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2021-05-23 02:30:54 字數 4748 閱讀 259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用工,完善約束機制,增強員工自律意識,調動廣大員工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企業和諧穩定,維持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員工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企業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學習、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濟南豪網科技****員工以及為濟南豪網科技****代維的相關工作人員。

第二章管理職能

第四條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公司人力資源中心是本辦法的責任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

第三章管理內容與要求

第一節違紀行為處理的物件和形式8 }

第五條違紀行為處理的物件:)

(一)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員工;

(二)失職員工,即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員工;

(三)犯其他錯誤應予處罰的員工。

第六條違紀行為處理的形式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警告、通報批評;

(三)扣減績效工資、扣減績效分數;

(四)調整工作崗位、降崗、待崗;

(五)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違紀行為處理形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第七條公司員工同時適用違紀行為處理、責任追究等多項處罰制度的,違紀行為處理或責任追究形式相同的,可本著從重處理的原則;違紀行為處理或責任追究形式不同的,根據員工承認並改正錯誤的態度酌情確定從重處理或多種形式一併處理。

( t第八條對於因違紀、失職等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公司在對其實施處罰的同時,還將責令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經濟賠償一般按照損壞實物的價值或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九條對員工執行處罰過程中,若被處罰員工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經本人申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可以提前結束處罰,但被處罰時間不得低於應處罰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二節違紀行為處理的適用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對員工進行口頭警告,責令員工進行書面檢討,並視情況酌情扣減200元以內的績效工資或扣減相應的績效分數。如本人認識錯誤態度較好,並有改正表現時,可免於警告及書面檢討,給予批評教育。)

(一)無故遲到,或未經批准擅自早退的;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或因其他個人行為妨礙現場工作秩序或妨礙他人工作的;

(三)工作期間不按公司規定要求著裝、佩帶規定標誌(公司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的;

(四)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參加公司所定各類會議、集會、活動,或參加會議、集會、活動過程中不遵守紀律或不服從組織者安排的;

(五)在辦公區域或公共場所(食堂、辦公樓走廊、辦公樓院內、營業廳等)等禁菸區域內吸菸,或違反公司其它安全衛生工作要求的;

(六)工作時間內擅自離(脫)崗或串崗、睡覺、未經批准私自替班、換班,或有其他影響正常工作行為的;

(七)未經批准工作時間飲酒的;或未經批准飲酒,影響工作的;

(八)因個人過失導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九)公司認定應予以口頭警告的其它行為。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對員工進行書面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員工進行書面檢討,並視情況酌情扣減200元~1000元的績效工資。當本人認識錯誤態度較好,並有明顯改正表現時,可以從輕給予處罰。

(一)連續6個月無故遲到、未經批准擅自早退累計發生2~4次,或累計時間達1個工作日的

(二)曠工達1個工作日,或半年內曠工累計達2次的(員工不按規定程式辦理請假手續或申請休假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以及員工擅自離職等行為均視為曠工行為,下同);

(三)在工作時間內吵架,擾亂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在工作時間內對公司其他員工或其他與公司有關的人員有冒犯或粗暴的行為,以及因與公司有關的事項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和辦公場所以外有上述表現的;

(四)非相關人員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機房、倉庫或其他需授權進入地域的;

(五)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檔案、財物,或弄虛作假、瞞報資訊,但尚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負面影響的;

(六)上下班次未按正常規定交接,尚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負面影響的;

(七)因個人原因或工作失誤,造成公司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經濟損失或給公司造成較小負面影響的;

(八)對基層單位服務態度不好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九)對客戶服務態度惡劣,尚未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的,或員工之間拒不配合組織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十二)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員工與公司之間感情的;

(十三)重複出現第十條違紀行為或情節嚴重時;

(十四)公司認為應按此條種類予以處罰的其它行為。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責令員工進行書面檢討、給予員工書面警告、通報批評的基礎上,還將視情況給予其調整工作崗位、降崗直至待崗處理,並同時扣減1000元至5000元的績效工資,同時扣減10分以內的績效分數。當本人認識錯誤態度較好,並有明顯改正表現時,可以從輕給予處罰。

(一)半年內無故遲到、未經批准擅自早退累計發生5~9次,或累計時間達2個工作日的;

(二)連續曠工達2個工作日的,或半年內曠工累計達3次或累計時間達4個工作日的。

(三)對領導、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的;或工作時間吵鬧打架、鬥毆或發生其他糾紛,且不聽勸阻,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工作時間內在公司內外,;

