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92

2021-04-18 04:01:41 字數 6245 閱讀 4402

目錄第二章混凝土的質量要求

第一節混凝土拌合物

第2.1.1條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質量指標應按下列規定檢驗:

一、各種混凝土拌合物均應檢驗其稠度;

二、摻引氣型外加劑的混凝土拌合物應檢驗其含氣量;

三、根據需要應檢驗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水泥含量及均勻性。

(ⅰ)稠度

第2.1.2條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應以坍落度或維勃稠度表示,坍落度適用於塑性和流動性混凝土拌合物,維勃稠度適用於幹硬性混凝土拌合物。

其檢測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效能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

第2.1.3條混凝土拌合物根據其坍落度大小,可分為4級,並應符合表2.1.3的規定。

混凝土按坍落度的分級表2.1.3

注:坍落度檢測結果,在分級評定時,其表達取捨至臨近的10mm。

第2.1.4條混凝土拌合物根據其維勃稠度大小,可分為4級,並應符合表2.1.4的規定。

混凝土按維勃稠度的分級表2.1.4

第2.1.5條坍落度或維勃稠度的允許偏差應分別符合表2.1.5-1和表2.1.5-2的規定。

坍落度允許偏差表2.1.5-1

維勃稠度允許偏差表2.1.5-2

(ⅱ)含氣量

第2.1.6條摻引氣型外加劑混凝土的含氣量應滿足設計和施工工藝的要求。根據混凝土採用粗骨料的最大粒徑,其含氣量的限值不宜超過表2.1.6的規定。

摻引氣型外加劑混凝土含氣量的限值表2.1.6

第2.1.7條混凝土拌合物含氣量的檢測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效能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檢測結果與要求值的允許偏差範圍應為±1.5%。

(ⅲ)水灰比和水泥含量

第2.1.8條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規定。

第2.1.9條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和水泥含量的檢測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效能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實測的水灰比和水泥含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ⅳ)均勻性

第2.1.10條混凝土拌合物應拌合均勻,顏色一致,不得有離析和泌水現象。

第2.1.11條混凝土拌合物均勻性的檢測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攪拌機效能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

第2.1.12條檢查混凝土拌合物均勻性時,應在攪拌機卸料過程中,從卸料流的1/4至3/4之間部位採取試樣,進行試驗,其檢測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混凝土中砂漿密度兩次測值的相對誤差不應大於0.8%;

二、單位體積混凝土中粗骨料含量兩次測值的相對誤差不應大於5%。

第二節混凝土強度

第2.2.1條普通混凝土按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n/)劃分為c7.5、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45、c55、c60等12個強度等級。

第2.2.2條混凝土強度的檢測,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力學效能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

第2.2.3條混凝土強度,除應按《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規定分批進行合格評定外,尚應對乙個統計週期內的相同等級和齡期的混凝土強度進行統計分析,統計計算強度均值(μfcu)、標準差(σ)及強度不低於要求強度等級值的百分率(p),以確定企業的生產管理水平;其中μfcu應符合本標準的第2.

2.7條規定,σ和p應滿足表2.2.

3的要求。

第2.2.4條對商品混凝土廠和預製混凝土構件廠,其統計週期可取乙個月;對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其統計週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混凝土生產管理水平表2.2.3

第2.2.5條混凝土強度標準差(σ)和強度不低於規定強度等級值的百分率(p),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fcu,i——統計週期內第i組混凝土試件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值(n/);

n——統計週期內相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試件組數,該值不得少於25組;

μfcu——統計週期內n組混凝土試件立方體抗壓強度的平均值(n/);

n0——統計週期內試件強度不低於要求強度等級值的組數。

第2.2.6條盤內混凝土強度的變異係數(δb)不宜大於5%,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確定:

盤內混凝土強度均值(μfcu)及其標準差(σb)可利用正常生產連續積累的強度資料按下列公式確定:

式中δb——盤內混凝土強度的變異係數;

σb——盤內混凝土強度的標準差(n/);

μfcu——n組混凝土試件立方體抗壓強度的平均值(n/);

δfcu,i——第i組三個試件中強度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n/);

n——試件組數,該值不得少於30組。

fcu,i——第i組混凝土試件立方體抗壓強度值。

第2.2.7條按月或季統計計算的強度平均值(μfcu)宜滿足下式要求:

式中μ——按月或季統計的強度平均值(n/);

fcu,k——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n/);

