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和備案制度

2021-05-24 09:32:40 字數 1094 閱讀 6911

織金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強化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以及省、市等有關檔案精神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煤礦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煤礦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或礦長是重大事故隱患落實督辦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條煤礦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三條煤礦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四條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認定參照****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的關於印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檔案的標準和要求進行認定。

第五條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向縣煤安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縣煤安局接到報告後要及時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檔。

第六條煤安局分管領導、相關股室、各煤安分局負責對分管轄區內煤礦存在和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落實分級掛牌督辦工作。

第七條對自查和上級部門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煤礦要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實」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八條煤安局對煤礦、各煤安分局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在煤礦醒目位置懸掛「重大事故隱患單位」公示牌。

第九條煤安局各股室、各煤安分局要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工作方案,明確督辦物件、督辦人員、督查方法、完成時限等相關內容,並報煤安綜合股進行備案。

第十條煤安局各股室、各煤安分局要定期對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煤礦落實整改措施,按期把重大事故隱患落實整改到位。

第十一條煤安局相關股室、各煤安分局第月向煤安局綜合股報送分管區域及轄區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和治理情況,煤安局綜合股每月將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情況彙總報局相關領導。

第十二條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完成後,隱患治理煤礦企業要組織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驗收或評估,並出具報告。對驗收或評估符合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向轄區煤安分局和縣煤安局提出摘牌銷號書面申請。

第十三條煤安分局、縣煤安局收到煤礦的申請報告後,組織相關人員在3日內進行現場複查驗收,複查驗收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銷號摘牌,並將複查驗收資料報煤安綜合股備案;複查不合格的,繼續實施掛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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