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

2021-04-23 13:19:17 字數 1221 閱讀 3223

6.3乙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合法使用租賃房屋,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應存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下所禁止的危險物品,不得從事違法亂紀活動,乙方租賃房屋使用許可權應和工商營業執照一致,不得超經營範圍使用。如因此發生損害,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包括因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而對甲方的賠償。

6.4在承租期間,乙方對於出租房屋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租、轉讓、轉借、抵押或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乙方所負的一切對外債務也無權及不得以房屋利益交換。

6.5乙方在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簽合同時,原由乙方出資進行的室內裝修及其他裝備,除有關經營專用裝置及辦公用品等,其餘整體裝修部分不得拆卸和損毀(雙方另有協議除外)。

6.6乙方在租用期間,對租用房屋的結構需要重新裝修,對甲方原有設施進行變更等,必須經甲方認可方可進行。

6.7乙方應愛惜使用甲方的室內設施,如有損壞,應及進修復原狀,在無法修復的情況下應照價賠償。

6.8因乙方對該房屋使用、管理、維護不當致使人身、房屋或財產受到損害時,乙方應自行承擔由此而導致的後果,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9乙方在未違反本租約的前提下,有權優先續租該房屋,如要求續租,須在本合同期滿前乙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再由雙方另行商議續租事宜。

七、解除合同

7.1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收回出租房屋,本合同終止。

a、 未得甲方同意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

b、 無故拖欠租金超過十天(另有協議除外);

c、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轉讓、抵押等;

八、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應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並依據中國法律。

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造成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證件審查

在本合同簽訂之時,甲乙雙方均應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授權委託書,並附於合同之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應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效時,雙方均可向衢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期間,本合同爭議事項之外的其他條款繼續履行。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時生效,甲乙雙方均不得反悔。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甲方簽字乙方:

蓋章蓋章:

位址位址:

****: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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