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學院發展學生黨員工作實施細則

2021-04-20 21:21:28 字數 4405 閱讀 450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院發展學生黨員工作,保持黨組織和黨員的先進性、純潔性,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和學校《關於推薦優秀團員做黨的發展物件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院學生黨建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學生黨員培養、發展工作遵循「堅持標準、保證質量、重在培養、慎重發展」方針,堅持「志願入黨、個別吸收」原則,有步驟、有計畫地開展。

第五條本細則適用物件為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第六條各學生黨支部負責本支部黨員培養、發展和監督的具體工作,應按照本條例,加強本支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應嚴肅認真、規範書寫黨員發展材料和工作記錄,保證文件材料客觀真實、字跡清晰、完整及時。

第二章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培養

第七條入黨申請。青年學生要求入黨,必須由本人自願向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正式提出申請。

第八條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團組織要及時把積極向黨組織靠攏,在思想意識、學習科研、學生活動、社會實踐、服務同學等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優秀團員向黨組織推薦,經黨支部委員會討論確定入黨積極分子。

第九條確定培養聯絡人。入黨積極分子確定後,黨支部應指定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聯絡人。

第十條定期提交思想匯報。入黨積極分子應主動向培養聯絡人匯報思想,自確定培養考察之日起,每季度應提交1篇書面思想匯報。

第十一條做好培養考察。黨支部可通過組織入黨積極分子參加黨支部部分活動,分配入黨積極分子承擔支部的部分工作,定期組織學習討論、主題實踐等方式,提高入黨積極分子思想政治覺悟。培養聯絡人應及時幫助培養物件分析不足,彌補差距,及時改進,由培養人記錄談話內容並存檔備案。

第十二條注重責任擔當。入黨積極分子應主動承擔班級、團支部、學生寢室工作,端正入黨動機,服務身邊同學,鍛鍊自身才幹,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入黨。

第三章發展物件的確定

第十三條推薦優秀團員做黨的發展物件(簡稱「推優」)。28歲以下青年入黨,應該堅持先入團後入黨的原則,發展團員入黨需經過團組織的推薦。

第十四條黨的發展物件推薦條件:

基本條件:

1.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立場,擁護黨的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具有加入黨組織的強烈願望,入黨動機端正,積極分子培養期一年以上,參加黨校學習並結業(有效期兩年)。

3.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成績優良,綜合測評成績在班級團員中排名前38%,高年級發展物件應該通過英語四級和計算機一級;

4.工作積極主動,任勞任怨,具有較強的奉獻精神和服務意識,積極參加科技創新、學科競賽、社會實踐和文體競賽等活動;

5.遵紀守法,言行自律,在班風學風、考風考紀、安全穩定等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6.團結同學,關心集體,有良好的個人愛好,有一定的特長,積極參與和支援院、系、年級以及團支部、班集體的工作,有較好的群眾基礎,能起到先鋒模範作用。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優先推薦:

1.獲得校級以上表彰或獎勵的團員;

2.在科技創新、學科競賽、社會實踐、文體競賽等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團員;

3.在學術研究領域有突出表現的團員,如發表過相關專業學術**或參與過相關課題研究;

4.在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團員。

第十五條黨組織研究制定黨員發展計畫時,要徵求團組織意見,要向「優秀團支部」、「先進班集體」傾斜。團組織「推優」計畫數應高於黨員發展計畫數的1.5倍。

第十六條 「推優」按照學生個人申請、團支部大會評議推薦、院團委審核的程式進行。

1.培養期達到一年的入黨積極分子向黨支部提交《文法學院學生入黨積極分子年度考察表》(附件一),黨支部進行初步審核;

2.黨支部向相應團組織提供《初審通過的入黨積極分子名單》;

3.黨支部指導團組織召開團支部大會對初審通過的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民主評議,入黨積極分子向大會自薦,匯報思想認識;

第十七條確定發展物件。黨支部在廣泛徵求黨內外群眾意見和團組織「推優」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或支部大會討論確定發展物件,對推薦物件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要進行進一步培養考察。

第十八條在校期間,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取消「推優」資格:

1.一年內必修課出現不及格現象,

2.在考試中有違規行為者;

3.受通報批評及以上處分者;

4.評議過程中存在「拉票」行為的。

第十九條 「推優」 工作原則上分別於3月中旬和10月上旬進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集中一次進行。

第四章預備黨員發展工作

第二十條黨支部發展預備黨員的程式為:

