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業務財務管理制度

2021-04-04 01:41:36 字數 3925 閱讀 850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中國11發展總公司高速發展的要求,加強進出口業務管理,明確責權,確保**專案質量,建立規範化、科學化的管理模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11總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的重點是從財務管理與資源控制的角度出發,涉及法規的問題,請參照(中國11發展總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11系統所有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商品流通企業。

第二章出口業務

第四條出口專案報審時,業務人員需向財務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合同審批表)(見附表一);

2、出口合同及國內購銷合同或委託**出口協議樣本:

3、《自營出口商品換匯成本預算單》(見附表二);

4、如出口商品屬於國家計畫配額內商品,還需提供出口商品許可證正本,招標專案需提供出口中標書。

第五條財務主管人員根據上述資料有權審核以下內容:

1、複核《自營出口商品換匯成本預算單》,對專案預期的總體盈利情況進行審核;

2、專案在執行過程中是否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如海關、稅務、外管局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公司有關財務制度的可能;

3、對於**出口業務是否存在承擔銷售盈虧,墊付商品資金及擔負基本費用的情況;

4、對收付款方式的選擇是否合理、安全,經營資金是否有保障。

在上述審核過程中,財務主管人員對專案的某些具體情況持有異議時,專案執行人須詳細說明情況,對有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或公司財務制度,以致於專案不具備操作的條件時,財務主管人員可在《合同審批表)中簽署否定意見。

第六條對於自營出口專案,業務人員應在支付國內商品採購貨款前5一10天與財務人員聯絡,以便財務人員及時安排資金。辦理付款手續時,業務人員應填製(進出口貿《進出口**專案付款申請表》(見附表三),並報請本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公司負責人簽審, 並附加蓋「法規審核專用章」的有關合同或協議書副本,財務人員依此辦理忖款手續。

付款後業務人員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發票交財務部門。對於增值稅發票,財務人員應逐項認真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發票,業務人員有責任重新向客戶索取。

第七條在做農副產品收購業務時,不准直接向農民收購。所購貨物裝上運輸工具取得運輸部門憑證後,方可支付不超過貨款20%的預付款,貨物運至出口裝運港經商檢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支付餘款。如發現不符合出口商品規格和質量等問題,應拒絕收購和付款,並及時向對方提出有效異議,如已憑托收方式付款的,應及時予以追回。

第八條關於127特戶的使用方法的規定:在商品採購業務中,原則上不採用匯票自帶(即127特戶)方式,如確因業務需要,經總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可由業務人員和財員共同攜帶外出,相互監督使用。業務人員負責貨物採購及訂立合同,財務人員負責掌握匯標及討款,貨物餘額超過10萬(含)元人民幣的,合同簽訂步須上報購批准,派出的財務人員須見到公司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付款的書面傳真後方可付款,特殊地區無法使用傳真的,由公司領導口頭通知派出的財務人員,回京後補辦書面手續。

第九條在買方開出信用證後,業務人員應立即通知財務人員到通知銀行查收,財務人員視資金狀況採取相應融資措施,需要信用證打包貸款的專案,財務人員應及時與銀行聯絡,爭取貸款早日到位。

第十條在出口貨物裝船發運後,業務人員應在1一2個工作日內按照信用證或有關出口合同的要求製妥全套結匯單據,並填製匯票(見附表團),業務人員應配合財務人員做好審單工作,盡早向銀行交單收匯、結匯。

第十一條對核銷單的管理

報關之前,業務人員需從財務部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同時在(核銷單領用登記薄)上簽字。註明申領份數。合同號、商品名稱、申報金額。

報關後業務人員應立即將核銷單退還財務部門。對不及時退還累計達5份以上核銷單的業務人員,在下一次領取核銷單時,財務人員有權拒發,同時,財務部門有權視情節輕重提請人事部門扣發相應工資。

第十二條財務人員到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手續時,應備好下述資料正本。

1、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

2、報關單:

3、銀行結匯水單(蓋有「供核銷專用」字樣的已在外管局備案的結匯水單);

4、外貿發票。

上述單據之間要求單位數量一致,金額相符。

第十三條財務人員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及時備好全套資料如下。

1、出口退稅申請表:

2、增值稅發票並附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3、在外管局已核銷的核銷單;

4、報關單;

