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費 車費報銷規定

2021-04-08 23:37:13 字數 1777 閱讀 7994

誤餐費、通訊費、車輛費等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誤餐費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誤餐補助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徵稅。202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2號)對誤餐補助作了進一步明確:國稅發[1994]089號檔案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通訊費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058號)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zf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車輛費國稅發[1999]058號和財企[2009]242號檔案有關車輛費的規定同通訊費。另外,2023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進一步明確了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檔案規定:

近年來,部分單位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對用車人給予各種形式的補償: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在限額內據實報銷用車支出,單位反租職工個人的車輛支付車輛租賃費(「私車公用」),單位向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費用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徵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福利費及其他補貼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救濟金免徵個稅。實施條例對此進行了補充說明,特別是把可免稅的福利費範圍僅限定為「生活補助費」,增加了納稅負擔。

國稅函[2009]3號文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角度再次明確了福利費的範圍,較個稅實施條例的福利費範圍有所擴大,且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但隨後出台的財企[2009]242號檔案又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另外,國稅發[1998]155號文將生活補助費界定為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並規定從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應作為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生育津貼、醫療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zf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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