σ——按月或季統計的強度標準差(n/),確定標準差的試件組數不得少於25組。

注:對有早齡期強度和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強度平均值可不受該上限限制。

第三節混凝土耐久性

第2.3.1條根據混凝土試件所能承受的反覆凍融迴圈(慢凍法)次數,混凝土的抗凍性劃分為d10、d15、d25、d50、d100、d150、d200、d250和d300等9個等級。

第2.3.2條根據混凝土試件在抗滲試驗時所能承受的最大水壓力,混凝土的抗滲性可劃分為s4、s6、s8、s10、s12等5個等級。

第2.3.3條混凝土的抗凍性和抗滲性試驗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長期效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實測的混凝土抗凍性或抗滲性指標,不應低於設計要求。

第2.3.4條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氯化物總含量(以氯離子重量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素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2%;

二、對處於乾燥環境或有防潮措施的鋼筋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1%;

三、對處在潮濕而不含有氯離子環境中的鋼筋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0.3%;

四、對在潮濕並含有氯離子環境中的鋼筋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0.1%;

五、預應力混凝土及處於易腐蝕環境中的鋼筋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0.06%。

第三章混凝土質量的初步控制

第3.0.1條混凝土質量的初步控制應包括組成材料的質量檢驗與控制和混凝土配合比的合理確定。

第一節組成材料的質量控制

(ⅰ)水泥

第3.1.1條配製混凝土用的水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矽酸鹽水泥、普通矽酸鹽水泥》、《礦碴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和《快硬矽酸鹽水泥》的規定。

當採用其他品種水泥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3.1.2條應根據工程特點、所處環境以及設計、施工的要求,選用適當品種和標號的水泥。

第3.1.3條對所用水泥應檢驗其安定性和強度。

有要求時,尚應檢驗其他效能。其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水泥細度檢驗方法(篩析法)》、《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勃氏法)》、《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和《水泥化學分析方法》的規定。

注:根據需要可採用水泥快速檢驗方法**水泥28d強度,作為混凝土生產控制和進行配合比設計的依據。

第3.1.4條水泥應按不同品種、標號及牌號按批分別儲存在專用的倉罐或水泥庫內。

如因儲存不當引起質量有明顯降低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為乙個月)時,應在使用前對其質量進行複驗,並按複驗的結果使用。

(ⅱ)骨料

第3.1.5條普通混凝土所用的骨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第3.1.6條骨料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粗骨料最大粒徑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大於混凝土結構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並不得大於鋼筋最小淨距的3/4;對於混凝土實心板,其最大粒徑不宜大於板厚的1/2,並不得超過50mm;

2 幫浦送混凝土用的碎石,不應大於輸送管內徑的1/3;卵石不應大於輸送管內徑的2/5;

二、幫浦送混凝土用的細骨料,對0.315mm篩孔的通過量不應少於15%,對0.16mm篩孔的通過量不應少於5%;

三、幫浦送混凝土用的骨料還應符合幫浦車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3.1.7條骨料質量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驗:

一、來自採集場(生產廠)的骨料應附有質量證明書,根據需要應按批檢驗其顆粒級配、含泥量及粗骨料的針片狀顆粒含量;

二、對無質量證明書或其它**的骨料,應按批檢驗其顆粒級配、含泥量及粗骨料的針片狀顆粒含量。必要時還應檢驗其他質量指標。

三、對海砂,還應按批檢驗其氯鹽含量,其檢驗結果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四、對含有活性二氧化矽或其他活性成分的骨料,應進行專門試驗,待驗證確認對混凝土質量無有害影響時,方可使用。

第3.1.8條骨料在生產、採集、運輸與儲存過程中,嚴禁混入影響混凝土效能的有害物質。

骨料應按品種、規格分別堆放,不得混雜。在其裝卸及儲存時,應採取措施,使骨料顆粒級配均勻,保持潔淨。

(ⅲ)水

第3.1.9條拌制各種混凝土的用水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的規定。

第3.1.10條不得使用海水拌製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不宜用海水拌制有飾面要求的素混凝土。

(ⅳ)摻合料

第3.1.11條用於混凝土中的摻合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用於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用於水泥中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和《用於水泥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的規定。

當採用其他品種的摻合料時,其燒失量及有害物質含量等質量指標應通過試驗,確認符合混凝土質量要求時,方可使用。

第3.1.12條選用的摻合料,應使混凝土達到預定改善效能的要求或在滿足效能要求的前提下取代水泥。其摻量應通過試驗確定,其取代水泥的最大取代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3.1.13條摻合料在運輸與儲存中,應有明顯標誌。嚴禁與水泥等其他粉狀材料混淆。

