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間費用管理規定

2021-04-15 02:17:07 字數 2449 閱讀 2864

北京威奧特信通科技****

檔案編號:

根據公司發展需要,為加強費用管理,嚴格控制支出,避免浪費和虛支濫報現象,特制定出差期間費用管理規定,望全體員工認真遵守。

一、,試用期員工同樣適用本規定。

二、.本制度規定出差期間的住宿、伙食、交通、通訊及其他費用的管理辦法。

● 住宿規定及標準

1) 所有公司員工出差期間,除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外,其他員工短期出差(不足三個月)均應住在公司當地辦事處,長期(超過3個月)在某一相對固定區域出差的,應按照¥1500元/人/月(含月租費、水,電、衛生等雜費)限額標準租住當地民居;如當地無公司辦事處或因情況特殊無法住在辦事處或租住民居的,應在事先請示上級主管並得到書面簽批後方可自行安排住處。

2) 公司對出差期間發生的住宿費用總體上採用限額包乾的管理辦法(市場部除外)。經上級主管同意後自行安排住所的,可根據工作崗位和性質的不同、出差地點的不同,按如下(表1-表3)標準報銷住宿費。超出限額標準的住宿費用由員工自付。

(表1)--適用於公司總部工作人員

(表2)--適用於市場部工作人員

(表3)--適用於直放站專案部工作人員

注:上述各住宿標準表(表1—表3)中特區指: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上海(外地辦事處當地招聘的本地化員工出差北京的,按照特區標準執行);除此之外的其他地區均為一般地區。

4)市場部工作人員限額實報實銷,

5)租住民房的費用在限額內實報實銷。超支部分員工自付。

6)公司所有員工,如因會議出差,除非會議要求必須統一安排住宿的,經請示公司領導書面簽批後可以由會議組織機構統一安排。否則如會議統一安排的住宿標準超出企業標準的,應按公司上述標準自行安排住宿。

6)報銷住宿費的員工,必須******和明細單。

● 伙食標準:

1、 公司所有員工因公出差期間均可按如下(表4)標準享受伙食補貼包乾標準:

(表4)--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注:所有員工因公出差期間均不享受公司每人每天10元的午餐補助。

● 交通費標準:

1、 副總及以上級管理人員長途出差可以乘坐飛機普通艙、火車硬臥、輪船二等艙、火車、長途公共汽車。所發生的交通費用實報實銷。

2、 其他員工長途出差應乘坐火車硬座(晚19點至次日早6點之間乘車時間超過6小時的,可乘坐火車硬臥)或長途公共汽車,所發生的交通費用實報實銷。如因工作需要必須乘坐飛機的,須書面請示主管副總及以上級管理人員同意後方可,否則公司不予報銷費用。符合乘坐火車硬臥而乘坐火車硬座的,可享受乘車人硬座票價50%的補貼。

3、 所有員工跨區域的中短途出差,應乘坐火車硬座或長途公共汽車。計程車費一律不予報銷。

4、 在出差目的地區域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費用實報實銷,乘坐計程車的費用按如下(表5—表7)標準限額實報實銷:

(表5)-適用於總部工作人員

(表6)-適用於市場部、技術支援部員工

(表7)--適用於直放站專案部員工

5、 員工出差期間,因攜帶公司貴重裝置或物品須包租汽車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一次或一天租車費在200元(含)以內的,須經上級主管書面簽批後方可。超過200元的,經過主管副總審批同意後方可。

● 通訊費

1、 公司員工出差期間的通訊費(即手機費)按照公司制定的手機費管理制

度--《威奧特公司手機費開支標準》規定限額實報實銷,標準不變(見表8、表9、表10),手機話費超支部分公司負擔50%,其他由員工自付。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參見檔案:

《威奧特公司手機報銷標準》

(表8)--適用於公司總部人員

(表9)--適用於市場部、技術支援部人員

(表10)--適用於直放站專案部人員

注:直放站專案部人員手機費如有超支,須經專案總監審核後酌情交總經理批准報銷。

2、 無報銷標準的其他員工出差期間,按每人每天10元限額標準實報實銷話費,超支部分公司負擔50%。

3、 其他說明及注意事項:

1、 本規定所指公司總部工作人員為除市場部、技術支援部、直放站專案部以外的其他部門員工。

2、 所有員工出差按機票、長途車票顯示時間為準的出發當天起計享受出差待遇,出發當天的補貼標準如下:

12:00之前出發的,出發當天補貼金額=100%*(伙食補貼+交通補貼)

12:00(含)之後出發的,出發當天補貼金額=50%(伙食補貼+交通補貼)

3、 出差員工以回到原出發地之日起按如下標準享受補貼(不另外享受公司發放的每人每天10元的午餐補貼):

12:00之前返還的,補貼20元/人/天。

12:00(含)之後返還的,補貼40元/人/天。

4、 員工短期出差期間遇法定節假日的,返回公司後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同意、副總經理及以上級領導批准後可調休同等時間,調休一年內有效,過期不補。出差期間的公休日不予調休。

5、 長期出差,按正常考勤計,不予調休。

6、 本規定自總經理簽字公布之日起生效。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有相關制度作廢。

7、 本規定生效之前發生的費用,可按公司原相關制度執行。

8、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人力資源部

20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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