(五)在機房、倉庫、檔案室等危險禁菸區域吸菸的:

(六)故意撕毀公司正在公告期的公告、公示的;

(七)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檔案、財物,或弄虛作假、瞞報資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負面影響的;

(八)上下班次未按正常規定交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負面影響的;

(九)因個人原因或工作失誤,造成公司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經濟損失或給公司造成負面影響的;因本人的失職或監督不善,造成災害或事故;

(十)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公司有關人員贈送或給予不正當的禮物、報酬;

(十一)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區內飲用含酒精的飲料的;酗酒後上班,出現工作失誤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無理糾纏領導,影響正常工作的;

(十三)利用職權,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或對犯錯誤者縱容包庇,以及阻礙對犯錯誤者進行檢查處理的。

十四)不服從領導的工作安排或指揮,據不執行領導指示或消極怠工者;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損害公司利益者;

(十五)重複出現第十一條違紀行為或情節嚴重時;

(十六)公司認為應按此條種類予以處罰的其它行為,或有其它重大行為過失但尚不夠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將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並視情況追究其相應責任:

(一)半年內無故遲到、未經批准擅自早退累計發生達6次或累計時間達5個工作日的。

(二)連續曠工達3個工作日的,或半年內曠工累計達4次或累計時間達5個工作日的。

(三)隱瞞、偽造個人經歷及重大歷史問題,被公司誤錄用的;

(四)在機房、倉庫、檔案室等危險禁菸區域吸菸造成損失的;

(五)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區內飲用含酒精的飲料,影響正常工作的;或違反安全制度酒後駕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六)工作期間打架、鬥毆或發生其他糾紛,一年內累計發生2次的主要責任者,或致人受傷、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直接責任者;

(七)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指揮排程,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濟損失達10000元及以上的;

(八)玩忽職守,工作效率低下,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半年內損失金額累計達20000元或雖不足20000元但累計發生達3次的)。

(九)服務態度差,1年內累計出現2次與客戶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或對客戶的申告、舉報進行打擊報復的;

(十)不服從公司正常崗位安排,3天不報到且經批評教育無效的;

(十一)在執行公務和業務交往中索賄,收取回扣的;

(十二)對於考評不稱職等不勝任崗位工作的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考評不稱職的;

(十三)勞動合同試用期間經考評不勝任崗位要求的;

(十四)數次(4次及以上)發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違紀行為而屢教不改者;

(十五)出現公司八條禁令中所禁止行為的;

(十六)**、盜竅、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有黃、賭、毒等惡劣行為的;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拘留、**的;

(十七)勞動合同、協議依法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八)經公司認定,應按本條處罰的其它嚴重違紀行為;

(十九)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員工有違紀行為,情節嚴重且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按照國家法律予以懲處。

d第三節違紀行為處理的實施

[第十五條員工出現本辦法第

十、十一、十二所列之情形的,由員工所在單位或職能管理部門按照事權劃分的範圍進行調查取證和責任認定,責令員工上交書面檢討,同時啟動員工違紀行為處理流程,填寫《處理通知書》(附員工書面檢查掃瞄件),徵得工會同意並報請相關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員工出現本辦法十三所列之情形的,由員工所在單位或職能管理部門按照事權劃分的範圍進行調查取證和責任認定,啟動員工違紀行為處理流程,填寫《處理通知書》,報請相關領導批准後,由職工代表大會(職代會閉會期間,可提交給職工代表組長會)及員工評判委員會聯席會討論決定並實施。

第十七條違紀行為處理的時限要求:

(一)員工出現應予違紀行為後乙個月內,相關單位應當主動啟用員工處罰流程。

(二)逾期不啟用流程的,將酌情給予相關單位及其領導人員書面批評、通報批評直至扣減績效工資的處罰。

第十八條員工如果對違紀行為處理意見有異議,可以在下達處理意見通知之日起(如果受處罰者當時不在,則從他接到處理通知之日起算起),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員工評判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員工評判委員會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申報者書面答覆。但在公司員工評判委員會未作出改變原處理意見以前,仍舊按照原意見執行。

第十九條經員工評判委員會評判後被處罰人仍不認同的,應在接到員工評判委員會書面答覆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提請職工代表聯席會復議。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復議結果書面送達申訴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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