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案例 如何處理懷孕員工

2021-04-13 03:15:31 字數 794 閱讀 5472

小霞與北京某化工銷售集團公司於2023年3月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在小霞入職後的一周裡對其進行了集團公司的規章制度、崗位培訓,經過培訓學習小霞通過了相關的考試,並在員工手冊上簽字確認。2023年11月,小霞發現自己以懷孕三個月,由於身體問題,小霞時常感覺不適,在乙個月內,連續請病假超過10日(該病假均得到部門領導同意),由於請假天數過多,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手冊第八章第三條:「病假超過10日的,公司有權根據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之規定,對小霞做出了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決定,小霞收到調崗通知書後,不接受調崗通知,並與領導溝通,在與領導溝通未果的情況下,小霞一氣之下,連續請假10天(口頭請假無任何書面手續)。

2023年2月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手冊第十二章第九條:「員工無故曠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經濟補償。」之規定,對小霞做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與經濟補償的決定。

小霞收到決定書後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解除決定書,恢復勞動合同關係,並按正常工作時的工資計發其休假工資。

本期問題:

1、公司是否可以根據情況對小霞進行崗位調整?理由是什麼?

2、對於小霞不接受調崗通知,以請假為由連續10天不上班,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與其勞動合同關係?理由是什麼?

3、對於小霞在仲裁申請中提及的「按正常工作時的工資計發其休假工資」之要求是否可以成立,理由是什麼?

專家點評

1、從與小霞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看,公司約定「員工無故曠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經濟補償」與勞動法律法規不符合,應予以糾正。但員工手冊中約定「有權根據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小霞並已簽字,該公司只要不違反《勞動法》第六十一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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