(ⅴ)外加劑

第3.1.14條 ,用於混凝土的外加劑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的規定。

第3.1.15條選用外加劑時,應根據混凝土的效能要求、施工工藝及氣候條件,結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效能、配合比以及對水泥的適應性等因,通過試驗確定其品種和摻量。

第3.1.16條選用的外加劑應具有質量證明書,需要時還應檢驗其氯化物、硫酸鹽等有害物質的含量,經驗證確認對混凝土無有害影響時方可使用。

第3.1.17條不同品種外加劑應分別儲存,做好標記,在運輸與儲存時不得混入雜物和遭受汙染。第二節混凝土配合比的確定與控制

第3.2.1條混凝土配合比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技術規定》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通過設計計算和試配確定。

當配合比的確定採用早期推定混凝土強度時,其試驗方法應按國家現行標準規定進行。

在施工過程中,不得隨意改變配合比。

第3.2.2條幫浦送混凝土配合比應考慮幫浦送的垂直和水平距離、彎頭設定、幫浦送裝置的技術條件等因素,按有關規定進行設計,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規定。

第3.2.3條混凝土配合比使用過程中,應根據混凝土質量的動態資訊,及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混凝土質量的生產控制

第4.0.1條混凝土質量的生產控制應包括混凝土組成材料的計量、混凝土拌合物的攪拌、運輸、澆築和養護等工序的控制。

第4.0.2條施工(生產)單位應根據設計要求,提出混凝土質量控制目標,建立混凝土質量保證體系,制訂必要的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制度。

第4.0.3條在生產過程中應對在各工序中取得的質量資料,定期(每月、季、年)進行統計分析,並應採用各種質量統計管理圖表,根據生產過程的質量動態,及時採取措施和對策。

第4.0.4條施工(生產)單位必須積累完整的混凝土生產全過程的技術資料和質量檢測資料,並應分類整理存檔。

第一節計量

第4.1.1條在計量工序中,整個生產期間每盤混凝土各組成材料計量結果的偏差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注:混凝土各組成材料的計量應按重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可按體積計。

混凝土組成材料計量結果的允許偏差表4.1.1

第4.1.2條每一工作班正式稱量前,應對計量裝置進行零點校核。

第4.1.3條生產過程中應測定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應少於一次,當含水率有顯著變化時,應增加測定次數,依據檢測結果及時調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

第4.1.4條計量器具應定期檢定,經中修、大修或遷移至新的地點後,也應進行檢定。

第二節攪拌

第4.2.1條在攪拌工序中,拌製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應符合本標準第2.1.12條的規定。

第4.2.2條混凝土攪拌的最短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規定。混凝土的攪拌時間,每一工作班至少應抽查兩次。

第4.2.3條混凝土攪拌完畢後,應按下列要求檢測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效能:

一、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應在攪拌地點和澆築地點分別取樣檢測。每一工作班不應少於一次。評定時應以澆築地點的測值為準。

在預製混凝土構件廠(場),如混凝土拌合物從攪拌機出料起至澆築入模的時間不超過15min時,其稠度可僅在攪拌地點取樣檢測。

在檢測坍落度時,還應觀察混凝土拌合物的粘聚性和保水性。

二、根據需要,尚應檢測混凝土拌合物的其他質量指標,檢測結果應符合本標準第二章第一節的規定。

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 GB5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加強混凝土生產和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促進技術進步,確保混凝土的質量,制訂本標準。第1.0.2條本標準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普通混凝土質量控制。第1.0.3條混凝土的質量控制應包括初步控制 生產控制和合格控制。實施混凝土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通過對原材料的質量檢驗與控...

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試題

一 填空 1 依據 gb 50204 和本條規定,混凝土用水泥進場時應複驗 凝結時間 安定性 膠砂強度 氧化鎂和氯離子含量 低鹼水泥還應檢驗 鹼含量 中 低熱水泥還應檢驗 水化熱 2 粗骨料的最大公稱粒徑不得大於構件截面最小尺寸的 1 4,且不得大於鋼筋最小間距的 3 4 對混凝土實心板,骨料的最大...

混凝土質量控制保證措施

1.水泥 貯存時,必須是同一廠家 同一標號 同一品種的可以放在乙個倉裡。假如這個倉的水泥不用了,準備放另一種水泥,放之前一定要清倉。每批水泥進廠時,收料人都要向供貨人索要出廠質量檢驗報告單並核對 出廠日期 廠家 批號 品種 核驗包裝標誌是否齊全 袋裝 水泥是否錯進或混進,有無受潮結塊現象。及時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