1.黨支部向院黨委上報培養、考察、函調和政審等有關材料;

2.院黨委預審後,對符合條件的發展物件下發《入黨志願書》;

3.確定入黨介紹人(須為正式黨員,一般由培養聯絡人擔任);

4.申請人填寫《入黨志願書》;

5.召開支部大會表決(參加會議的正式黨員人數須超過本支部正式黨員人數2/3),入黨申請人和入黨介紹人須匯報和介紹有關情況,支委會報告對發展物件的審議情況,對發展物件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逐個表決,須1/2以上的到會正式黨員贊成方可通過;

6.黨支部書記在《入黨志願書》上填寫支部大會決議,連同其他材料,報院黨委審查。

第二十一條院黨委指派專人同發展物件進行談話,作進一步的考察。談話人應將談話情況和自己對申請人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

第二十八條經院黨委審批後,預備黨員編入所在專業學生黨支部。預備黨員的預備期通常為一年,從支部大會通過其成為預備黨員之日起算。

第五章預備黨員的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二條預備黨員必須參加院黨委組織的入黨宣誓儀式。

第二十三條黨支部應及時通知預備黨員參加組織活動,按時收取黨費,並分配一定的工作。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鍛鍊,對預備黨員進行繼續教育和培養考察。

第二十四條預備黨員應認真學習和執行《黨章》,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切實履行黨員義務,自覺為廣大同學服務。

第二十五條預備黨員轉正程式為:

1.預備期滿前乙個月本人提出書面轉正申請,並提交《文法學院學生預備黨員考察表》(見附件二);

2.支部召開支委會,認真審查預備黨員一年來的表現,提出是否按期轉正意見後,提交支部大會表決;

3.召開支部大會(參加會議的正式黨員人數須超過本支部正式黨員人數2/3),同時邀請團支部部分團員列席會議,預備黨員和入黨介紹人須匯報和介紹預備期內有關情況,支委會報告對預備黨員的審查情況,對預備黨員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逐個表決,須1/2以上的到會正式黨員贊成方可轉正;

4.填寫支部大會決議,報院黨委審批。

第二十六條具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情況者,由所在黨支部報院黨委審批,延長預備期或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二十七條支部大會表決預備黨員能否轉為正式黨員,重在審查評議《文法學院學生預備黨員考察表》。評議應全面、客觀、真實,能夠切實反映該預備黨員預備期內,在思想政治、學風考風、服務同學等各方面的情況,並指出其不足或需改進的方面。

第二十八條預備黨員轉正後,應進一步切實履行黨員義務,積極為同學服務,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繼續加強學習和鍛鍊,自覺接受黨內外同學的監督。

第六章黨員監督

第二十九條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

1.及時向黨支部反映廣大同學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

2.對黨組織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向黨支部提出保留,並且可以向院黨委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不得公開發表同黨組織決定相反的意見;

3.在黨支部會議上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勇於指出和糾正自己和他人的缺點和錯誤;

4.按照黨組織程式,本著實事求是原則,反映其他黨員違紀事實,同違紀言行作鬥爭;

5.參加黨支部組織開展的黨員評議活動,在黨內公開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黨員應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對學生黨員進行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是:

1.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規章、條例,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

2.遵守法律和校紀院規的情況;

3.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4.密切聯絡和服務廣大同學的情況;

5.踐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黨支部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健全民主生活會制度。通過民主生活會,統一思想,改進作風,加強監督,增進團結。

第三十二條黨員的工作責任和考核範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擔任黨員班主任或黨員宿舍長,聯絡和指導低年級班級或宿舍的班風學風、考風考紀建設工作;

2.擔任培養聯絡人,主動培養和幫助入黨積極分子;

3.擔任預備黨員入黨介紹人,主動培養和幫助預備黨員;

4.擔任班級(團支部)或其他學生組織學生幹部,主動為集體、同學服務;

5.擔任寢室長,帶頭建設文明寢室,熱心幫助有困難的同學;

6.積極完成學院或黨支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條學生黨支部對正式黨員每年4月進行集中考核,組織列印填報《文法學院學生黨員學年度考核表》(見附件三),根據黨員在思想政治、示範表率、服務同學、學習科研、學生工作等方面情況進行綜合評議。評議結果在黨支部內公布,並作為評選「優秀黨員」、「優秀學生幹部」等榮譽的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由文法學院黨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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