5、外貿發票;

6、收入成本作銷帳影印件。

上報稅務局後,財務人員還應積極配合稅務局做好函證調查工作,盡早收回退稅款。

第十四條**出口業務中,在完成銀行結匯,外管局核銷工作之後,財務人員應持上述資料到稅務局辦理出口退稅轉移單,並交委託方在當地退稅。對於委託方堅持在我公司辦理退稅的,我公司本著不墊付稅款的原則執行。

第三章進口業務

第十五條進口專案報審時,業務執行人需向財務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合同審批表》;

2、進口合同及國內購銷合同或委託**進口協議樣本;

3、《自營進口商品盈虧預算單》(見附表五);

4、如進口商品屬於國家控制性商品,還需提供進口商品許可證正本或機電裝置進口證明或進口商品登記證明。

第十六條財務主管人員根據上述資料有權審核以下內容:

1、複核《自營進口商品盈虧預算單》,對專案預期的總體盈利情況進行審核;

2、專案在執行過程中是否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如海關、稅務、外管局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公司有關財務制度的可能;

3、對於**進口業務是否存在承擔銷售盈虧,墊付商品資金及擔負基本費用的情況;

4、對收付款方式的選擇是否合理、安全,專案資金是否有保障。

5、如對內為遠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長期業務關係的客戶經特批外,一般不宜採用。

第十七條對於需開立信用證的進口業務,業務人員須提前三天向財務部門提交公司內部的(信用證開立申請書調見附表六),並報請業務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及公司負責人簽審後,再向財務人員提供下列資料:

1、蓋有《法規審核專用章》的進口合同,國內購銷合同或委託**進口協議正本一套。

2、銀行開證申請書;

3、如屬國家控制性商品、還需提供進口商品許可證或機電裝置進口證明或進口商品登記證明等檔案正本。

第十八條財務人員在備齊上述開證所需資料審核無誤後,盡快提交銀行,並按與銀行事先約定的保證金比例將款轉入銀行保證金帳戶。信用證開出後,財務人員應及時取回信用證副本並交業務人員共同核對。

第十九條開出的信用證需修改時,業務人員應及時向財務部門提出書面改證申請並附詳細內容,重要內容的修改還需業務部門負責人的簽字。財務人員審核無誤後加蓋財務章送交銀行通知改證,並及時查收改證回單。

第二十條財務人員應根據信用證條款或進口合同中規定的議付單據仔細核查單證是否相符,以及各個單據之間是否相符,如若發現單單之間、單證之間有不一致之處,應及時通知付款銀行,停止對出口商付款。

第二十一條在對外議付時,業務人員應提前5一10天與財務人員聯絡,以便財務人員合理安排資金;經審核無誤可以對外付款的合同,業務人員填製《進出口**專案付款申請表》,並報請業務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公司負責人(l/c方式除外)簽審後交財務人員辦理付款手續,並配合財務人員備齊向銀行購匯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財務人員在見到《進出口**專案付款申請表》後,填製忖款單據,向銀行提交下述資料:

1、購匯申請書;

2、**進口付匯核銷單;

3、報關單;

4、進口合同,國內購銷合同或委託**進口協議正本;

5、如屬國家控制性商品,還需提供進口商品許可證或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或進口商品登記證明等檔案。

議付後,財務人員應及時取回購匯單據及核銷單並通知業務人員購匯成本。

第二十三條**進口業務對外議付時,如果公司尚未收到委託方應付的貨款,在l/c付款方式下,業務人員負有責任將公司所墊貨款及加收的利息在限期內向委託方追回,在其他付款方式下,財務人員有權延遲或拒絕忖款。

第二十四條未經財務人員審核過的合同,或不能提供加蓋「法規審核專用章」的合同,或無法提供銀行購匯所需單據的專案,財務人員有權拒絕付款。

第二十五條進口商品在國內銷售時,財務人員根據《購銷合同)中的規定及時與業務人員聯絡催收貨款,貨款收回後方可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門負責解釋。

附表一:

經貿合同審批表

進出口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高速發展的要求,加強進出口業務管理,明確責權,確保 專案質量,建立規範化 科學化的管理模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總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的重點是從財務管理與資源控制的角度出發,涉及法規的問題,請參照合同管理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適用公司所有從事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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