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管理辦法

2021-04-05 07:01:51 字數 2504 閱讀 5834

1. 總則

1.1 為加強集團公務車輛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為生產經營服務,結合集團《行車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適用於本集團範圍內所有的公務車、駕駛員。

2. 公務車的購置

2.1 集團公務車根據管理及服務生產的實際需要,合理配置。

2.2 公務務的購置嚴格執行報批制度。集團總部及各單位需購置公務車的,必須書面申請,經集團公司辦公會研究決定。

2.3 公務車統一由集團機務管理部負責採購。

3. 公務車的管理機構及職能

3.1 集團辦及各基層單位行政(綜合)辦公室為公務車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務車的統一管理和調派。

3.2 集團機務管理部和各單位機務管理部門負責公務車的日常保養、維護、年度審驗以及有關證件保管等。

3.3 集團安全稽查部負責監督和檢查公務車日常使用情況,對違法違規的責任人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4 集團安全稽查部和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公務車的保險投保,以及處理公務車發生的交通事故,負責對事故責任人依據集團公司行車安全管理制度及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4. 公務車的駕駛規定

4.1 公務車必須由持有集團公務車準駕證的駕駛員駕駛,嚴禁把車交給無准駕證的駕駛員駕駛。

4.2 公務車準駕證由集團安全稽查部考核發放,並作為許可駕駛集團公務車的證件,駕駛員必須隨車攜帶,以備檢查。

4.3 公務車駕駛員要遵守交通法規和集團行車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以及行為規範,平時自覺按要求參加單位組織的安全學習教育活動,加強自身職業道德修養,保證行車安全。

4.4 單程執行距離超過50公里的公務用車,必須安排專職的公務車駕駛員駕駛。

5. 公務車使用的申請和派車程式

公務車使用實行登記制度,由用車部門或人員向集團辦(或本單位行政辦)提出申請,經登記後審批派車。

5.1 凡可預見的市(縣)外公務用車計畫,用車人應提前1天向集團辦(或本單位行政辦)申請,填寫《用車報告單》(或《出差登記表》),經登記後審批派車。

5.2 各單位市(縣)內公務用車,用車人應提前向行政(綜合)辦公室申請,填寫《用車報告單》,由行政(綜合)辦公室安排並做好用車登記。

5.3 公務車原則上只能在單位處理公務時使用,單位員工因特殊情況借用公務車辦理私事,必須經過單位行政(綜合)辦公室審核報單位領導審批同意並按規定繳納用車費用。

5.4 車輛派遣由單位行政(綜合)辦公室主任或小車班班長負責。若以上人員不在崗,則由辦公室主任指定的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

6. 公務車的日常管理

6.1 公務車要實行專人專管。有條件的單位可安排1-2名專職駕駛員負責整個單位的公務車管理。

6.2 公務車駕駛員應按規定填寫《公務車行車記錄表》、《公務車加油記錄表》,駕駛員使用公務車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錄是否相符,單位每月應統計公務車行駛公里、油耗以及維修費用情況,並定期分析公布。

6.3 公務車過夜停放原則上在單位指定地方停放,遇有特殊情況在外停放過夜的需經單位領導批准。

6.4 公務車發生被盜的,應立即報警和報告車屬單位領導,車輛建制單位要在當日以書面報告上報集團辦,並提出處理意見,由集團公司研究決定。

6.5 經批准借用公務車的,需按規定交納用車費用,費用應包括:實際用油量及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相關成本。

6.6 駕駛公務車的駕駛員應愛護車輛,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輛的制動、轉向、燈光、喇叭、雨括器、滅火器等齊全有效,技術狀況良好,保持車容整潔,杜絕病車、故障車上路行駛。

6.7 公務車如需維修的,應向單位機務管理部門報告並核准,由駕駛員送達集團公司指定的修理廠修理。

6.8 公務車的購置、調動、處置及報廢按集團公司《車輛購置、調動等若干規定》執行,公務車購買都必須經過集團總經理的審批。

6.9 為及時了解公務車動態,防盜防搶,公務車要統一安裝gps監控裝置,各單位行政(綜合)辦公室負責通過gps系統管理公務車的使用。

7. 公務車的費用報銷

公務車輛的一切費用如修理費、油料費、路橋費、停車費、保險費等,必須先經單位行政(綜合)辦公室統一登記,再按程式辦理報銷手續

8. 責任追究

8.1 駕駛員駕駛公務車違反交通法規和集團運輸安全管理制度的,按集團運輸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8.2 未經許可駕駛公務車的人員駕駛公務車或把車輛交給無公務車準駕證駕駛員駕駛的,未發生事故的,給予責任人扣款500元/次;發生事故的,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該駕駛員負責全額賠償,同時追究交辦者失職責任。

8.3 公務車駕駛員酒後駕駛公務車,除給予經濟扣款外,調離駕駛員崗位,被公安交警部門查獲酒後或醉酒駕駛車輛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按規定處理。

8.4 公務車在私用時間發生被盜(包括夜間回家停放)的,由責任人按規定賠償損失。損失根據公務車車輛原值的級別分類以不同折舊年限進行計算,公務車原值八萬以下的,按8年折舊計算;原值是八萬至拾伍萬(含拾伍萬)的,按10年折舊計算;車輛原值拾伍萬圓以上的,按12年折舊計算。

被盜公務車的車輛淨值損失由責任人全額承擔。

8.5 駕駛公務車發生事故的,依據集團有關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9. 附則

9.1 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辦。

9.2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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