八條安全隱患的整改堅持「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對重大安全隱患,礦井必須實行領導掛牌督辦制度,並建立督辦台賬。

第十九條礦井在醒目位置懸掛「重大隱患督辦牌」,並明確隱患整改責任人、主管科長、主管礦長,整改措施、整改時間、整改進度。

第二十條隱患整改完成後,施工單位負責向安全資訊中心匯報,監督部門確認隱患處理後安全資訊中心方可把隱患登出。

第二十一條到期沒有完成的安全隱患仍納入閉環管理,直到整改銷號為止。安監科負責分析隱患到期沒有完成原因,對照制度進行處罰,並將到期沒有完成原因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要認真整改安全隱患,因隱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認真分析確認事故責任者,並給予處分。

第六章隱患報告

第二十三條各業務部門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向礦排程室或安檢部報告,由排程室或安監科向集團公司報告。

上報鄭新公司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告包括礦井基本情況、隱患排查情況和隱患治理情況三個部分。

礦井基本情況包括礦井地質、企業性質、企業證照情況、開採煤層及賦存情況、開採方式、通風方式、設計能力或核定能力、隱患排查期間的生產動態、生產區域、地點等。

隱患排查情況包括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實際情況、排查結論及排查時間。

隱患治理情況包括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含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間煤礦的生產狀態、安全措施、整改結果等內容。

各業務部門將分析、排查出的隱患形成報告,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後於每月2日18時前報安監科,安監科於每月4日18時前將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報送鄭新公司。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不按規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不落實整改措施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二十五條對遲報、瞞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二十六條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擅自組織生產的,對責任單位罰款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安監科。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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