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黨總支發展學生黨員工作條例

2021-04-14 15:07:31 字數 2419 閱讀 1650

第十一條學生黨支部、黨小組或培養人要定期同重點培養物件談話、定期填寫談話記錄卡。一般情況下,每季度要有一次談話。

第十二條學生黨支部要採取吸收重點培養物件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務等方法,加強對他們的培養教育。每半年要由學生支部和黨小組對入黨培養物件進行一次考察,把考察意見填入培養考察登記表。

第十三條重點培養物件要經常向黨支部、黨小組或培養人匯報自己的思想,請求幫助指導,主動領受任務,定期向黨組織遞交書面思想匯報。一般情況下,每季度應遞交乙份書面思想匯報。

第十四條學生黨支部每半年要對重點培養物件隊伍的狀況進行一次分析,針對存在問題,採取改進措施,及時做出調整。

第四章發展物件的確定和審查

第十五條重點培養物件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在黨小組培養人推薦,群眾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討論同意,可列為發展物件。群眾評議要有專門記錄,並把;民主評議的記錄和結果,以及黨支部培養考察意見分別由記錄人和支部書記填寫在培養考察登記表上。

第十六條系黨總支要對學生黨支部確定的發展物件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本人的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

第十七條除特殊情況外,沒有取得培訓合格證和沒有直系親屬政治情況證明材料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八條黨總支對支部上報的發展物件經政治審查合格的,要在培養推薦表中填寫總支政審意見,制定發展計畫,及時將有關材料上報校黨委組織部。

第五章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九條經院黨委組織部審定的發展物件通知系黨總支後,黨總支應及時通知學生支部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式履行入黨手續。

第二十條申請入黨的人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為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人擔任,也可由發展物件自己約請,或由黨支部指定。

受留黨檢視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或尚在緩期登記期間的黨員,不能做入黨候選人。

第二十一條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1、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和權利。認真了解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學習工作表現、經歷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匯報。

2、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自願書》,並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

3、被介紹人批准為預備黨員以後,繼續對他進行教育幫助。

第二十二條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書記)要對發展物件填寫的《入黨志願書》的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查,認為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第二十三條在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上,申請人應匯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歷,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支委會(或支部書記)要向大會報告對審請人審查的情況、與會黨員要對申請人能否入黨進充分討論,並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因故不能到會的正式黨員向支部提出意見的,應該計在票數內。

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人入黨時,必須逐個討論和表決。

第二十四條黨支部要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填寫在《入黨自願書》上,送交系黨總支審議。決議要客觀全面、一分為二地指出其優缺點和今後努力的方向。系黨總支委員會審議後,將決議填寫在《入黨自願書上》,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查材料,報院黨委審批。

第二十五條在黨委審批前,系總支書記受黨委委要同申請人談話,並將談話情況和自已對申請人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向黨委匯報。

第五章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轉正

第二十六條系黨總支應及時將院黨委批准的預備黨員通知本人,在黨員大會上宣布並編入學生黨支部和黨小組。學生黨支部書記應與新黨員談話,介紹支部的情況,提出要求,說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從預備期開始之日收交黨費。

第二十七條預備黨員必須面對黨旗進行宣誓。入黨宣誓儀式,一般由系黨總支組織進行,院黨委派人參加,也可參加院黨委組織的全院新黨員宣誓。

第二十八條系總支、學生黨支部、黨小組和入黨介紹人,要對預備黨員繼續進行培養教育和考察。觀察他們完成組織分配的任務,執行黨的決議、履行黨員義務,行使黨員權利的情況;認真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發現問題及時找其談話。

第二十九條預備黨員要及時向黨組織匯報思想(一般情況每月一次)主動接受黨組織的幫助,爭取從思想上完全入黨。黨支部每半年要對預備黨員進行一次考核,並把考核情況填寫在《預備黨員考核情況登記表》上。

第三十條預備黨員預備期滿,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黨小組、黨支部討論提出討論意見、提交支部大會討論表決,做出按期轉正、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決議,然後經灸委會討論通過,報院黨委審批。

學生黨支部討論審議預備黨員轉正申請的決議,和系總支審查的意見應填寫在本人的《入黨自願書》內。

第三十一條系總支收到黨委預備黨員轉正審批結果的通知後,應及時由支部書記與本人談話,告知黨委審批結果、審批時間,並在支部黨員大會上宣布。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學生重點培養物件和預備黨員畢業時,系黨總支應將重點培養物件培養令教育的有關材料轉給報到單位的黨組織;將學生黨員的培養考察情況,認真負責地介紹給報到單位的黨組織。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僅限於法律系黨總支阿試行。如與**和省委檔案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和省委檔案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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