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集團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

2021-04-24 09:59:18 字數 2930 閱讀 5378

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

檔案編號:yljt/bf/sj/11

版號:[b/0]

編制: 總裁辦、人力資源部、審計部

審核: 閆俊榮、郭寶東、戴蒲英

複審: 趙成霞

審批: 潘剛

日期: 2023年8月25日

1.目的

為強化管理人員責任意識,防範故意、過失過錯或不作為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所稱管理人員責任追究是指集團總部和所屬各單位對管理人員由於本人故意、過失過錯或不作為給企業造成經濟和聲譽損失的行為(以下統稱「過錯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屬於管理技術創新產生的探索性失誤除外。

3.追責類別

公司對管理人員任職期間以下類別的過錯行為具有追究責任的權利且不受其崗位調整、離職等因素的限制。

3.1行為指令錯誤

3.1.1因濫用職權、違規操作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3.1.2因虛報、瞞報、誤報、緩報事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3.1.3未按規定程式直接或參與做出的重要、重大決定出現錯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3.1.4因洩露公司資訊或商業機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3.1.5對下屬員工或單位發生的嚴重工作失誤或違規違紀行為不予處理或隱瞞包庇的。

3.2未盡相應職責

3.2.1不配合、不執行或拖延辦理公司要求、決定、決議等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3.2.2未妥善預防、處理和化解矛盾,造成惡性群體或危機事件的;

3.2.3對跨部門重大或者緊急事項應協調解決而未及時解決的;

3.2.4對下屬員工或單位提出的重要事項請示應解決而未及時解決或未給予明確答覆的。

3.3管理責任連帶

3.3.1對所屬員工出現的過失、不作為、違規、違紀等不合規行為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3.3.2對所屬單位出現的違規事項和引發的事故、風險危機事件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3.3.3對非所屬單位或員工出現的不合規業務或行為事項、引發的事故、風險危機事件應負有監督、糾正、制止等義務的承擔間接管理責任。

3.3.4授權人或委託人對因授權或委託不當或用人不察而出現的被授權人發生責任事故的,授權人或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3.4對查實的舞弊事項,除處理當事人外,對負有控制、監督、制止等管理責任的人員及部門進行連帶追責。

3.5其他應履行未履行、應承擔未承擔、應執行未執行、應解決未解決、應教育未教育、應發現未發現等失職、瀆職、失誤的行為事項。

4. 啟動追責程式的判定條款

對追責類別中的過錯行為是否啟動追責程式,主要從其導致的行為後果進行判定,在實際操作中參照如下判定條款執行:

4.1對於通過投訴舉報、日常審計及例行監督檢查等方式發現的徇私舞弊行為,一經查實,無論金額大小、影響程度大小,均需啟動追責程式;

4.2對已引發形成危機事件的,或公司為防止過錯行為可能引發危機事件已經實施預防規避措施的,無論事件影響和損失金額大小,均需啟動追責程式;

4.3對於發生的批量性質量事故、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及群體性治安事件的,均需啟動追責程式;

4.4對已造成公司、員工或其他與公司有關第三方財物遭受損害的,無論能否量化損失金額,均需啟動追責程式;

4.5除以上判定條款外,管理層或主管業務部門根據過錯行為導致的行為後果、產生的影響及特定環境下管理需要認為應該啟動追責程式的。

5.追責方式、標準及適用原則

5.1公司通過以下方式對過錯行為進行追責

5.1.1行政方式:整改檢討、通報批評、留用察看、調離崗位、降職、撤職、解除勞動關係等,上述追責方式可同時附帶一定期限內不予晉公升、不予評級、不予評優等管理措施。

5.1.2經濟方式:考核、扣發年薪、降薪、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等。

5.1.3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2對管理人員過錯行為不同程度可適用的追責標準:

5.3受過處罰性調崗、降級、撤職或一年內兩次(含)通報批評以上處分的,原則上乙個年度內不得晉公升、評級、評優;受到降職、撤職處分的必須降低薪酬標準。

5.4過錯行為是由連續的業務操作行為導致的,相關管理人員對所屬單位或下屬所處時間段實施的業務行為負全責,並對向下一環節傳遞的業務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全責。對並非所屬單位或下屬業務操作不規範、不負責而完全是因上一環節所屬單位或人員提供的資訊不真實、不合理而導致的過錯行為,管理人員已採取必要措施進行避免、挽救的,責任由上一環節所屬單位承擔。

5.5對出現的過錯行為,能夠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整改效果明顯的、能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可適用從輕或減輕追責原則;對拒不承認錯誤或屢教屢犯的、不積極整改的、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的,可適用從重或加重追責原則。

6.部門職責

6.1內部審計監察部門及其他問題披露部門協助主管部門對過錯行為進行責任鑑定和程度認定,協同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提出處理建議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追蹤反饋。

6.2主管部門對管理人員的過錯行為根據認定和鑑定結果依據本制度條款執行追責,各單位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落實,必要時人力資源部可直接執行追責;對特別重大追責事項或特殊追責事項由總裁辦報請集團分管領導或總裁審批後執行。

6.3涉及管理責任連帶追責的,具體的連帶層級及連帶標準屬部門內部的由主管部門確定;屬部門負責人及以上人員的集團層面提報分管領導或總裁確定,事業部層面的由分管副職或事業部負責人確定。在實際執行中可參考如下標準:

對集團層面發生的過錯行為,因其管理層級相對扁平化,起底連帶的上追層級至部門負責人,因特殊事項仍需上追的報請分管領導或總裁確定。

6.4被追責人對認定追責結果有異議,認為事實不清、認定不准、追責不當的可向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申辯,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重新複查認定或維持原有結果。

7.附則

7.1本追責制度與相關業務制度存在差別時適用就高原則,特殊情況可執行併罰處理原則。

7.2本制度由集團總裁辦、人力資源部和審計部共同制定,並授權審計部負責解釋。

7.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執行,原《伊利集團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伊利字[2015]39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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